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盐产区一直都是宁波市提高碘盐“三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的重点和难点地区。为保障盐产区盐民身体健康,提高盐产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宁波市从2006年8月开始,在盐产区象山、北仑陆续供应5千克包装的盐民加碘自食盐。
由于宁波全市盐业各级主管部门加强了碘盐产、供、销环节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履行食盐专营职责,全面落实食盐加碘和普及合格碘盐供应的各项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全市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据1995-1999年的监测统计,宁波全市碘盐覆盖面达100%,碘盐合格率分别为加工厂97.14%、销售点99.03%、用户97.96%,全市11个县(市、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卫生部等国家五部(局)下发的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的目标要求。据宁波市卫生疾控中心对全市居民食用碘盐监测的调查显示:2004年至2006年,全市碘盐“三率”分别为:2004年为98.87%、97.28%、95.22%,2005年为98.70%、98.15%、96.87%,2006年为98.46%、98.41%、96.89%;2009年,全市碘盐“三率”分别为98.86%、97.73%、96.61%,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这一调查结果客观反映了宁波市当前碘缺乏病的病情和防治工作现状,也揭示出我市多年来采取的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已取得显著效果。总之,宁波市盐业开展的全面落实食盐专营,确保碘盐有效供给的举措,对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市人民素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节 宁波盐业的质量管理
盐是一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盐产品质量是盐业的命脉,是盐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特别是食用盐的生产,由于其已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决定了盐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盐业生产作为一个由多工序组成的行业,因其各个工序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每一个生产环节都会对其最终产品的质量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在盐业生产的整个流程中,加强其全面质量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制盐技术的进步,宁波盐业的质量管理也与时俱进。
一、盐产品的质量标准
1977年3月29日,轻工业部虽颁布了QB344-77《海盐》标准,但在浙江省内盐的收购定等仍按1965年4月由省轻工业厅制定的《原盐质量分等标准》。自1965年7月1日起,宁波集体盐场盐收购也统一执行该标准。
其标准是:
1.感官指标。
2.化学指标(湿基)。
1982年6月1日,浙江省标准计量局颁布了《浙江省食盐试行标准》,标准代号为浙Q/QB193-82。其标准是:
1.感官指标。
2.化学指标(湿基)。
自1983年起,宁波市盐的生产质量报表按部标QB344-77《海盐》标准上报执行,具体标准是:
1.感官指标。
2.化学指标(湿基)。
自1984年起,宁波国营盐场的出场质量定等执行部标QB344-77《海盐》标准,而集体盐场放销出场执行浙Q/QB193-82食用盐试行标准。
1985年5月3日,浙江省对浙Q/QB193-82食用盐试行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浙Q/QB193-85《浙江省食用盐标准》,具体是:
1.感官指标。
2.化学指标(湿基)。
1985年10月7日,轻工业部在1977年部颁标准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食用盐国家标准》和《工业盐国家标准》,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标准,分别自1986年1月1日和6月1日起实施。
1988年,宁波市盐业局发文,明确规定集体盐场盐质仍参照浙Q/QB193-85食用盐标准定等,国营盐场按国家食用盐GB5461-85标准定等,盐的生产考核报表按GB5461-85标准上报。
1992年9月23日,浙江省为实施日晒细盐分等定价政策,决定于1992年9月27日调整盐价的同时,提前执行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并规定原浙Q/QB193-85食用盐标准和国家食用盐GB5461-85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与食用盐标准同时发布的还有GB5462-92《工业盐》国家标准。
截至2000年4月20日,国家又发布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替代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30日,经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批准,浙江省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了《海精盐》(Q/NBJT01-2006)企业标准。《海精盐》(Q/NBJT01-2006)的感官指标与《食用盐》(GB5461-2000)相同。
宁波所产海精盐经特定工艺制成,既保留了日晒盐和精制盐的原有优点和特性,又满足了浙江市场对地产盐的特殊需求,从而大大促进了宁波盐产品质量的提高。
二、盐产品的质量检测
盐是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尤其是加碘盐,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民族素质的提高。碘盐的质量检测由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自检、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检与卫生机构的日常检测等组成。1979年,浙江省盐业公司为加强化验工作,制定了《化验员岗位责任制》,并在全省贯彻执行。为加强与健全盐业质量检验机构,根据1980年2月浙江省一轻工业局规定,宁波市各县盐业局都建立起中心化验室,配备专职化验人员,实行四项分析。以象山县为例,1982年县盐业局举办了为期7天的盐场化验员培训班,以期初步掌握原盐“四项分析”、化验操作规程和白度、粒径检定技术。1984年12月,县盐业局又于石浦成立了象山中心化验室,负责盐质检测管理。1989年,县盐业公司为提高化验水平,又制定了采样化验制度八条,列为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截至1992年,全县已有化验室7个。其中,局中心化验室1个,盐场化验室6个。其组织网络具体见图8-1。
截至1985年3月,经浙江省经委、标准计量局批准,浙江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成立,负责全省的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质量仲裁、新产品鉴定、质量认证等,并承担起对申报省优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对国优、部优产品进行质量复查。其检测手段除常量分析外,尚配有721分光光度计、SL-5离子计等仪器,能对盐及盐化工产品的部分微量元素进行测定。
1989年1月7日,经宁波市轻工业局、标准计量局批准,宁波市也成立了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国家标准对食用盐、工业用盐进行质量检测,同时承担市优产品和新产品等质量检测、盐及盐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和例行检测、行业内的质量仲裁等工作。1990年12月,宁波市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举办了有17名基层盐质量检测人员参加的盐质量检测培训班,并对学习优秀的12名学员发给了盐业检测人员上岗证书。1991年11月,宁波市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又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审查认可,成为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始承担宁波市食盐及盐化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自1992年10月30日起,宁波市盐业局和宁波市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一起对各县级盐业质量检测企业站按照“全国海湖盐业系统企业化验室验收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验收,经过验收评审全部合格,并于1993年6月由宁波市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发给了验收合格证书。据有关资料统计,2002年宁波全市设有25个盐产品生产或加工化验室(市级1个、县(市)级8个、盐场及场务所16个)。其中,盐场化验室只对本场的卤水、原盐质量进行简易化验,县(市)区化验室则对当地盐产品的收购、放销、加工等方面进行质量化验。与此同时,1996年11月15日,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通过了国家组织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
1997年,由省盐业公司和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浙江省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了国家组织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
1981年7月,浙江省轻工业厅为提高食盐感官指标,引入造纸、陶瓷等行业使用的ZBD白度仪和其他行业使用的方孔标准分样筛,在浙江省食盐企业标准中增加食盐的白度与粒度两项质量指标,在全国盐业系统中率先应用科学仪器定量地测定食盐物理指标,轻工业部1985年在修订GB5461-85国家食用盐标准时普遍推广。自1986年7月1日起,为提高放销原盐质量检测的准确性,浙江全省实行放销时袋包取样检测定等。其中,国营盐场按GB5461-85国家标准并参照浙Q/QB193-85企业标准的白度、粒度要求定等,集体盐场按浙Q/QB193-85企业标准定等。1995年6月22日,为加强对碘盐生产企业的碘盐质量监测工作,中国盐业总公司又发布了《加碘盐质量监测办法》,并于1996年5月29日再次发布《加碘盐质量监测办法实施细则》,确定监测范围是碘盐生产企业和运销批发企业,规定质量监测需按GB8618-88《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的国家标准进行抽样,按GB5461-92《食用盐》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和质量判定,明确全国、省级和企业的质量检测单位和部门都要具备规定的检测能力,分级分工进行质量监测,并要求质量监测结果要逐级汇总上报。1997年10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在《关于切实加强碘盐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又重申:“各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设立化验室,具备碘含量、氯化钠、白度、粒径等常量分析能力。”宁波市针对碘盐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也于1998年10月27日下发了《宁波市碘盐质量保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1)碘盐加工厂和碘盐分装厂都必须设置碘盐分析化验室,具有碘含量测定能力。(2)工厂化验室要对本厂碘盐产品质量把关,定时进行碘含量检测。(3)加碘盐经检验合格才能出厂。(4)加碘盐厂或县级盐业公司要对进厂的原料进行质量检测,保证向车间提供合格原料盐。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盐产品质量保证实施办法》中又规定:(1)碘盐加工、食盐批发企业和盐场都应建立化验室,具有对本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独立的质量检测能力。
(2)质量检测人员都必须经过系统培训,持证上岗。(3)对50千克装袋包盐质抽样应按GB/T8618-2001规定执行。(4)质量检测应有准确、完整的检测记录,并出具正规的检测报告。(5)化验室的计量仪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检和校正,保证检测的准确。这些都大大促进了宁波盐产品质量的提高。
三、盐产品的质量管理考核
从1978年起,全国开展“质量月”活动。是年,浙江省一轻工业局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月”活动》通知,决定每年的9月为全省盐业系统的质量活动月,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原盐质量大检查。自1978年至1992年,除1988年和1989年因盐业歉收,盐区存盐极少而未开展质量检查外,其余各年均进行了检查,每次检查均组织一定人员深入场区,或对口检查,或分组检查,检查方法既看操作,又查质管小组活动,还抽采盐样集中化验,采取记分办法,排出优胜名次,通报全省各场区,并于次年在全省盐业会议上颁奖。1979年12月,浙江省盐业公司又针对全省原盐质量状况,制定了《浙江省原盐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要求各级领导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专人抓质量。根据这一暂行办法,全省建立起了盐业生产责任制,场长对本场的原盐质量负全部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首先追究场长的责任,化验员对化验数据负全部责任,发现接受贿赂,贪污舞弊者,严加处理,直到处以法律制裁。自此,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在宁波盐区也全面开展起来。
1984年,宁波各县级盐业公司和联胜盐场等10余家盐场都建立起质量管理小组,在盐的旺产期每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1985年,宁波市盐业局下发了《制盐工艺操作要点》,在纳潮、制卤、结晶、三雨作业、整滩等环节进行操作规范,以达到盐业生产的优质、稳产和高产。1986年10月,宁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原盐放销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主要检查评比内容为:放销质量管理的组织制度及活动开展情况;灌包筑装时的三清工作及底脚盐处理情况;麻袋包装的缝口质量及盐包的重量情况;出场盐质量及合格证等。1989年,联胜盐场“海日牌”日晒细盐被评为宁波市优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