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外交内方外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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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外活动(1)

中外经贸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司马迁在《史记》中讲出的“名言”,大意是天下喧攘纷杂,人们东奔西走,无非都为一个“利”字而动。太史公不仅讲出这句“名言”,而且专门撰写了《货殖列传》,像对待同时期的王侯将相一样,为先秦到汉初的名商大贾树碑立传。这些商贾们都借助互通有无而富比王侯,既有助越王勾践复国的名臣范蠡、孔子的学生子贡,又有冶铁而致富的卓氏、孔氏。其实,从先秦到近代,尽管中国的王朝、政权多“以农立国”,但商业在互通有无、促进农业和手工业发展方面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既形成了国内的商业系统,又通过丝绸之路、海上贸易等沟通中外。在古代的中国,为治理、开发边疆,统一王朝的统治者都在内地与边疆经济贸易往来方面采取了政策、措施,分立对峙时期内地与边疆也往来不断,并出现了多种形式。

丝绸之路:千年的贸易通道

丝绸之路开通于西汉武帝时期。但中国与欧洲、中国内地与边疆的丝绸贸易却比这早得多,至少在公元前5世纪时,古罗马文献中就称中国为“赛里斯”,意思是“产丝之国”。而当时中国内地与西北边疆的丝绸贸易在先秦时期就已开始,1977年在新疆阿拉沟等地发现的战国时期的丝织物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些都为丝绸之路的贯通创造了条件,张骞出使西域后横贯欧亚大陆的古代丝绸之路才正式开通。

1世纪到6世纪,丝绸之路得以巩固和发展,这与欧亚大陆上几个强大的政权,如罗马帝国、安息王国、萨珊王朝、贵霜王朝、东汉王朝的兴起有很大关系,它们管理着大片的领土,有利于商旅的往来。在当时的中国境内,尽管3世纪之后中国出现了分立政权对峙的时期,但西域、河西走廊和青海等地区相对稳定,这些地区的边疆民族政权都十分重视对外交往和贸易,中国西部的丝绸之路并未中断。7~9世纪,由于隋唐王朝的大统一,和拜占庭帝国、阿拉伯帝国在中亚、西亚、欧洲的强大,丝绸之路进入顶峰时期。9世纪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重心开始南移,又由于海上贸易的发展,欧亚大陆上的陆路丝路有被海上丝路取代之势。元、明时期,欧亚大陆上的丝绸之路一度繁荣,但其唐代丝绸之路示意图规模已经没法与汉唐时期相比,逐渐被海上贸易取代了。新航路开辟以后,欧洲的殖民者和商船直接驶入太平洋,欧亚大陆上的丝绸之路才彻底衰落了。

作为丝绸之路的出发地,中国境内的局势变化和各王朝、政权的政策,对于欧亚大陆上丝绸之路的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总体说来,无论是统一王朝时期,还是分立政权并存时期,都对丝绸之路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力度、作用仍有一定差异。在两汉、西晋、隋、唐、元等统一王朝时期,国家较为强大,西北边疆虽然也发生战争,但相对安定,丝绸之路较为畅通,在内地的贸易也比较方便。这也受到了过往中外商旅的欢迎,促进了中外贸易、中国内地与边疆的经贸往来。两汉时期,西域都护维护着西域地区政治安定,并保护着过往商队和西域“胡商”的商业活动。隋朝打通丝绸之路河西段时,西域各国首领和“胡商”们都意识到这是有利于发展商业的重要事件,纷纷向隋朝官员表示归诚之心,商路打通后四十多个西域小国遣使“朝贡”。唐朝初年,西突厥控制着西域,太宗派军平定西突厥之后,使西域各国“胡商”感到十分高兴,他们对安息国使者讲:“西突厥已经平定,商旅可以通过了!”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及至安史之乱发生,战乱不利于商旅的往来,唐朝收复河陇之地后就规定,如果商旅往来、贩运货物,“任择利润,一切听从”,沿途关隘不得无故阻拦。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和宋辽夏金时期,多个政权并存于西北边疆,这些政权为增加赋税,一般都对商旅加以保护,但商队要穿过几个政权的辖区,各政权之间又发生过多次战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当然,即使如此,丝绸之路依然通畅,不少政权、官吏还着力保护丝路,吸引国外商人来华贸易,且成效明显。比如三国时期,仓慈担任敦煌太守期间极力保护西域“胡商”,他们对他十分感激,在他死后为他建立祠堂进行纪念。又如北宋时期,不少中亚、西亚和欧洲的商人通过丝绸之路来到开封,宋朝以优惠的政策加以鼓励。1017年(宋天禧元年),阿拉伯商人麻利思等人经丝绸大道进入宋朝辖区,北宋政府特许他们在沿途出售所带商品,并减免一半的商税加以鼓励,此后阿拉伯、印度的商人接踵而至。11世纪后期,东罗马帝国的使者、商人在20年内三次到开封,他们都是越葱岭、经新疆进入中国的,带来了鞍马、刀剑、珍珠、玉石等,宋朝也回赠锦、缎等丝织品。

贡与赐:政治性的特殊交易

从先秦时期起,朝贡和赏赐的对应观念就已出现,也就是说诸侯、边疆民族或境外的政权定期朝觐商王、周王,或者首领亲自前往,或者派使者前来,并献上方物(土特产)和贡品,而商王、周王则“赏给”一定的物品。《尚书·禹贡》中就规定了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贡品的种类,一般认为《禹贡》成书于战国后期,又带有许多理想化的色彩,有关贡品的规定也难免有些理想化,但至少反映了当时包括边疆在内的各地方给天子进献各类贡品的某些情况。

秦汉至明清,边疆政权、民族向中原王朝遣使“朝贡”的记载史不绝于书,中原地区的王朝、政权也给予一定的赏赐。这些朝贡与赏赐无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自命为“天朝上国”的中原王朝因“四夷咸服”而感到已“德被四海”,又以大量的赏赐奖励“蛮夷”的“忠顺”。其中,确有一些边疆民族的首领通过这种形式获得中原王朝的认可,比如西汉时的呼韩邪单于因匈奴内讧而归降汉朝,双方最初的朝贡、赏赐之间显然带有更多的政治性,也带有表忠心与赏“忠顺”的真实性。同时,这种朝贡、赏赐具有更多的经贸往来倾向,由于中原王朝强调前来朝贡才是“忠顺”的,“忠顺”了才能给予“赏赐”作为交换,所以许多边疆政权就打着“朝贡”的旗号,与中原王朝进行贸易。一些境外的商人也仿照这一做法,早在166年(汉桓帝延熹九年),大秦(罗马帝国)就有商人到中国经商,以大秦王安敦的名义献上象牙、犀角和玳瑁,而《后汉书·西域传》中就记为“大秦王安敦遣使”献物。对此,中原王朝有时出于自大看不清楚,有时候即使看清了也不愿承认,明明是边疆政权、境外国家的商旅也一概称为“称臣纳贡”的贡使,到明清时期更发展到了极端,葡萄牙、荷兰等国的商人来华贸易,也往往被明、清朝廷称为“贡使”,连英国的马嘎尔尼使团都被当成了“贡使”。

古代中国,中原王朝、政权与边疆民族的“贡赐”贸易,往往因双方的实力决定“贡”与“赐”的主动性、自愿性有多大。当中原王朝、政权比边疆政权强大时,边疆民族、政权的首领会比较自愿地“朝贡”,既加强与中原王朝、政权的政治联系,以免不测之祸,又可获得大量的“赏赐”,在政治、经济两方面都有收益。中原王朝、政权国力强盛,也乐得以这点“赏赐”显示恩惠,表现的也较为主动。如果前提相反,边疆政权“朝贡”的热情就减弱,一些政权甚至用军队的进攻代替使者的“朝贡”;中原王朝此时往往会文武并举,在派军防范的同时,要在“赐”的方面表现得主动一些,有时连“赐”的口气也没有了,改成“奉”、“赠”之类的字眼了,尽管国家衰弱了,也要拿出东西,讨好边疆民族的统治者。西汉时期,汉朝与匈奴就同时出现了这两种情况,双方的关系颇为典型。西汉初年,匈奴多次南下,在平城之围后汉朝不仅实行“和亲”政策,而且每年“奉”上一定的絮(粗丝)、缯(丝帛)、酒米、食物;武帝时不愿再委曲求全了,便用强大的军队出击匈奴;匈奴后来被打垮了,其中的一支在呼韩邪单于的带领下归降汉朝,他多次“朝贡”,表现得极为“忠顺”,汉朝多次大量“赏赐”,给予大批的物资,帮助他壮大力量。

两汉以后,这种“贡赐”贸易历代相沿,成为内地与边疆之间的特殊贸易形式。南北朝时期,北疆的柔然、突厥以畜牧业为主,辅以狩猎,需要和中原地区在经济上互通有无。柔然与北魏存在“贡赐”贸易,并通过“和亲”的机会加强经济往来,434年(魏延和三年)柔然遣使北魏朝贡,献上的马多达3000匹,北魏也不会亏待它,在双方“和亲”时自然要“赐”予大量的嫁妆。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后,强大的柔然成为严重的威胁,它们主动地送去金帛钱财,又以“和亲”嫁妆的形式送去礼品,以争取柔然贵族的支持。北齐、北周对峙时期,它们竞相送给突厥金帛财物,又出现了同类情况。隋朝时期,与突厥曾战争不断,但“贡赐”贸易却强化了双方的关系,如594年(隋开皇十四年),突厥各部向隋朝进贡马1万多匹、羊2万头和骆驼、牛各500头;607年(隋大业三年),突厥的启民可汗向隋炀帝献上3000匹马,炀帝则回赐丝帛多达1.3万匹。

隋末唐初,由于突厥极其强大,北方又处于割据混乱之中,刘武周、李轨、梁师都、王世充等割据势力都主动入贡突厥,“奉”上财物换取它的支持,及至唐朝统一中原、平定突厥,“贡赐”贸易的主动权就主客易位了,出现了边疆各政权争相“朝贡”的局面。在唐代,边疆各民族政权,如突厥、吐谷浑、吐蕃、南诏、回纥(鹘)、奚等各族与唐朝之间,既有“和亲”时的“贡”与“赐”,又有遣使“朝贡”时的“贡赐”贸易。其中,回纥与唐朝的“马绢贸易”也是以“贡赐”的形式进行的。回纥派到唐朝的使者,少者几十人,多则数百人,除担负有政治使命外,大部分兼做买卖。马是回纥的主要贡品,多时达到上万匹,唐朝则按数予以“回赐”。按照当时的市价,每匹马不过换20~30匹绢,但因为安史之乱中曾帮助唐朝平叛,唐朝又想通过它稳定北部、西北边疆,便用1匹马换40匹绢的价钱“赏赐”。

宋辽夏金时期,宋朝为安定边疆,对辽、金每年都“奉”上“岁币”,对国力较弱的西夏称为“岁赐”,多少挽回了点面子。尽管仅仅是单向的,对方并不给予同等的“赏赐”,宋朝只是在花钱买和平,但也可以看作一种经济交流渠道。西夏与辽、金之间,则存在着西夏“贡”和辽、金“赐”的“贡赐”贸易。元、明、清时期,这种特殊贸易逐渐发展成为了完善的制度,对北部的蒙古各部首领、西藏的政教领袖、云南的土司等,都规定了贡期、使团的人数和行程及所带贡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对“赏赐”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都做了规定。针对“贡使”往往自带货物的问题,明清时期在会同馆专门举行“贡市”,由边疆各使者和境外各使团把各自的货物拿出来出售,先由宫廷、官府派人选购,再让民间前来购买各地、各国的“进口商品”。这些措施的出台,表明明、清朝廷默许了“贡”、“赐”及其附带贸易的商业性,并希望把它限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以达到以贸易显“恩惠”的效果。当然,这种限制轻者引起不满,重则引发战争,明前期蒙古各部就不断增加使团人数,以扩大既得利益,明英宗时期进行了限制,结果引起瓦剌贵族的不满,其首领也先以此为借口大举南下,英宗在土木堡被俘,明军全军覆灭。

“贡赐”贸易的交易主体仅仅是中原王朝、政权和边疆政权的统治者,但交易的物品却包括从奇珍异宝到生活用品的各类物品,比如在宋朝与甘州回鹘的“贡赐”贸易中,贡品包括白玉、琥珀、玛瑙、硇砂、乳香、牦牛尾等,“赏赐”物品有白银、铜钱、绢、帛、丝、茶。又如清朝对于西藏的****喇嘛、****额尔德尼,规定每两年遣使“朝贡”一次,贡品为哈达、铜佛、舍利、珊瑚、数珠、藏香、氆氇等,而清廷“赏赐”****、****的物品有镀金银茶桶、镀金银瓶、银钟和蟒缎、龙缎、妆缎、片金、闪缎、八丝缎等丝绸以及哈达等,并赏给正、副使蟒袍、雕鞍、银茶桶、银执盂、缎、毛青布、虎皮、豹皮、獭皮等,连跟随前来的喇嘛也赐给缎、毛青布。

民国初年,北京民国政府沿袭清朝的制度,边疆各族政教领袖仍保持“进贡”的惯例,大总统也会颁发奖章、发给财物以示勉励,在共和时代这当然不能再称为“贡”与“赐”,但显然与“贡赐”贸易一脉相承,仍带有政治、经济的双重意图,依然是强化中央与边疆联系、促进内地与边疆经贸往来的一项措施。

互市:官方控制的贸易

互市也是古代中国内地与边疆经贸往来的重要渠道,这是政府控制之下的贸易。这种贸易上起秦汉,下至明清,既发生在中原王朝或政权与边疆民族政权之间,也存在于边疆地区的部族、政权之间,一般由双方议定在辖区交界地点设立市场,宋代称这种市场为榷场,由双方派官吏管理。

中原王朝、政权与边疆政权、部族进行互市时,往往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目的,首先具有政治上的意图,力图通过互市强化与边疆民族、政权的联系,开通互市以显示“中原天子”的“恩德”,停止互市以表明对不“忠顺”的首领的制裁;同时,经济上则希望互通有无、繁荣内地经济,内地商人、边疆地方官、百姓更看重这一层的作用,因为互市有利于边疆的发展,商人可以赚钱、官员可以出政绩、百姓可以交换物品,一旦实行制裁就往往与对抗、战争相伴,更是商人、百姓所不愿看到的。

汉朝与边疆民族、政权的互市长期进行,特别是与南越、匈奴之间。岭南地区在秦代设置郡县,与内地的经济往来比以前要频繁得多,秦末赵佗建南越,与内地的互市仍然存在,公元前196年汉朝授予赵佗玺绶,赵佗称臣,双方又划定边界,交界地区的贸易也有所发展,双方主要进行金器、铁器、农具、马、牛、羊的交易。公元前183年,汉廷下令禁止与南越的贸易,又有传言讲赵佗在北方的祖坟被挖、兄弟被抓,赵佗便称帝反汉,汉廷则增兵岭南。文帝即位后改对抗为安抚,赵佗自去帝号向汉称臣,交界地区的贸易又恢复正常。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发兵灭南越,岭南之地回到汉朝直接统治之下,与内地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

汉朝与匈奴的贸易在两汉时期持续进行,即使汉初双方战争不断,但匈奴贵族觉得汉朝“奉”上的物品并不够用,仍希望双方开展边境贸易,以得到更多的汉地物品。汉朝也想通过互市加强联系、牵制匈奴,便在边界地点开展贸易。后来,匈奴分为南、北两部,北匈奴被东汉击败远迁,仍希望与汉朝贸易,84年(汉元和元年)还派人赶着一万多头牛马到东汉的边境,要求进行贸易。在双方的贸易中,汉地从匈奴输入了牛、羊、马和毛皮等,匈奴则从汉地得到铁器、铜器、陶器、金银、粮食等,既满足了双方的需要,有利于北部边疆的发展,又增强了双方经济的互补性,形成了你需要我、我离不开你的局面。这也是促成西汉时呼韩邪单于归汉、东汉时南匈奴归附的重要因素。

隋唐以后,互市依然是内地与边疆经贸往来的重要渠道,如隋朝初年曾与突厥长期战争,这对内地与边疆的经济往来产生了不利影响,等到隋军击败沙钵可汗的攻势,突厥各部先后对隋称臣,594年他们献上大量的马、牛、羊,隋朝才答应在沿边地区恢复互市。元、明、清时期,内地与边疆的互市有了更大的发展,而且在官方控制的“官市”结束后,允许民间进行“私市”。比如明朝时期,准许土默特鄂尔多斯等部与中原交界的地区每月在适当地点开设月市;又在辽宁义州(今辽宁义县)开设木市,用内地的粮食、生活用品换取蒙古地区的木材。

“茶马贸易”在明朝时尤其突出。从明朝初年起,由于藏族聚居区需要从内地输入大量茶叶,而明朝又需要从那里购买大量的马匹,就采取了政府垄断的方式开展“茶马”贸易。明朝在陕西、四川地区收贮汉中茶、巴茶,后来又从湖广收贮茶叶,专门用于“茶马贸易”。明朝在今天甘肃、四川、青海的天水、临夏、临潭、雅安、松藩、西宁等地设立茶市,设茶马司统一管理与藏族的茶马互市。为确保购买到足够的马匹,明朝禁止贩运私茶,严禁内地商人到藏族地区收购马匹,也禁止藏族商人到内地购买茶叶,如发现汉地商人贩运私茶出境者和关隘失职者,一律凌迟处死。在互市时,马以上、中、下和年齿论价,茶叶则分为上、中等,并禁止劣质茶叶输出,以免影响马匹的输入。茶与马的比价由明朝规定,各时期、各地方的比价有所差异,主要随供需形势而定,比如明朝初年,雅州(今四川雅安)的茶多马少,就规定1匹马给1800斤茶叶,而河州(今甘肃临夏)等地的茶少马多,就规定上马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土木之变”后,明朝战马损失很大,由于急需马匹,就提高了比价,规定上马100斤、中马80斤。另外,明朝还曾用盐、绢、布、牛、银等换马,并规定了比价。

在北方,明朝还在指定地点开设马市,与蒙古各部和女真进行以马为主要商品的互市。每年开市一两次,按品种、等级定出牲畜的价格,明朝或者用银、钞收购马匹,或者用绸缎、布匹、铁器、茶叶和其他生活用品折价换马。这种马市称为官市,明朝派官员进行管理,驻军维持秩序,各部的首领也派人到市场上监督、管理自己的部属和商品。如果互市顺利,明朝官员就在结束后设宴招待边疆各部的主管头领,以明朝朝廷的名义给予“赏赐”——市赏。如果对方在互市时有敌对行动,或者扰乱市场,明朝就用不发市赏甚至是停止马市的手段加以制裁。

明朝将互市中得到的骟马送到边关用于作战,或者发往各都司卫所进行训练,而母马、马驹和尚未调拨走的都送到苑马寺饲养。明朝设了许多养马的处所,如陕西和甘肃都有苑马寺、行太仆寺。应当说,茶马贸易不仅仅使明朝获得了大量的战马,而且达到了双赢的效果,边疆的蒙古、女真、藏族等地区获得所需的盐、茶叶、铁器等物资,促进了内地与边疆的农牧业、副业等的共同发展,对边疆开发更具有积极意义。

在统一王朝时期,互市促进了内地与边疆经贸往来,有利于边疆的发展,在多个政权分立对峙时期也是如此。这在宋辽夏金时期颇为突出。为开展互市,宋、辽在交界地区设立榷场,辽的榷场设在涿州(治今河北涿州市)、朔州(今山西朔州市)等地,宋设在雄州、霸州、安肃军(今河北徐水县)、广信军(今河北徐水县境内)等地。宋从辽输入银钱、布匹、马、羊、骆驼等,而向辽输出缯、帛、漆器、粮食等,不仅在互通有无中便利了百姓的衣食住行,还使两国政府从中获得大量的税收。不仅如此,辽朝还在境内的北部地区设立榷场,与女真等民族进行贸易,其中最重要的榷场设在宁江州(治所混同县,在今吉林松原市境内),女真人的主要交易物品为金、布、蜜腊、药材等。

宋朝在与西夏交界地区也设有榷场,西夏从内地输入丝绸、粮食、布匹、香药、瓷器和其他日用品,向内地输出骆驼、马、羊、毡毯、蜜蜡以及柴胡、麝香、红花等各种药材。双方在互市中形成了互补,特别是西夏对内地生活用品的需要量很大,因此当关系恶化时,宋朝就用停止“岁赐”、互市的办法进行制裁。1039年~1042年间,双方战争不断,元昊在战场上不断获胜,却在经济上打了败仗,因为宋朝为此停止了“岁赐”,关闭了榷场,这对宋朝影响不大,西夏境内则出现了粮食、布匹及其他日用品短缺,引起物价上涨。元昊的对宋战争政策让官民颇为不满,于是转向了议和。

宋朝与辽、金、西夏的战争不断,十分需要战马,为此在西北的熙州(治今甘肃临洮县)、河州(治所今甘肃临夏市)和西南的雅州(今四川雅安市)、南部的邕州都设立榷场,以内地出产的茶叶和其他土特产换取吐蕃各部、大理的马匹,这种贸易历史上称为“茶马贸易”。这就使吐蕃、大理与内地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有利于西南边疆的发展,而宋朝因此获得了大量的战马,据记载绍圣年间(1094年~1098年)每年购买的马多达2万匹。

南宋与金朝1142年议和之后,在交界地区广设榷场,但此后双方时和时战,榷场也时开时闭。尽管如此,双方互市的品种、数量都相当可观,南宋从金朝输入貂皮、珠宝、人参、甘草、绢、松子等等,向金朝输出茶叶、生姜、陈皮、牛、米、象牙、犀角、檀香、丝织品等等。茶叶是双方贸易中的大宗商品,1223年(金元光二年),仅河南、陕西的50个郡从南宋购买的茶叶,总值就高达30万两白银。互市促进了南北经贸往来,金、宋政府也从中获得了大量的赋税,比如1196年(金承安元年)金政府就从秦州(治所在今甘肃天水市)榷场获得了122099贯的税收,而南宋从输入金朝一个榷场的税额也达到了43000贯。

金与西夏之间设有榷场,但规模较小,时断时续。经过西夏多次要求,1141年(金皇统元年)金朝才答应互市,双方在保安(治所在今陕西志丹县)、兰州、绥德(治所在今陕西绥德县)、环州(今甘肃环县)等地设置了榷场。西夏以珠宝、玉石交换金朝的丝帛,金世宗认为这是“拿无用之物换我们的有用物品”,1172年(金大定十二年)停止了保安、兰州两个榷场;1181年恢复了绥德榷场,10年后恢复了所有旧有榷场,但1193年(金明昌四年)又全部关闭;以后一度恢复兰州、保安榷场,但又因双方战争而关闭。

民间的自发贸易

在古代的中国,民间的自发贸易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商业形式,它有时是官控贸易的补充部分,只要在官方允许的范围——公开的纳税、私下的贿赂等——无论内地的商人,还是边疆的商人都有机会进行合法的贸易,比如丝绸之路上的商人一般都得到沿途官吏的保护;有时则走向官控贸易的对立面,发展成为走私,特别是茶叶、食盐等利润丰厚,政府又以专卖的手段独占利润时,就成为了“不法”商人走私的对象。

商人是民间贸易中的主角,他们以自己获利为目标,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内地与边疆的经贸往来。丝绸之路上的西域“胡商”以其独特的地理条件,东进中国内地丝绸产地,西进中亚、西亚乃至欧洲,在自己获利的同时,起到沟通中外、联系内地与边疆的重要作用。清代,不少商人随军西征天山南北、北进蒙古大漠,在协助清政府解决战马、军粮的同时,又获利颇丰。一些实力雄厚的盐商还参与新疆屯田,还有的商人在边疆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促进了边疆与内地的经贸往来,有利于边疆的开发。

近代,列强加紧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即使在这种险恶环境中,中国内地的商人仍在边疆占有一席之地。19世纪后期,漠北喀尔喀蒙古各地的内地旅蒙商人多达20万人,固定的商号约500家,其中就有“天义德”、“元盛德”、“大盛魁”等一些大商号,这些内地商人的活动大大促进了蒙古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西藏,元、明、清三代与内地的贸易活动频繁,尤其是与邻近各省的货物贸易品种多、数量大,从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输入茶叶、棉布、丝绸、白银、红糖、原铜等商品,西藏的羊毛、羊皮、兽皮、氆氇、瓷器和藏香,以及鹿茸、麝香、虫草、贝母等药材则大量销往邻省。大量的内地商人成为这些商品的经销者,清朝时拉萨有汉商两千多户,19世纪末英国对西藏大肆掠夺,倾销茶叶、棉布、丝绸等商品,即使如此,20世纪30年代来自四川、云南等地的商人在拉萨仍然颇为活跃。

1931年以后,西藏与中央关系日益密切,与邻近省区的关系有所改善,与内地的贸易也有所扩大。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期间,我国沿海被日本侵占,大量的布匹、医药等经西藏远销内地,不仅西藏的商人积极参与内地与西藏以及中印贸易,而且不少内地商人还把商品由内地经云南、印度转运西藏。西藏地区的贸易因此获得很大发展,也为抗战胜利作出了贡献。

市舶司

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县)设市舶务。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乾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①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②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③“阅实”回港船舶;④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⑥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42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不过一千万缗,市舶收入即达150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30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船载重量可达5000石(300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六十国,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

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从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①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②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金、银、铜钱、军器、马匹、人口等违禁之物;③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⑤将舶货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400斤,金3400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22条。延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22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则比宋代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日本、高丽(今朝鲜),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130余种,粗色约90种,共220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

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置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属下吏目一人,从九品。提举,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盐课提举司提举兼任。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市舶提举司于直隶太仓州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广东的广州、福建的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的宁波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占城(越南)、暹罗(泰国)、满刺加(马来西亚)、真腊(柬埔寨)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日本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琉球朝贡而设。七年,上述三司曾经一度废止。永乐元年(1403)又在广州设怀远驿,在泉州设来远驿,在宁波设安远驿,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国贡使及其随员。广东怀远驿,规模庞大,有室二十间。广东市舶司命内臣提督。六年,为了接待西南诸国贡使,又在交云屯(今越南广宁省锦普港)设市舶提举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罢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广东一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三十九年,经淮扬巡抚唐顺之的请求,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刘畿的请求,又罢。福建一司开而复废,至万历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