(2)订购资料依照顺序将契约书请购单归档。
(3)有档资料。
5.参考方面的资料可按下列分类方式加以整理:
(1)市场资料。
(2)成本计算。
(3)同业的目录。
(4)交易资料。
第八条报告及会议
1.营业部必须将每日的活动及业务处理状况记入日报表,经由科长,经理向总经理提出。
2.销售科应根据每月及上个月的订单量转拨余额、本月接受订货的总额、本月的交货额、生产额、未收款项余额各项接受订货的产品内容等,制作成月报表并经由经理审核后转呈报告给总经理。
3.每月或每月月初营业部与工厂方面应召集经理、厂长、科长及其他负责人员举行生产销售联络会议。
五、营销促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稳定本公司原有客户群,同时不断开发新客户,本公司特制定如下销售促进管理制度。
第二条常务董事及经理须拟定日程,拜访、问候主要客户,并借机了解市场情况及客户反馈的问题,加强彼此的联络与友好关系。
1.了解顾客的不满情结,听取意见,以设法改善现状。
2.访问之前,应先与负责人员做事前的讨论,研究如何与对方对应。
第三条集合主要客户及购买能力可能增加的预定客户,举行恳谈会,恳请赐予交易。
1.本会以董事长或常务董事为主体。
2.问候方式须巧妙得当,掌握销售计划的根本主题。
3.本会应依地区、产品种类分别举行。
第四条开拓新交易或提高现有的交易额,除要积极地实行计划外,尤其要致力设置底子厚实的代理店。
1.从工商名录、世贸中心、专业厂商名录、电话簿、名单公司及其他地方取得批发商、销售店、加工业者等的名簿资料后,应立即制定开拓计划。
2.有效地与协会、工业会、有关银行、相关公司往来,借助它们的支持来拓展交易。
3.对于新客户,应事前做好充分的信用调查。
4.确立代理店的交易规则,完善代理店体制。代理店体制应以商品类别为基准建立。
第五条销售另设有特卖制,它采取自主诱导购买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交易的困难时期及产品推出太慢时进行。
1.特卖的对象区分为零售商与代理店,并设定特卖期间。
2.对于特卖地区,特卖的品目、数量及奖励内容须仔细研究。
第六条对交易客户设立交易奖励制度,以此促进购买。
1.实施时,先以一特定地点为主,接着再依顺序逐渐对外扩大。
2.交易方式另采用所谓的预约制度,利用预约方式进行交易者,届时可依比例退还部分优待额。不依规定时间缴交货品时,本公司则另订有效方法负责处理。
3.将每个客户的平均购买额分等级,再依等级发给奖金或按比例退还部分金额。奖励期间以3个月左右为主,每段期间再各自制定截止日期。
4.对于特别致力销售的交易客户,公司将为其负担半额的广告费,或另外赠送其他商品,以示奖励。
第七条对于新生产的产品,公司将举行单独或联合展示会、样品展示会,以扩大宣传,原则上按下列四点实施。
1.展示会由公司单独举行,或借助其他单位的支持,或协同批发商共同举行。有时则由业务部负责举办。
2.会展应展示本公司的新产品。
3.举行展示会时,除了要选择会场场地之外,对于展示内容以及综合方式等,也须加以考虑。
4.样品展示会及展示会中,可直接接受订单或预约。
第八条对于销售人员应开拓新市场,提高销售额,并对其绩效加以区分,发给奖金,以示激励。
1.本奖励以一定期间为限。
2.对于开发新客户一项,必须令其事前提出有关对方的调查资料。奖金于交易开拓成功的第三个月,依等级的平均额作为激励奖金。
3.过去3个月的平均额超过上年度同月份月平均额的3成,视为对提高销售有贡献,并依据一定的比率(或一定的金额)发给奖金。
第九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客户或商品类别,将销售额、收款、销路不佳商品与畅销商品等,做成当月的合计、累计、增减等统计资料,再将此统计数字与过去实绩做一比较后,以掌握销售额及入款的预估。预估确定后,指示给各负责人并进行督促(在每月例行销售会议上,也应督促要求)。
第十条业务部门需就各地区、客户及业界的需求动向等状况进行调查,以修改自己的销售计划,并督促、指示销售员拓展销售。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针对各销售员的活动及实绩,制作有关其能力与实际绩效的比较统计表,同时提出批评与检查,借此提高销售员的效率及业绩。
1.根据业务人员所进行的访问、业务开拓、接受的订货、交货、折扣及退货等销售活动,比较其预定与实际的差距及个人效率。
2.将上述资料于营业部会议时提出,以便就此提供批评及指示。
第十二条营业部应针对销售活动制定纲领,使相关人员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其活动。
第十三条每月月底举行整体的销售会议,利用此会检查上个月的计划与实际情况,由业务部门根据相关人员所提出的品项和客户的统计表来检查当月的实绩;另外,由各销售员彼此根据自己的情况及市场情报,进行交换,借此来修正本月应进行的预定活动计划与销售方法。
六、商户促销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商户促销审批程序
1.商户提前7-10天填写《促销活动申请表》,并需在申请中注明促销方式、促销(打折)理由、促销内容、规模、时间等内容。
2.客户服务部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和配合。
3.营销推广部审批促销手续,并提供相关支持。
4.客户服务部组织落实并做现场指导、监督。
5.营销推广部负责检查促销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促销的组织实施
1.通知商户促销起止时间。
2.安排商户促销场地,与营销推广部协调进行场地布置。
3.广播宣传。
4.促销开始进行。
5.处理促销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清理活动现场。
7.结束活动。
第三条促销活动的现场管理
1.各商户单次促销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对于在核准有效促销期后,确需再次进行打折或促销的品牌,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允许各商户开展促销赠品活动,但所标注的赠品价值应真实、合理。
第四条促销现场广告设置的管理
1.广告用品、传单、海报、POP由营销推广部统一设置绘制或审批。
2.商户自行制作的促销海报,印刷宣传品,经营销推广部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进行发放。
3.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悬挂广告品和散发广告单的,将没收广告用品,并按相关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条相关处罚
凡商户有标价高于其他同类卖场而进行打折的,营销推广部将勒令其调整价格,停止促销活动,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七、市场操作、产品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条区域垄断经营
大区域经营空间,多品种统一网点销售。
第二条经销商必备的条件
1.良好的经营信誉度。
2.较大的销售网络和一定的资金能力。
3.专业的销售人员和三年以上的销售经验。
第三条价格管理办法
我公司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出厂价和零售价销售,不允许过低零售,也不许超出规定零售价20%以上销售,如违犯以上两者之一,我方一经核实随时停止供货,终止合同。
第四条产品标记和流通管理办法
每种产品包装上都有专用区域标记,以防止市场产品串货,任何经销商都不许跨区域销售,如有意串货,一经我公司查出,随时停止供货,终止合同。
第五条付款、退换货办法
为保证大市场良性循环,产品流通畅顺、快速,提高经销商销售意识和热情,提高我公司产品在本市场,本年度的销量,因此我公司实行现款提货,我方承担运费和运输,直接把货发到对方所在地。如年终有小部分剩货,可允许经销商调换货、退货均可。我公司在个别竞争力较强的市场,还实行市场保证金或提前预付初批货款竞争代理权的办法。
第六条广告宣传及策划
我公司视市场状况实行多形式、多媒体广告宣传,并为经销商运筹策划市场的办法。
1.投入省、地、县电视台全程品牌宣传、专题报道、产品功能宣传等。
2.投入路牌、车体、墙体等终端户外广告,密集式户外宣传。
3.投入国内各大相关报纸高频密产品功能宣传。
4.提供国际×××协销团队倾力协销。
5.提供国内知名专家现场讲座和技术指导。
6.提供国内顶级策划机构,运筹帷幄,全面掌舵护航。
八、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树立零售商良好的商业形象,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四条各地价格、公安、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协同查处。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鼓励零售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促销活动。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信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专题促销、限时限量购物等规模较大或有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将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对于已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外,零售商在促销活动期间不得变更;零售商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变更前款事项,给已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宣传,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
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应当予以明示,不得以全场促销等名义进行宣传。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名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定。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促销商品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国家对促销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促销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零售商通过促销方式,销售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的,应当将质量瑕疵向消费者提前明示。
第十四条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减少商品数量或重量。
第十五条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手续。
第十六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专门的价格档案,如实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商品价格信息,妥善保存,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零售商开展打折、降价、特价促销活动,应当如实说明打折、降价、特价的原因、期限,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不标明原价或标示原价虚假的,视为价格欺诈。
第十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
第十九条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第二十一条零售商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应当将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向消费者明示。连锁企业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
第二十二条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将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
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从获得返券时起至购物返券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均有权使用返券,有权使用返券购买所有收券商品。
第二十四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的奖品或赠品价值额、“精美礼品”等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不得将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