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冷战后军事干涉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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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冷战后军事干涉的正义依据(2)

对军事行动进行正义与否的判断是重要的,因为“一切政治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公正、切实地调和个人和集团之间的冲突,把人类的需求统一起来”。但是,这一判断的过程却又是复杂的,一方面,在现实中需要分析究竟是主观判断下的正义还是客观事实下的正义。另一方面,这种判断不仅涉及军事行动是否具有正义的依据,还需要关注行动依据的正义性与行动结果的正义性之间的关系,或者说需要探讨正义的行动是否能导致正义的结果的问题;尤其是当出现军事行动的依据与结果之间的正义性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即在具备合理而正义理由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并非合理与正义的结果时或者与之相反的情形时,对于军事行动性质的判断就显得异常困难。因此,在从正义角度对军事干涉评估时,还需要借重军事干涉的具体实践进行考察。

二、关于军事干涉实践中的正义探讨

由于军事行动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代价,因此,使用武装力量一般情况下都是现代国家理性决策的结果,这种理性在一个层面上表现为干涉国都认定自己是从正义原则出发采取军事行动的,以弘扬正义的名义进行干涉,能使国家的决策增强,在国际和国内社会获得较为广泛支持的可能。在冷战结束以后的国际关系实践中,科索沃战争是较为典型的以道义责任为基本理由而采取军事行动的案例,北约因此而把此次行动称为“人道主义干涉”。

对于此次行动的起因,北约提供的证据是这样的:20世纪80年代末期,米洛舍维奇一上台执政就取消了科索沃阿族人的自治权,推行了多项歧视性和压制性的政策,而且不顾国际社会的警告而我行我素,1998年,歧视性的政策又演变为针对阿族人的一系列有计划的暴行,并蓄意推行将阿族人驱逐出科索沃的种族清洗政策,1999年1月,塞族部队在拉查克屠杀了45个阿族人,并使该地区出现了近两百万人面临种族清洗威胁的局面。经过从朗布依埃到巴黎的和平会谈,科索沃阿族人签署了一个包括所有科索沃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各族之间停止敌对行动、以民事手段解决争端等在内的建设性协定,但谈判以米洛舍维奇的不妥协而告终。而且,从3月20日开始,塞族部队还对阿族人发动了代号为“马蹄铁”的大规模种族清洗行动,在美国大使理查德·霍尔布鲁克的外交斡旋没有得到米洛舍维奇任何让步的情况下,经北大西洋理事会的授权,北约秘书长索拉纳作出了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采取空中作战行动的指示。这次行动被美国国防部《科索沃“联盟力量”行动战后审查报告》称为“从由威胁使用武力支撑的外交活动变为由外交活动支撑的军事作战行动”。

北约采取军事干涉行动的依据来源于对以下事实的判断:米洛舍维奇政府领导下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所作所为已经危害了该地区的基本人权,对于科索沃阿族人的驱逐和屠杀使该地区出现了人道主义的灾难,驱逐行动所引起的大量难民涌入邻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稳定造成了危害,灾难可能迅速地蔓延到邻近的阿尔巴尼亚、马其顿、保加利亚、希腊和土耳其等国,从而对地区安全构成威胁。这些灾难和危害的出现,使得北约认为有必要以强有力的方式制止米洛舍维奇所领导的南联盟的不正义举动。北约还认为,有命令南联盟停止镇压行动采取措施改善人道主义状况、呼吁各方停止敌对行动在科索沃保持停火的联合国安理会1199号决议在先,南联盟的军队和警察却还强行把科索沃的阿族人赶到农村和邻国,这一过度的、不加选择的使用武力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这是北约采取军事干涉行动的法律依据。

上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认为是北约军事干涉行动的正义性来源。对于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具备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因为对于个体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价值的关怀是全人类都能认可的道德准则,而大规模地侵害人权显然是对这些基本道德准则的违背,制止和制裁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避免其向更广的范围扩散也具备实践上的必要性。从另一层面来看,在国际社会使用多种外交手段未果的情况下进行军事干涉,从程序上说还符合不首先考虑使用武力进行干涉的原则。由此,北约认为对科索沃进行军事干涉是正义之举。但是,巴特拉姆·布朗认为,北约领导人在事件的一开始就避免回答对科索沃实施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正当的问题,而他们却清楚地界定了为了道义或政治原因采取行动是正当的,言下之意就是,北约所认定的正义性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军事干涉行动的相关因素。其一,北约是怎样获得进行军事干涉的主体资格的?与科索沃地区所发生的事件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只有联合国安理会第1199号决议,该决议认为科索沃局势的恶化对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并要求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行使其权力,但众所周知的是,北约所采取的行动是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北约是绕过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而采取行动的。北约认为,50年来,北约一直是跨大西洋的安全基石,而且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北约一直对该地区负有特殊责任。1998年10月,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签署了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认可、并受北约监督的协议,而南联盟对该协议的践踏和米洛舍维奇的所作所为被认为是直接向北约的信誉发出了挑战。北约由此认为,如果北约对南联盟背信弃义的行为以及其他行径坐视不管,没有做出最终的反应,那么北约自身的威信,以及美国对全世界安全承诺之可信度都会遭到怀疑。也就是说,北约进行军事干涉的主体资格是自定的而不是给定的。

其二,从北约军事行动的进程来看,北约是有较为具体的作战计划和目标选定程序的。从1998年9月开始,北约各国的国防部长开始拟制两项空中作战计划,第一项空中作战计划要求在空袭中首先使用空军部队压制敌防空系统,尔后再实施下几个阶段的作战,最后消灭南斯拉夫军队和安全部队的主力;第二项计划称为“有限空中反应”计划,旨在对科索沃发生的严重,但又有一定限度的事件随时作出有限的空中反应,以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在局势的变化中,北约先是尝试政治解决的途径,而在和平谈判破裂以后,欧洲盟军最高司令作出了实施两天空袭的新作战方案指示,以此迫使米洛舍维奇撤回其部队。此外,还形成了两个应对性的方案,第一个是针对南斯拉夫军队对科索沃阿族人实施镇压行动时北约可能做出的反应,第二个是针对南斯拉夫攻击北约部队或北约国家时北约可能做出的反应。北约还在军事行动目标选定的协调程序中规定由欧洲盟军最高司令批准的目标,须在战场接受“合法性审查”。

因此,如果仅从北约单方面所提供的证据来看的话,北约的军事干涉行动是具有可接受性与合理性的,或者说是符合正义的条件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判断所有这些因素的标准该由谁来确定?北约是否具备制定标准的主体资格?而且,在军事干涉的起因、干涉主体的资格条件、军事行动的进程及其结果等方面,北约所提供的证据与事实本身之间是否存在距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判断的标准和事实本身才是认定北约军事干涉行动性质的关键因素,任何主观的判断标准和对事实的不真切描述都会影响国际社会对这次行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