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杭州市水产学会、杭州园林学会联合召开学会合理养鱼与水质净化探讨会,认为在不施肥,不投放饲料前提下,可充分利用水体资源增殖水产。自1984年起,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规定西湖鲜鱼年产量不准超过30万公斤,以免影响西湖作为游览湖之风景质量;同时对放养鱼的种类也进行了区分。西湖的鱼类品种,据1981年的调查,共有51种,分属10目16科43属,比1932年时的记载增加了19种。鱼类来源有三:一是原先固有的野生杂鱼;二是钱塘江引水后带入的鱼类;三是人工引进驯化的养殖鱼种。养殖鱼种现在已经成为优势鱼种。西湖里还有一定量的乌龟和甲鱼,多是放生者投放的。如今的水体养鱼由西湖水域管理处专营,鱼类的放养品种以有利于水质净化为原则,主要鱼种为白鲢、花鲢、鲤、鲫、鳊等。其中鲤鱼喜掘泥混水,作为辅助鱼类投放,并严格控制数量;花鲢和白鲢爱吃藻类,对净化水质有利,作为主要鱼类投放,数量适当增加;而草鱼会危害莲荷的叶芽,禁止放养;青鱼喜食净化水质之螺蚌,不利于西湖水体的保护,也要严格控制。所有鱼类合计,年放养量约为70万尾。每年鲜鱼供应市场以后的收入,充作西湖水域管理部门各项运作所需的费用。
水生植物以繁殖荷花为主,种植面积最多时达到27公顷。1987年、1988年,因管理措施不落实,荷花嫩叶被草鱼咬吃,西湖仅剩1公顷面积的荷花,严重影响西湖夏季景观。1989年,西湖水域管理处建立湖面绿化专业组,实行责任承包制,恢复荷花长势,增添品种。按照西湖景观规划,适当控制荷花繁殖覆盖面。为利用水生植物净化西湖水质,小南湖试种过水菱,岳湖进水口水面种过水葫芦,都因繁殖迅速,难以控制,易造成大片覆盖湖面,影响游览景观而中止试种。西湖莼菜,历史上有在三潭印月内湖种植的记载,1965年曾在松鹤山庄等处水域种植,年产量五百多公斤,但后因管理难度大而停止种植。
水生植物可以去除湖水和湖泥中的氮、磷和有毒物质,还能减轻湖底淤泥的上翻。西湖底泥淤泥层很厚,而且特别松散,很容易受风浪、水流、鱼类和船只的搅动而上翻,增加了水中的悬浮颗粒,降低了透明度。而水生植物的地下部分可使松散的淤泥得到一定程度的固定,加上沉水植物的枝叶的覆盖,大大地减弱了风浪、水流、鱼类和机动船对淤泥的翻动,有利于透明度的提高。
总之,为了维护西湖水体的生态平衡,不仅在于对湖中各类生物、微生物数量和种类的控制,还涉及西湖周围以及上游的生态环境,只有协调好其间的各种关系,才能促进西湖的良性发展。
九、立法执法
制订和落实防治西湖污染之政策法令,是维护西湖良性发展的关键。自中唐白居易以后,历代屡有官府发布禁约、禁令,对西湖水域实施保护管理的记载。但是,西湖水域真正具有全面、切实、有效的地方性保护法规,并建立依法实施常年保护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湖水域综合保护与整治的实践全面展开后才逐步完善和确立的。
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 西湖、名泉”写道:
……
第七条西湖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西湖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八条保护西湖、泉水、溪流的水源。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打深井。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凡影响、堵截泉根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
第九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
第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
第十一条凡属西湖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墈、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
第十二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杭州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禁止无证船只行驶。
……
1998年4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同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实施,西湖水域的综合保护和管理,从此有了第一部完整、科学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管理条例的大致内容如下:
……
[第二章]水体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持西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西湖水域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西湖水域水体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和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西湖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挥西湖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保持西湖常规水位在黄海标高7.18±0.05米,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第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西湖平均水深度不得低于1.5米,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水深度。
第八条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西湖沿岸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西湖上游农居点或单位集中的地方,应当限期铺设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现有单位排放的污水暂时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必须限期采取污水治理措施,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等方式间接向西湖水域排放污水。
第九条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截流取水、开凿集水井。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
第十条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因西湖风景建设确需利用西湖水面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
第十二条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
[第三章]船舶
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
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五条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第四章]水生动植物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西湖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
为保持西湖水体质量和生态平衡,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损害的水生动物,禁止投入饵料喂养。
第二十五条西湖内种植的各种水生植物,应根据景观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西湖内除规定的垂钓区外,禁止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禁止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捕杀飞禽。
[第五章]设施和其他
第二十七条西湖内的码头、湖墈、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由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在西湖内及沿湖墈5米内,或在上游水体两侧10米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上游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西湖及其上游水体。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时所筑的临时设施,整理恢复好现场。
第二十九条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立法的完善,使西湖水域的综合保护和管理,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途径,为西湖的良性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时至今日,西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期望以此为契机,使西湖得到更合理、完善的发展,给后人留下一个更美丽的西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