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500强企业管人管事制度大全
14912500000049

第49章 供应、营销管理制度(1)

第一节市场营销综合管理制度

一、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用来规定本公司与销售相关的事务处理方式和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销售有关联者,均包含在内。

第三条销售活动

销售活动须积极进行,起到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

第四条销售人员须知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要求在营销部经理的监督指导之下,与同事彼此亲和、互相协助,共同维持营销部门的秩序和发展,在对外方面,要充分体现公司员工的气度。

第五条各种规则的遵守

公司人员除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指令,也应视同本制度遵守。

第六条连带保证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第七条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客户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与对方的订购内容(订购量)相一致,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的调查,并将内容报告交所属主管:

1.预订单位的概况。

2.通过订货单位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3.了解订货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如为第一次交易客户,应就其经营历史、负责人、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目、每月生产(销售)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主要经营项目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正确使用品名、规格、数量及保证合同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3.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天(时间到天)为主。

4.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运输费用、距离最近的车站等交货条件。

5.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第十一条合同书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协议(合同)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二条注明新旧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2.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示。

第十三条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协议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协商付款条件。

1.对于以往一向诚信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货款。

2.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即使是旧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理受领或直接协议的方法。

4.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守信协议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款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四条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货物时,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第十五条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定条文规定。

第十六条报告

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1.每月的活动情况(每月最后一日)。

2.三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最后一日)。

3.收款预定(每月最后一日)。

第十七条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营销部进行检查后,设立三个月的营销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负责受理订货的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营销部

营销部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条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迅速设法收回。

第二十一条目录等的配发

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销售奖金制度

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及特约销售商(代理商)。

第二十三条货款的回收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第二十四条回收货款时的注意事项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须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清款单,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五条提出收款预定

负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方三个月间的收付款预定交营销部主管。预定表的要领如下:

1.以每月的10日、20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营销部将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无法收款时的赔偿

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负责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30%金额,作为赔偿。

第二十七条不良债权的处理

交货后六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负责人员从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15%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前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的总额已回收,则前项赔偿金应退还给负责人员,如超过两个月收回该货款的总额,则前项赔偿金应退还给负责人员50%。

第二十八条回扣的范围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额度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协议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有、事业机构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回扣

如协议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条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的处理则依照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回扣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一条订货取消及退还货品

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待营销部决定通知后,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三十二条退货的处理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协议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装费等必要的已发生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三十三条交货后的折扣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书、订单等提交给所属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负责人都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的款项给公司,作为赔偿。

第三十四条预付款的申请

出差应依据公司规定的方式,于出差前的四天(包括请款日)向所属主管提出差旅费的预付,并取得总经理的认可,始可向财务部申请支付。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

关于差旅费的申请,请依据另行规定的差旅费规章办理。

第三十六条日报的提出

出差者应依照另行规定的步骤,从出发日起按日提出自己的活动状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明示所在处

出差者应将自己未来数天的去向告知公司或留言给将离去之处,让公司随时知道自己的所在。

第三十八条旅费的核算

差旅费的核算应于返回公司三天内,依照规定的步骤,向所属主管做出差报告并向财务部门报销。

第三十九条以贷出款处理

出差者在返回公司上班的三天内(包括归来的当天)未提出核算书时,则预付给该人的出差费即视为对该出差人的贷款,且不再支付出差补助费。

第四十条技术人员的派遣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到其他公司服务时,须事先附上对方公司的要求书,转所属主管,取得其许可,并提出派遣委托书始准派遣。

第四十一条派遣内容

关于技术派遣须依照另行规定的规章来实施。

第四十二条活动经费

销售活动所需的经费预算应于每月月初决定。

第四十三条销售的各项经费

销售经费的认可只限于前条所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此限者则不予认可。

第四十四条销售经费的处理

各项销售经费须在付款账目中分别记入规定的计算科目,并依照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预付款及结算

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采取预付与结算两种方式,但两者都必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结算方式的付款须附上收据证明。

2.预付方式只限于事前有公司认可者为主。

第四十六条经费的认可。

在申请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时,各负责人员应备齐相关资料,并于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所属的主管,取得其认可。

第四十七条经费的运作

各负责经理对于预算及各项销售经费的运用须负起责任。

二、营销部职责相关规定

营销部部门职能

职能:

市场开发

客户管理

产品销售

市场调研

市场信息收集

市场动态分析

市场销售策略的制定及执行

广告宣传的策划与执行

促销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售后服务

技术支持

营销部经理岗位职责规定

第一条不断教育业务人员深刻理解企业理念;将企业使命作为营销工作的动力;将经营宗旨体现在每个业务人员的行动中。

第二条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产品销售的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市场销售策略,确定主要目标市场、市场结构和销售方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企业的近期和远期目标、财务预算要求,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出销售计划编制原则、依据。组织销售部人员分析市场环境,制定和审核销售预算,提出产品价格策略实施方案。向销售部人员下达销售任务,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条掌握国内外产品市场的动态,在总经理主持下,分析销售动态、各部门销售成本、存在问题、市场竞争发展状况等,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监督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协调营销部和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常保持同客户的密切联系,并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协作关系。

第六条制定产品重要销售活动和参加国际、国内产品展销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准备材料,参加销售活动。活动中广泛宣传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对销售效果提出分析,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掌握客户意向和需求,并提出签约原则的价格标准。

第八条定期检查销售计划实施结果,提出销售计划调整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掌握产品价格政策实施情况,控制公司不同客户对象及其不同季节和价格水平,定期检查计划实施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保证企业较高的平均赢利水平。

第十条定期走访客户,征求客户意见,掌握同业其他公司销售情况和价格水平,分析竞争态势,调整产品销售策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

第十一条参加公司应收款分析会议,掌握客户拖欠款情况,分析原因,负责客户拖欠款催收组织工作,防止长期拖欠。

第十二条培训和造就一支兼具实战能力和高素质的产品销售专业队伍。

第十三条制定销售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并监督贯彻实施,严格控制销售费用开支,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监督销售费用的使用。

三、直销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