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冷战以后美国对于其国家利益的界定来看,美国的利益目标是既要捍卫本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又要对整个世界的安全发挥独一无二的作用。克林顿时期把“扩大和加强以市场为基础的民主国家的世界大家庭”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下,国家利益包括:维护美国的领土完整、保护美国人民的安全、保持美国经济的繁荣、提倡民主价值观念、促进基本人权等等。小布什政府界定的国家利益同样强调维护美国的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性,但更强调应确保美国本土的安全,更强调美国应利用已有的优势并保持已有的优势(尤其是要取得军事上的绝对优势),而且还把东亚沿海和西南亚地区也划入事关美国利益的“关键区域”。这样,连同克林顿时期认定的欧洲、中东和东北亚,几乎全世界的每一个地方都与美国的国家利益相关,都需要美国“采取行动”,在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像美国这样如此广泛地给自己的国家利益下定义。一些美国学者还提出,在全球化时代,美国的威胁不是来自于全球性的同类竞争者,而是来自局外世界的彻底分裂、混乱、多极化、多样性的倾向及其相互作用的动力。2002年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认为,“9·11”事件表明美国国家利益现在受到的威胁更可能来自于像阿富汗这样的衰败国家,因此美国必须积极地致力于把民主、发展和自由市场的希望带到世界每一个角落。美国认为,在冷战结束以后,苏联的解体虽然降低了发生全球核大战的危险,但其他的危险也有可能演变成冷战规模的威胁,因此,需要制定一项全新的战略,以辨明危险来自何方,并运用美国的影响预先消除这类危险。预防性防御战略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而且,美国认为它在冷战以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用有效手段对付各种威胁。使用武装力量的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尽管它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而美国在军事领域,无论是在由军事思想、战略意图所代表的软力量上,还是由军费开支、军事技术和研究水平所代表的硬力量上,都是其他国家所无与伦比的,尤其在冷战后的几次战争中,美军已向全世界显示了在这些方面所具有的强大优势,在超强的实力之下,美国感到自己“注定要充当世界警察”。周建明先生在对比分析美国自冷战结束以后的防务和安全报告后认为,美国在防务问题上的战略理念已呈现出由“基于威胁”向“基于能力”转变的脉络,并提出这样一种转变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认为使用军事手段来对付威胁是最有效的。
科索沃战争被称为是一次典型的高技术对中低技术的非对称战争,战争中,美国和北约不仅有系统而明确的战略战术,而且拥有绝对制胜的军事实力。在持续78天的战争中,双方的地面部队从未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火,美国和北约所掌握的几乎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通信、指挥、控制和攻击系统,它们使用巡航导弹和大量“联合防区外发射的空对地武器”实施远距离打击,所使用的攻击机多数从高空投弹,B—2轰炸机则直接从美国本土起飞执行任务,在后勤保障上,C—17运输机能迅速地把关键作战物资和人道救援物资运送到离目的地最近的机场,它们还能及时跨战区运送首选弹药,部署预置弹药船,能对战区油料的分发实行高效管理等等。针对塞尔维亚拥有有效的一体化的防空系统的特点,美国和北约的军队注意发挥自身的优势,选择了在大部分敌方防空武器不能发挥作用的高度上展开行动,从而控制了整个局面。在美国和北约强大的兵力和军事指挥控制能力下,塞尔维亚的空中进攻能力所构成的威胁很快就被消除了,米洛舍维奇的军队只能被迫隐蔽,采用防御战术,为了避免暴露防空系统,他们选择在没有地面信号的情况下发射导弹,而这一做法在“联盟力量”不断加快空袭节奏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奏效。“联盟力量”还大量使用了新型的“联合直接攻击弹药”,在所投下的2万枚炸弹中,有99.6%真正击中了目标,这就迫使南联盟隐蔽其地面机动部队和避免成建制地大胆使用部队,从而大大削弱了地面部队的战斗效能,最后他们只能躲藏在山洞和隧道里或以森林、村庄和恶劣天气作掩护,或选择对科索沃平民使用恐怖主义手段、制造大量难民潮、利用假情报等方式间接地进行对抗,美国和北约基本做到了零战斗伤亡,而米洛舍维奇尽管费劲心机却还是在损失惨重中以失败告终。
当然,实力作为客观存在的因素,所提供的仅仅是行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如何运作实力,而在一个国家运用实力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意志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或者说决策者的意志和观念是如何运用实力的重要因素。当美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崛起为最有影响力的世界大国的时候,弗兰克林·罗斯福所做的事情是将美国的实力融入到多边的国际机构中,推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维护世界和平,形成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稳定国家间的经济交往;而当“新经济”使美国出现新的繁荣局面时,“布什更愿意用美国的实力独自建造自己的帝国,而不愿意运用与盟友合作产生的更强大的实力”。小布什的信念是:在必要的情况下,美国会单独采取行动,通过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来行使自卫权,这也是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在拥有实力前提下的意志体现,这一信念已直接促使军事干涉成为实现美国国家利益的手段。
军事干涉带有实现国家利益的目的,但是当实现国家利益与军事干涉的手段相联系时,首先存在着使用这一手段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一般来说,以武力介入自身正在受到破坏或威胁的国家利益是合理的,但是当军事干涉的矛头直指扩大某种国家利益的话,那么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就会引起争议,于是也就需要论证扩大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问题。为扩大利益而采取军事行动,在更多时候几乎可以等同于某种侵略战争。因此,这里所说的军事干涉以国家利益为依据,确切地只指正在受到威胁的那部分利益。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军事干涉可能会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事实上造成了利益的扩大,因为利益所包含的领域十分广泛,经济、政治上的收益、对外部世界的影响力、对局面的控制能力等都可被视为利益,不同的利益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
与此同时,一国的国家利益在国际社会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尤其是在国际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且不断扩大的今天,国家社会生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但是,一国对国家利益追求的行为是能够兼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呢,还是会造成其他国家利益减少的零和局面,则是国家利益实现中一个全局性和国际性的问题。因为,在军事干涉的条件下,武力使用对于被干涉国所造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如果对于被干涉国而言需要承受某种损害作为实现正义和秩序所付出的代价的话,那么这一损失的限度该是多少呢?随之而来更进一步的问题还有:干涉国在此过程中所实现的利益会不会造成对被干涉国利益的损害?换句话说,作为前提条件,军事干涉应该建立在干涉者所实现的利益不造成被干涉者利益损害的基础上,但是在实践中要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至少在技术层面也是十分困难的。
根据华盛顿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提供的资料,在科索沃,塞尔维亚人所进行的大规模种族清洗行动发生在1999年3月23日到5月10日期间,也就是北约进行空袭期间,到5月中旬,绝大多数的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遭到清洗,北约所要保护的平民在这一阶段有近80%沦为难民。联合国的一个调查小组在北约轰炸过的潘切沃炼油厂、化肥厂、石油加工厂发现了一些含汞的大水坑,这可能会影响多瑙河的水质,而且那里严重的空气污染已经造成了黑雨;还发现北约对克拉克耶瓦茨红旗汽车厂的轰炸造成了高浓度的多氯化二苯;北约对波尔一家铜加工厂的轰炸导致了二氧化硫的泄露并形成了酸雨;北约对塞尔维亚境内多瑙河上八座大桥的轰炸,阻碍了进入黑海的航道,给周边国家的驳船航运带来影响。也就是说,北约虽然胜利结束了空袭,实现了它的预期目标,但是给科索沃地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是惨重的。
可见,军事干涉原本是针对利益冲突或危机的状况而展开的,而当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成为军事干涉的主体时,它又是根据有利可图的原则决定是否介入的,而利益不仅有量的大小,还有质的不同;不仅是客观的需求还包含很多主观的偏好,而且国家利益之间还存在许多对立的因素。因此在协调他人的利益冲突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之间是很容易出现既统一又矛盾的状况的。这是军事干涉在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出现的困境,也是军事干涉本身的困境。这种困境从根本上表明了军事干涉更为关注的是干涉国主观的国家利益,而并非被干涉国客观的对外部介入行动的需求,而这一事实又从另一个层面上瓦解了军事干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小结
正义和利益是两个不属于同一范畴的概念,但是在讨论军事干涉的依据时,两者之间却存在许多微妙的联系。作为国家的一项对外政策和行动,需要体现其在法律和道德领域的正义性,而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决策,则需要体现其国家利益的指向性。从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角度而言,把实现国家利益的追求和国家的道德追求结合起来是一个理想的境界。然而如果结合正义和利益对军事干涉进行综合评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为了推行和平与秩序而以武力介入一个国家正在出现的引起人道主义危机的冲突或惩罚一个国家的不义行为,是一种正义的举动,不管干涉者是否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为了维护本国正在受到威胁的国家利益而对他国进行军事干涉在适当的条件下也是正义的行动。问题是现实中的军事干涉是建立在对国家利益的判断基础上的,带有明显的利益指向性,而且,军事行动并没有出现在所有需要武力介入以维持和平与秩序的事件中,而是表现为在利益原则指引下的选择性的军事干涉,这种有选择地实现正义的方式意味着以声张正义之名而行谋取利益之实,这也使得它与真正的正义拉开了距离。
在军事干涉中,干涉国一般需要通过衡量使用武力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利弊得失来决定是否使用武力介入一种事态。同样是美国和北约,在冷战期间和冷战以后的选择就不相同,如果冷战时期美国和北约对苏联大兵压境匈牙利、捷克两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是为了避免和强大的苏联产生直接的军事冲突,那么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和北约的频频出兵就与苏联威胁的消失直接相关。但足,如果过分强调工具理性而不顾伦理关怀的话,那么武力的使用就很难体现正义而只是一种为实现自我利益的目的而辩护的行为。
在正义的原则下,干涉者和被干涉者之间的权利应该是普遍而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因其权力的大小来支配对正义的认定。一定意义上说,军事行动必须有效才能保障通过军事干涉来实现正义,而军事干涉又需要正义来证明其与侵略战争之间的界限。但是,使用武力时正义的底线是:武力在具备有效性的同时还应能真正保护被干涉国的正当利益,而这一点在现实中是很难做到也很难衡量的。如果在利益的得失之间没有一个妥当的比例原则,那么怎样的得失才是正当的或是能够体现正义的呢?
正义的要素应该产生于普遍的法则或伦理共识之中,正义不应该被实现国家利益所利用。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这样说:自由国家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对其自身及领土安全的自利性关注,而是按照普遍正义的原则,给予其他国家的人民以同等的尊重和承认。假如国家被自己的目标所驱使,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忽视了互惠的准则,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政策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不再具有道义上的合法性。如果因为利益而提倡正义或者使利益的原则高于正义的原则,那么正义就成了实现政治或其他利益的工具,军事干涉就会因其利益的考虑而降低了正义性:如果正义的要素是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那么这也不是能得到普遍认同的正义。因此,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处于实现正义和实现利益的交互关系中的军事干涉,由于正义的实现带有明显的利益倾向,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是以牺牲正义来实现干涉者的国家利益,军事干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始终是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