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说的“台湾法律”中的“台湾”一词,纯粹是地理概念上的用法。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造成台湾与祖国分离的现状,才存在“台湾法律”这一特殊现象。
就其整体而言,台湾法律虽然保留了旧中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并在名义上自称为所谓的“全国性法律”,但实质上它已经发展成为台湾的地区性法律。为此有必要作以下两点说明。
其一,文中出现某些“国家”、“中央”之类的用语,除在一般意义上的运用之外,在涉及台湾地区问题时,均加上引号,以示其用辞之舛误。
其二,由于海峡两岸长期缺乏交流,在语言表述上,尤其是法律用语,并不完全一致,故在写作过程中,某些难以替代的词汇或法律条文中的表述仍保留了台湾法律的用语习惯,其他一些词汇则换成了大陆读者所熟知的用语。
作 者
二零零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