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输费支付应填写《请款单》并附①货运合同(有跨期间的合同,第一次作要求)②正规的运输发票(带抵扣联)③货运清单(要求每笔清单必须有托运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托运内容和相关部门)④相应权限的审批。对①②③④四项附件不全的请款,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
(3)对≥1000元的运输费以支票形式支付。
3.注意事项
(1)业务单位在比较货运公司的信誉及价格后,集中货运公司,定点路线,统筹安排发货,快件应与货运一起发运,力求降低运输费,尽量减少无效运输。
(2)不论何种情况,都必须与货运公司签有货运合同或协议,作为报销运输费的附件之一。
第十二条员工餐费和加班餐费
1.员工加班应根据《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执行,总部的部门助理、部门主管、业务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和业务单位的业务员、业务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不计加班工资不发放加班餐费,其他人员若加班可享受加班餐费,加班餐费不予单独报支,于月终根据考勤记录同员工正常工作餐费一起核发。
2.公司按地区级差和实际出勤天数,不分职务级别,制定员工餐费和加班餐费的标准。
3.对员工餐费各业务单位可以采用发放现金或统一订餐的形式,在标准内解决。
4.若外埠出差、工作外派已包含出差生活补贴,则期间不发工作餐费。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修正制定,经总经理核准签发,自××年×月×日起实施执行,原相关费用制度作废,未尽事宜以财务部发文为准。
2.本制度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监察。
四、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账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费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
1.交通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3.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标准为×元,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十条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根据公司对外接待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他处或用现金结算。
内部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信几项费用。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五、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涨,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1.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2.超过6‰,未满8‰者,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3.超过8‰,未满10‰者,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4.超过10‰,未满12‰者,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5.超过12‰,未满15‰者,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6.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者,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低于4‰,高于3‰者,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3.低于3‰,高于2‰者,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4.低于2‰,高于1‰者,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5.低于1‰,大功一次者,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2.低于4‰,高于3‰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3.低于3‰,高于2‰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4.低于2‰,高于1‰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5.低于1‰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2.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六、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定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账,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号内注明简略原因。
3.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4.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