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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大帝的重建与分裂(12)

北宋王朝建立以后,为了防止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再现,消灭造成国家分裂割据的社会根源,除了在军事上加强中央集权,政治上也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

唐朝的地方行政分州(府)、县两级。一个节度使往往割据好几个州郡,权势很大。北宋仍旧沿用州(府、军、监)、县制,但对州一级的地方权力,由朝廷直接控制。当时虽然还保留节度使的名号,但和唐、五代时的节度使,已全然不同。宋初有些元老重臣,出守外地,加个节度使的虚衔,毫无实权,地方军政实权都归于州。各州的长官由朝廷直接派京官充任,叫做知州事,简称为“知州”。知州由文人充当,三年一换,当地人不能在当地作官,地方官无法树立自己的私人势力,使中央政府容易控制。宋太祖又在各州设置通判官,由朝廷直接派遣。通判既非知州的副职,又不是他的属官,有权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事,并监督知州的行动,直接向朝廷报告地方情况。因此,通判又称“监州”。知州和通判就成为全国的定制。各州公文都要有知州和通判并署,方能生效。知州和通判互相牵制,既可以防止他们的擅权跋扈,又能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防止他们专权。

在选派文官为知州的同时,赵匡胤还选派一批京官,带着原来的中央官衔出任知县。北宋王朝的权力一直控制到县一级。有个小故事,颇能说明这个做法对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后周旧将符彦卿久镇大名府,宋初,专横一时。公元963年,宋太祖任命朝官周渭知永济。符彦卿郊迎,周渭只在马上拱揖。符彦卿对周渭也无可奈何。

在集中地方权力的同时,中央权力也集中于皇帝一身。

北宋中央政府分为政事、军事和财政三个互不统属的平行机构,由皇帝直接掌握。

北宋的宰相制度是继承唐朝的,但权力已大大缩小。宰相无定员。赵匡胤用谋臣赵普为宰相,又用薛居正等三人为副相,称“参知政事”。宰相只是负责全国行政事务,军事改归枢密院,财政改归三司。

枢密院的最高长官是枢密使,专掌军事政令、调动部队。宰相和枢密使,一文一武,互不通气,分别向皇帝奏事,由皇帝直接控制政权和军权。三司使主持国家的财政大计,地位仅次于宰相,称为“计相”。三司包括盐铁、度支、户部。盐铁掌管工商业收入和兵器制造;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户部管理全国户籍、赋税和专卖等事。

北宋政府又设御史台负责纠察官员。御史官有权弹劾各级官吏包括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处。

五代以来,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地方财富很少上交给中央朝廷,而且可以任意加赋。这是造成地方割据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控制地方财权,赵匡胤于964年下令,从这一年起,各州郡的民租和专卖收入,除地方的必要开支外,所有钱币绢帛之类,都要送到京师。第二年又重申,各州除留少数必要费用外,全部解送京师,不许扣留。中央政府还派出朝官十八人分赴各地,收受民间租税。宋太宗赵匡义还派出朝官驻各州监督收税,成为固定制度。965年,北宋政府又开始设置转运使,总管各道财赋。997年(至道三年),改道为路,全国分为十五路(后增至二十六路),转运使是路一级的常设官员,主管某一路所属州郡的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赵匡义还规定各路转运使要轮流到京师报告当地的财政情况。

经过了宋太祖和宋太宗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地方权力完全收归中央,中央的权力集中在皇帝。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基本上全面得到加强。

北宋王朝在政治上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对结束分裂割据的局面,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都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专制主义的皇权,造成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和各级官吏之间的互相牵制,增加种种矛盾,造成种种紊乱。宋代官制,从此分官、职、差遣三种,只有“差遣”才掌握实权。地方官中,如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州刺史等,只领俸禄,不于实事。朝廷文武官员,竟有十分之七、八作官而不管事。这些所谓“官”,不过是表明他们的政治地位,向国家领取俸禄,毫无别的作用。“职”仅仅是表示学识,如翰林学士等。北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结果,官僚人数无限膨胀,官僚机构空前庞大。一般地主阶级分子,通过科举就可以做官。宋真宗时,一次科举就取士达一千八百多名,官僚人数越来越多。中央集权的严重恶果,是把一副更加沉重的封建枷锁套在全国农民的身上。国家为了支付浩大的军费和官俸,农民的负担日趋沉重,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

北宋的户籍制度和役法

经过唐末黄巢农民战争的扫荡,使官僚贵族按等级占有土地的制度无法维持下去。特别是经过五代十国割据政权的相互混战和各族人民的反抗,多少改造了腐朽的封建生产关系,使北宋初的阶级状况和土地占有关系与唐代相比,有着明显的变化。

北宋王朝把全国的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凡是有土地的人家,不管土地多少,都称主户,也就是纳税户,要向国家定期缴纳赋税。那些没有土地的民户,列入客户。

主户按照占有土地和资产的多寡,分为五等:一等、二等、三等户习惯上叫做“上户”。一等户是占有土地十多顷、数十顷甚至上百顷的大地主,二、三等户是占田较少的中、小地主。“上户”就是宋代的地主阶级。其中现任文武官员称“形势户”,官员家属及其后代,称为“官户”。

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习惯上称为“下户”。四等户都是仅有十几亩到数十亩田地的自耕农,五等户就是只有极少一点土地的半自耕农。在北宋初年,全国户籍中的下户较多,其中大部分是从唐末和五代农民起义中解放出来的依附农民和奴婢,他们从斗争中夺得了一小块土地;也有一部分是自己辛辛苦苦地开垦了一点荒地。北宋初,根据《太平寰宇记》的记载,在太平兴国年间(978~983年),全国户数中的十分之四是客户,而十分之六的主户中,绝大多数是下户。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大量出现,是阶级斗争的成果,是推动北宋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力量。到了北宋中期以后,随着新的土地兼并现象的恶化和沉重的赋役剥削,主户中的“下户”又面临着破产的命运。上户占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下户占有的土地不及百分之二十。下户连少量的土地都无法保持,终于逃亡或者沦为客户。

客户就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又叫“佃客”、“浮客”。这些人正如北宋初石介(1005~1045年)在《徂徕集》中所写的:“乡野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早在唐朝,就有“客户”这个名称,但指的是从外地迁来的人家,既有佃农,也有地主,与宋代的客户性质完全不同。宋代的客户,主要是指农村里的佃农。他们全无田地,是靠租种地主的田地生活的。北宋王朝把佃农编入户籍,主要是为了征收身丁税,并且要他们担负国家的劳役。客户中也有少数是没有土地的小工商业者。

北宋时期的客户,遭受种种封建压迫和剥削。佃户根据契约上规定的租佃关系,每年向地主交纳沉重的地租。但是他们的户籍已经独立,不再依附于地主的名下。佃客的身分地位,比起东汉以来的部曲、徒附是大不相同了。田主不能奴役佃户的家属;契约满期,佃户可以更换田主。特别是农业生产比较发展的江南地区,佃农在收割完毕并向地主交清地租以后,可以离开原来的田主,田主不能无理阻拦。这些生产关系的变化,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进行长期阶级斗争之后才出现的。

宋代的役法分徭役和差役两种制度。

徭役是政府强迫农民替国家服劳役,称为“夫役”。这种夫役是由主户中的下户(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和客户承担的无偿劳役。佃农虽然没有土地,但作为客户编入国家户籍之后,也要按丁口承担夫役。

较大规模的劳役如修治黄河、疏浚运河、修筑堤堰,往往要调派役夫几万到十几万人;修筑城池、官舍、桥梁、道路,也要使用大批役夫。此外,诸如运送粮草、茶盐等官物,也都征发役夫承担。应役期间,政府也发一点钱物,但很难真正落到役夫手中。役夫们来自各地,不仅荒废了农耕,甚至惨死于道路或役所。那些单丁户和女户,本来是免役的,但是地方官在追索不到男丁时,不管妇女和老弱,也要强迫他们充数,出现了“尽将妇妻作男子,数少更及羸(léi雷)老身”的悲惨情景。

差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衙前——这是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送财物。法定要由资产在二百贯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充当。担任衙前职役,有可能授给官衔,三年一升。

里正、户长、乡书手——这是替官府督催赋税。户长是里正的副手,乡书手帮助里正办理文书。法定里正由一等户轮流充当,户长由二等户充当,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里正催收租赋,有权捕人送县鞭打。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中贪污勒索。

耆长、弓手、壮丁——名义上是替官府捕捉“盗贼”,实质上就是帮助地方政府镇压农民的反抗。耆长由二等户轮充,弓手和壮丁由三等户轮充,都听从耆长指挥。有时也从四等户中抽取“壮丁”。

北宋初,地主阶级也有争当衙前、里正的。他们可以利用差役的机会,压榨人民,以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到了北宋中期以后,役法日趋混乱。衙前押运官物,如有损耗,就要包赔,甚至遭到库吏的挑剔成色、敲诈勒索。里正、户长催税不齐,也要代为赔垫。因此,有些中小地主特别是三等户的小地主,常常由于服差役而全家破产。

按照法令规定,差役是在上户中按户等派差的。事实上,官户、形势户不服役,女户、单丁户、僧道都免役,大地主可以设法逃避差役,他们把差役转嫁到农民身上。最后,各种大小差役都由下层地主和勉强温饱的自耕农来承担,甚至客户也有被差服役的。有的家产仅有十几贯到二十几贯铜钱,或者是开一家饼店,甚至是孤老妇人,也一律派差。差役给人民带来沉重的灾难。充当弓手和壮丁的,要自备衣装弓弩,武艺熟练,甚至终生不能摆脱。充当户长的,由于民户逃亡,赋税催不上来,要由他们自己赔纳,使派充户长的人也不得不逃之夭夭。宋代户口的逃亡现象,就是在土地兼并和差役的压力下产生的。早在咸平年间(998~1003年),蔡州(今河南汝南)就有2509家主户逃亡,使政府减少了5300多贯的田赋收入。北宋役法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时司马光就以亲身所见叙述广大农民不敢发展小农经济的情况,农民们如果“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茸庐舍乎?”(《衙前札子》)因此,稍有一点田产的农户,只得将田产典卖给形势户,甚至被迫将亲族分居,减少丁口,以降低户等。李觏(1009~1059年)在他的《哀老妇》)中,描写一家下户,为了逃避差役,忍痛把六十岁的老祖母出嫁。有的农户,为了使儿子免去差役,宁愿自杀而死。这些血泪斑斑的历史,暴露了宋代役法对人民的严重摧残。1069年(熙宁二年),当时任三司使的韩绛就指出:“害农之弊,无出差役之法。”王安石的免役法,就是针对当时差役法的弊病,把差役改为由政府出资雇人服役。免役法实行后,官府差役有人充当,收缴的役钱却超过了实际需要,官府并由此增加了收入。

北宋王朝施行沉重的赋税剥削

以赵匡胤为首的统治集团建立北宋政权以后,放手让官僚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官僚地主的庄田迅速膨胀。1022年(乾兴元年)就有人向宋真宗报告:宋朝建立六十年来,豪强大姓大量并吞土地,如果不加制止,全国田地将要有一半被他们占有。一批经商致富的大商人,以大量的资金购买土地,成为社会上一批新的封建剥削者。北宋王朝上自宰相,下至各级地方官,无不经商贸利,兼并土地,过着歌舞宴饮的生活。因此,地主经济有了新的发展,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逐渐地遭到破坏。

官田是北宋政府直接控制的土地,包括官庄、屯田和营田。官庄就是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租给农民垦种,收取租赋。屯田和营田都是士兵在沿边驻地屯垦的土地。

自从唐朝的均田制破坏之后,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大都被豪强地主所占有。到了北宋,国家所直接控制的土地为数已很有限。因此,官田在整个土地占有形式中不占重要地位。最主要的是官僚和豪强大姓(即官户、形势户)占有的庄田。

唐朝对各级官僚实行职田制,按品级领受职分田,从二百亩到一千二百亩不等。北宋虽然没有职田制,但大小官吏都可以自行购置田产,没有数量限制。从宋太祖赵匡胤时代起,那些放弃军权的高级将领如石守信等人以及高级官吏,都有任意占有田地的特权,大肆兼并土地。宋仁宗时,全国有十分之七的垦田已经落到官僚地主阶级手中,他们逃避赋税,造成国家财政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政府才不得不下令:公卿以下官员占田不得超过三十顷。这就说明官僚占田超过三十顷的现象决不是少数。这种限制是不可能生效的。

大官僚、大地主在自己的田庄上建筑华丽、高大的屋舍,并强迫佃户寄住庄上,私蓄兵器,建立武装。大姓豪族的一个大田庄,就是一个大村落。《水浒》传里的三打祝家庄,就是祝姓大地主的田庄,庄名也就是地名。宋仁宗时,衡州大姓尹家,占田达一千顷,称霸一方。这种庄田,就是北宋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

一面是官僚、地主、商人无限占田,一面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顷家破产。这就是北宋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

北宋时期自耕农的土地,多者也不过数十亩;半自耕农的小块土地,不过三、五亩到十多亩,还要租种地主的土地。他们是主户中的下等户,要负担国家的繁重赋税和徭役。大官僚阶级可以免赋免役,还用各种手段,把自己应当负担的赋税转嫁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身上,迫使他们忍痛把小块土地卖给地主,沦为佃农。甚至当他们出卖土地之后,由于田产没有在户籍上注销,仍然“产去而税存”。他们终于被迫逃亡,走上武装斗争的道路。破产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是北宋时期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

北宋时期的佃农,通称“庄客”、“佃客”或“浮客”。他们没有一寸土地,流动他乡,通过租佃关系,租种地主的土地,遭受地租和高利贷的沉重剥削。他们是农民中最穷苦的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