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法律问题,我国研究起步较晚,争论也较大。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第1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的艰难诉讼。随着研究的深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日渐高涨。1988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近百名专家学者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也有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在我国施行"安乐死"为时尚早。我国目前尚无安乐死的成文法,根据现行的《刑法》解释,安乐死属于违法行为。
(二)安乐死的伦理之争
安乐死不仅是医学问题,作为一种观念,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要受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由于安乐死的观念与现行的道德标准、传统习惯有明显的反差。因此,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
1.赞成安乐死的理由
(1)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生命必然死亡,死的权利与生的权利一样,也应该得到尊重。在特定情况下,尊重死去的权利属于个人。
(2)符合生命质量和价值的伦理原则。这些病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生命已无意义,无论是个人尊严还是对家庭、社会的责任都根本无法实现,生命质量和价值也无意义,延长生命实际上是延长死亡,延长痛苦。
(3)节约社会资源。对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不能得到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用于其他,社会和经济效益相对显著。安乐死可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应用,可减轻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2.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1)违反生命神圣原则。人有生存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促进死亡。
(2)违背人道主义原则。各国法律、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对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取宽容、照顾态度。此外,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延续病人的生命,主动促进人的死亡,有违救死扶伤的职责和医学人道主义原则。
(3)妨碍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可逆诊断标准将出现改变,绝症也可治愈。凡是不治之症就不去救治,阻碍了医学的发展。
(4)可能会被滥用。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被那些无情郎、负心妻或不孝子孙、不法医生等钻空子,为借刀杀人开方便之门,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法制的维护。
三、临终关怀
死亡是人的必然归宿,当死亡就要来时,医学技术虽然可以暂时延长人的生命,但却无法消除死亡带来的恐惧、悲伤和痛苦,更不能维护生命末期患者的尊严。如何关注濒死期的病人,让他们活得舒适、安详、有尊严和无憾,在充满人间温情、生命价值的温馨气氛中回归大自然,这就是临终关怀。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应运而生。
(一)临终关怀概述
临终关怀是针对临终者死亡过程中诸多问题和痛苦,对其提供温暖的人际关系、舒适的医护环境和坚强的精神支持,帮助其走完人生旅途的最后历程,并对家属给予安慰的一种综合性卫生服务行为。临终关怀不以延长临终者的生存时间为重,而以提高临终阶段的生命质量、减轻躯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为宗旨。临终关怀是帮助临终者"优死",是帮助其家属"好生"。临终关怀的思想和理念包括:帮助临终者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以同情心对待濒死者,尊重其权利,满足其意愿;维护濒死者的生命尊严与重视生命品质。
人类的临终关怀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起源。人们对老弱病残者的关怀、照顾、扶助和支持等都具有临终关怀性质,医学对伤残者的抢救属于临终关怀的行为,各种医疗机构、慈善机构以及敬老、养老、福利机构都具有临终关怀的职能。1967年,临终关怀运动的奠基人、英国护士桑达斯创办的克里斯多弗医院开创了现代临终关怀,临终关怀从此受到世界各国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关注和重视。20世纪70年代中期,现代的临终关怀医院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
20世纪80年代以来,真正意义上的临终关怀在我国开始起步,并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1988年,天津医科大学创立了临终关怀研究中心,标志着中国开始了临终关怀的研究与实践。此后,上海、北京等一批单位陆续介入临终关怀事业,个别的临终关怀医院开始建立。迄今为止,全国已有近百家临终关怀服务机构。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房的兴起,正在改变我国以家庭善终为主的传统方式。
在我国,临终关怀是一项刚刚起步且又面向未来的伟大事业。一方面,老龄化社会逐步到来,由于老年人对社会的需求与依赖性增强,使医疗、保健、临终关怀的任务加重。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生死观,尤其是死亡观还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因此,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生死观,排除怕死和消极等死这两种不良心理,大力发展临终关怀事业,有着及其特殊的社会意义。
(二)临终关怀的伦理学意义
临终关怀的兴起,反映了医疗卫生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需要和紧迫性,以及要求全社会参与的趋势,这从根本上反映了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
1.体现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统一
对于生命品质不可复原的濒死者而言,在医学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延长生命不再是头等重要的事情。要使患者生存有质量、生存有价值,帮助患者征服心灵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折磨成为当务之急。生命质量是生命伦理学的一项基本要素,对生命质量进行医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治疗方案的选择中,这是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实践中的一项具体应用。"注重生命质量"在临终关怀中的提出,反映了医疗模式的转变,体现了生命的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
2.是人道主义的升华
当人处于疾病晚期而医学又无能为力时,特别需要人间的温暖、精神的照护、亲友的依恋和社会的尊重。一个人在为自身、为他人、为社会、为后代创造、奋斗、拼搏了一生,当生命快要结束时,理应受到应有的关照;当一个人生命即将逝去,失去在社会或家庭中的地位、财富、权利、责任、义务之际,理应感受到生命的尊严和价值,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临终关怀的实现,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3.符合社会道德和人类文明发展要求
自古以来,人类就不仅要品尝丧失亲人的痛苦,而且还要亲身面对死亡,面对临终期的心理恐惧。延长生命时间既增加了临终者的痛苦,又为其亲友增加痛苦与烦恼。因此,提供温暖的人际关系与精神支持,帮助临终者认识生与死的意义,减轻对死亡的恐惧,帮助临终者的亲人从极度的悲痛中解脱出来,这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需要。
5.可以节约卫生资源
医学高新技术可以使临终者维持濒死状态、延缓死亡来临,但这样既加重了患者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又浪费大量的卫生资源。临终关怀不做无意义的抢救,只提供缓解性、支持性的安宁照顾,即不刻意提前或推后死亡时间,而在于尽力减少痛苦,这有助于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任何社会的卫生资源总是不能满足全部医疗卫生活动的需求,放弃哪些人的需求算公正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临终关怀的崛起,不仅考虑了个体的意义,还考虑了社会的利益。
5.避开安乐死的道德难题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之间关系密切。现实中只要得到了临终关怀,就不会要求安乐死。一般情况下,要求安乐死都是身患绝症、生命垂危,医治无望,生理上饱受病痛折磨,精神上濒临崩溃,觉得做人的乐趣与尊严已丧失殆尽。临终关怀就是在人道主义精神指导下,运用姑息舒缓、全面疗护的原则所采用的一系列措施,目的是尽量减轻病人肉体上的痛苦,注重病人生命末期的生活质量和价值,给病人精神上以安慰,使他们消除对死亡的恐惧,正视死亡,面对死亡。
(三)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英国圣乔瑟夫临终关怀机构院长汉拉蒂曾说:"正如出生的过程,死亡亦需要高度熟练的医护照顾。"当病人在濒临亡时,不仅要求有合理的治疗,还必须做好生理、心理的护理。因此,这就为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临终关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医学人道主义
尊重是人的一种需要,正常人需要,病人更加需要。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就是不分性别、无论尊卑、不因肤色、不论信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都要尊重其生命和生命价值,都要尊重其人格,以及健康权和平等的医疗权。对于临终者就是要尽可能地了解和满足其需要,特别是控制疼痛及心理临终恐惧。因此,从事临终关怀工作的医护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道德责任感,设身处地地认识和理解临终病人的心境和需要,想其所想,痛其所痛,尽量满足临终病人的要求和希望,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宽慰和安抚。
2.尊重临终病人的人格和权利
临终者都期望知道自己的病况,虽然无奈,但仍期待得到相关信息,这是临终者作为病患者的权利。作为临终病人,只要生命存在,其人格就应当得到尊重。尊重临终病人是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也是良好医患关系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告知时,应分步骤,讲艺术,并提供充分的保障。尊重临终病人及其家属,也是一种自尊,正是因为这种尊重,才使得医务人员有一种尊严感和自豪感。
3.关心帮助临终者家属
在病人死亡之前,家属承担巨大的精神痛苦,医护人员应予以关心和慰藉,让他们正视即将失去亲人的现实,并予以接受,同时要为家属的探视、陪伴提供方便。在临终阶段可指导家属参与护理,一方面了解病人的心情,尽到道德上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在亲人离世前得到心理慰藉。此外,还应避免临终病人同家属发生冲突。在病人死亡之后,家属精神上处于哀伤、悲恸之中,往往面临生活规律的紊乱、精神支柱的崩溃等,对家属精神上、心理上的变化,医护人员应予以帮助和精神支持,给予必要的安抚和鼓励。
思考题
1.简述生命价值理论及其伦理意义。
2.人工生殖技术包含哪些内容?为什么现在要禁止克隆人?
3.你怎样认识人类辅助生殖的伦理原则?
4.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5.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有关系吗?为什么?
6.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有哪些?
案例
周××,男,中学生,患有心脏病,2004年4月因心脏病发作住进上海东方医院。住院期间,先后接受了该院院长刘××教授和德国专家翁××教授的人工心脏植入、心脏移植等手术,由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后来,又做了"干细胞修复心脏"手术、肌细胞移植手术等。
治疗的结果,周易清死亡。治疗总费用超过90万元,周××父母欠下40多万元的医疗费。由于欠费,周××父母希望宽限点时间以便筹集医疗费。经过交涉,医院同意免收欠费,但必须签署一份特殊的保密书,保密书要求:①不能对媒体说这件事情;②不能向公安机关去报案;③不能向行政部门上诉。
事发以后,经查:德国专家翁××和该院是协作关系,翁××本人在中国行医未登记注册;东方医院使用的德国进口的"人工心脏"不是以医疗器械进口的。
请从生命价值理论分析:
1.该案中院方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2.我们应从中得到哪些启示?
后记
作为教师,多年从事《医学伦理学》课程教学,深感培养具有高尚医德的医务工作者的重要性,深感编写一本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并适合课堂教学和学生自学的教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学院的大力支持下,本书编委会多次聚集在一起,在总结多年来教学经验和广泛研读国内外学者论著的同时,反复研究近年来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要求,发挥编写组成员集体智慧,最后确定写作提纲,开始了本书的编写历程。
在编写过程中,各位编写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懈追求的激情完成了初稿、二稿,最后由本书主编皇甫翰深同志进行统稿。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本着高标准、严要求,力求精益求精,主编、副主编多次研究讨论,对各章写作进行具体指导,反复修改完善,并最终定稿,提交尹杰霖同志审定。
本教材得以完成并出版,我们衷心感谢泸州医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学院党委书记尹杰霖同志的指导和审定,感谢程荣尧教授写作序言,感谢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同志们的辛勤劳动。同时,写作过程中我们参考、吸收和借鉴了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得到了泸州医学院临床工作者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我们怀着写作一本高水平教材的良好愿望,在编写过程中努力追求既紧跟医学伦理学科领域的新发展,又承继古今中外传统的医学伦理思想;既富于理论的深度和体系的完整性,又强调具有实践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编写人员大多比较年轻,在医学伦理学理论和实践方面尚有欠缺,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与缺点,敬请各位读者和医学理论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编委会
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