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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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困境(2)

六是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各地生产要素供给日趋紧张。2006年,浙江省能源消费量达1.32亿吨标准煤,其中从省外净调入1.19亿吨标准煤,一次能源自给率按当量值计算仅占3.7%;全省现有耕地资源3114万亩,其中划定基本农田2711万亩,可用于城市建设和非农开发的余地有限;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为955亿立方米,区域性、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虽然有所减缓,但由于一些地区的污染问题已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因此有效治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七是公共安全隐患日益突出。转型期的各类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而且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当今社会,民族、宗教矛盾和恐怖主义活动时起时伏,一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成为世界性问题。刑事犯罪居高不下,流窜犯罪和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增多,严重刑事犯罪数量增多、危害加剧,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十五”时期,浙江省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率从2001年的68.21件增至2005年的111.25件,增长1.63倍。各类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转型期凸显的矛盾和问题,是一种基本社会形态向另一种基本社会形态过渡所难以回避的。当然,由于中国社会在历史背景、文化背景、资源背景等方面的特殊性,使转型期呈现出一些不同于一般发展历程的基本特征。

在社会体制方面,中国社会转型的最深刻意义在于,把市场经济构筑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基础上,这就规定了市场化的可能性边界和一般约束条件。新旧体制转轨,容易出现公共政策的“双轨制”现象,即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同时使用计划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比如,生产要素价格的“指标”(计划内)与“黑市”(市场价)的差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所享受政策的区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公共政策的“双轨制”虽然逐步减少,但另一种情形却大量存在,即由于制度创新滞后于宏观环境的改变,导致公共政策的“时空错位”。城乡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传统体制在转型期被接二连三地否定,却不可能一步退出历史舞台尤其是人们的思维区间;现代体制的确立有一个过程,并且在实际运作中也难免有不完善之处。所以,转型期往往是新旧制度安排并存交替的时期,由此产生的体制性摩擦在所难免。

在社会结构方面,转型期的经济飞跃在给国民带来普遍实惠的前提下,其利益结构也必然受市场机制的调整。中国社会结构是多元复杂的,小生产、传统社会化大生产、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兼有,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传统商品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并存,这在空间布局中体现为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并最终体现为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差距。同时,社会成员的异质化日趋明显。过去以工农阶级为主体,“工、农、兵、学、商”的城乡居民身份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职业经理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者等新兴阶层不断产生。单位制的管理模式也逐步被打破,城乡居民日益实现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变。

在社会文化方面,东西方文化思潮在转型期的相互激荡,必然导致人们政治信仰、思想观念、行为规范的变化;利益重新调整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又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既有价值观和价值参照系,以致在较大程度上造成物质崇拜和信仰危机。亨廷顿在对数十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稳定性进行分析后认为:对一个传统社会的稳定来说,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来自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来自外国观念的输入。特别是随着信息交流技术的进步,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都有了极大地提高,而且多样化传播渠道削弱了地方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使得当前主流的政治文化不断受到形形色色的冲击。

在社会心理方面,心态浮躁是转型期的重要社会心理特征。由于传统的社会结构、运行机制和文化价值体系受到冲击,新型的社会整合机制未能迅速建立起来,“社会面临着其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心理,一是对旧有发展状况下稳定与秩序的依恋,从而产生宁愿放弃发展和机遇而寻求回归的社会心态;二是对新的、更高的社会平衡渐进的向往和追求”。在转型期,原有价值体系越来越失去对现实的解释力,人们便感到社会问题无所不在,自然而然形成一种浮躁的心态。每个人都希望通过改革,能够分得更多的“蛋糕”。这种期望隐含了一个假设条件,即个人原有的分配份额只许变大、不许变小。这容易使人们在社会转型面前心理准备不足,从而降低矛盾冲突的临界水平,增加了社会直接对抗的风险。

三、地方政府的内在冲突

社会转型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跃迁的过程。应该说,当今社会所凸显的矛盾,有些在本质上与社会转型并不直接相关,只是发生的时间与改革开放重合;有些则是社会转型所引发的,需要地方政府顺应时代的要求努力克服。但转型期的复杂性在于,不仅地方政府所面对的外部挑战十分棘手,而且政府自身也面临许多较难调和的内在冲突。

一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我国社会转型的核心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在改革初期,传统体制仍保持着强大惯性,人们更多地看到“大锅饭”带来的共同贫穷问题。鉴于激励机制不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然成为地方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先富带动后富”作为一种假设,认为经济发展可以增进社会福利,最终使各种矛盾迎刃而解。很显然,当社会成员有更多“蛋糕”可分,人们的生活需求通常能够得到更大的满足。但不可否认,即使经济再高速增长,相对于需求的任何社会财富总是稀缺的,单纯的经济增长不仅难以消除不公平;相反,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公平的矛盾或许更加尖锐。前些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不断弱化自身社会职能,并把承担改革成本和风险视为公众应尽的责任。然而,我们不仅未能实现共同富裕,而且基尼系数持续扩大,这说明“对许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唯一追求的目的,此外还存在其他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假如效率成为地方政府的首要追求,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就难免不偏向社会精英群体,过度地考虑维护他们的利益。尤其是对人口众多的转型国家,长期如此的政策选择,后果将很危险。由于效率与公平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具体操作层面经常互相冲突。地方政府如何兼顾两者的关系,以实现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均衡,是一个重大课题。

二是民主与绩效的逻辑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东方与西方文化、传统与当代文化相互汇聚、相互交融,甚至形成此消彼长的竞争态势。依据人民主权理论,现代行政要求普通公民广泛参与地方政府的所有行政活动。但是,民主既需要物质成本,也需要时间成本,而行政活动必须考虑速度和效果,这就产生了行政民主化过程中的内在矛盾。事实上,民主不一定能获得科学理性的答案。“由于社会大众的专业知识和认识能力客观上存在差异,在对公共行政专业问题进行判断时,会产生‘集体非理性’现象。这样,民主与绩效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张力:民主不一定能产生合乎理性原则的公共行政。”从一定程度上说,地方政府决策不是为了民主,而是为了解决问题。所以从功利主义角度,民主必须服从科学,服从于转型期的行政环境;有时为了行政绩效,或许可以稍微忽略或调整民主的程序,但这种善意的初衷容易被滥用。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将民主与绩效有机统一起来,可至少在目前还没有公认的技术手段。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地方政府改革的一大困惑和难点,在于如何恰当地稳步推进民主化进程。

三是合法与试错的实践冲突。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创新包含同源性与非同源性两类。同源性创新是指遵循原有的理论逻辑,在高度传承基础上的扬弃;非同源性创新是指跨越原先的理论框架,在不同理论体系整合后的修正。应该看到,我国社会转型与西方结构功能学派经典思想的社会转型底蕴不同。“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加“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定位,将中国社会转型主要限定在体制、机制层面。而基于制度决定体制的政治学原理,体制是对基本制度之特征及需求的反映和表达,深刻的体制变革将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修正基本制度。问题的关键是,非同源性创新的权力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的,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恰恰是“春江水暖鸭先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伊始,纯粹的“合法”几乎意味着停滞和僵化。探索本身是试错的过程,地方政府试对了,这种创新或许在事后被追认为合法化;假如试错了,必然承担政治上的风险,这种两难选择始终困扰着地方政府的改革。

四是即期与长远的利益冲突。我国是一个现代化后行国家,遵循的是一种“赶超型”战略。为了即期的经济发展,不少地方政府急功近利,采取了许多取代或妨碍市场的短期行为,如不惜血本的招商引资、以邻为壑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的出台,在发挥可见功能的同时,客观上也存在功能性缺陷,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设置了障碍。由于优惠政策的非同构功能,促成不同地区发展差序格局的形成,也导致地方政府主导发展的权力与机会的不平等。更应看到,曾经很带普遍性的“先发展、后规范”理念,客观上忽略了提供即时公共物品的义务,并透支了下代与后任的发展权利。当一些地方政府以“发展中的问题”来遮蔽转型期的矛盾时,实际上把发展的成本后置了。

五是主体与对象的角色冲突。地方政府改革离不开行政权力的社会让渡。行政权力让渡的实质,是政府与社会原有利益结构的调整。作为制度创新的设计者、推动者和实施者,地方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对象。这种矛盾角色造就了两难选择——如果改革触及自身既得利益,政府部门及官员往往成为阻碍力量。毕竟“革自己的命”需要特殊人格,政府官员并非行政规范和行政道德的完美化身。从应然性的角度看,他们是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从实然性的角度看,他们都有着个人利益,即自然人的物质、精神、心理的需求。地方政府在权力让渡中会发生自觉与不自觉、主动与被动的角色混淆,由此反思,地方政府改革势必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各种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仅仅寄希望于政府主动放权,实现自上而下的彻底变革是种奢望。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偏好结构,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

六是上层与基层的意愿冲突。层级节制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必然使地方政府把落实上级意图放在首位。由于转型期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即使是最明智的上级政府,也不可能事事决策都与基层意愿相吻合。当两者发生偏差时,地方政府就处于矛盾的夹缝之中。一般而言,为得到上级政府的良好评价,下级政府一般不会过分争执,而是“上有所好,下必甚之”。比如,在招商引资的包干指标压力下,行政机关及官员便会逆市场化配置资源,并且不顾基层被征地农民、房屋拆迁居民关于合理补偿的诉求,告诫群众“舍小家为大家”。当利益受损群众通过上访争取权利救济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要求下,控制上访又成了地方政府塑造政绩的重要措施。在所有上访活动中,地方政府特别重视进京上访,其原因不在于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重大,而是由于有关部门定期要通报人数排序。于是,控制上访成为下级政府调解社会矛盾的重点,这显然有违群众意愿,甚至因截访而使矛盾趋于激化。

七是制度与潜规则的文化冲突。正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说:“正规的法律和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机构与制度尽管十分重要,但它们自身却不足以保证现代社会获得成功”,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始终要依赖某种共享的文化价值观念才能起到恰当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不少制度设计参考甚至移植了西方国家的经验。这些制度在国外很有效,到国内却“水土不服”,公布之后流于形式,或者在执行中变形。在转型期制定公共政策时,地方政府尤其要细究与内含传统本性和历史积淀的潜规则是否相容。这并非指一切制度安排都要服从于潜规则,而是强调必须十分注重公众和官员思想深处的传统因子。我们可以把一种“先进”制度在一个晚上照搬过来,但不可能同时复制他国、他域的文化,也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长期积淀而成的潜规则。从这个角度思考,地方政府改革的成效如何,不仅取决于决心和勇气,还必须充分做好制度引进与制度吸收、制度创新与文化契合这篇大文章。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名言——“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我国社会转型绝对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尤其是任何现代化国家都不具有中国这样的人口规模,所以我们不可能完全重复先行者走过的路。

●中国社会转型的最深刻意义在于,把市场经济构筑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基础上,这就规定了市场化的可能性边界和一般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