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的监测应急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的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监测和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监测和预警工作的具体要求是:①根据重大的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类别进行;②监测计划的制订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有的放矢;③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估;④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⑤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3.物资储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4.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突发事件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畅通。所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是领导机关准确把握事态,正确进行决策;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处理和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主体。①突发事件监测机构。这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突发事件应日常监测机构。这类机构可能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被指定在不同的卫生机构中或者卫生机构中不同的部门。由于其承担着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在发现有规定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保健等与卫生有关的机构。上述机构在发现有规定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有关单位。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者单位。有关单位在发现有规定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向国务院报告。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爆发、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③发现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3.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期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除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外,其他每一个环节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突发事件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体现,也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其意义是:①有利于缓解社会的紧张、消除公众的恐惧;②有利于发挥信息主渠道的作用,稳定人心;③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和广大群众协同行动;④有利于国际的信息交流和协作。
(四)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仅不能反映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而且会失去处理和控制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态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隐瞒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缓报是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突发事件。谎报是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隐瞒、缓报、谎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中的漏报,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主观故意。授意是指将自己的意图通过一定方式明示或暗示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图从事某一活动。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国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六、应急处理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1.突发事件的评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2.法定传染病的宣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3.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4.人员和物资调集。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
5.交通工具上传染病人的处置。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站,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对于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站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公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