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早已进入平常百姓家。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伴随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我国已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强调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相结合,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如何在自身或亲人遇到交通事故时做到依法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本章着重要为大家阐述的问题。
67.如何理解新手不得驶进快速道?
【问题】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请问:如何理解新手不得驶进快车道?
【解答】关于《条例(征集意见稿)》中提出“新手要靠右侧行驶”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如果让新手紧靠右侧通行,这会与行人靠得很近,会增加更多的不安全因素。此外,处于实习期的司机如果驾车在快速路上行驶,也会对交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68.如何理解自行车上路可载学龄前儿童?
【问题】签于中国当前骑自行车的人数还很多,而且绝大多数人将自行车当成一种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宜适当放宽对自行车的限制。请问:如何理解自行车上路可载学龄前儿童?
【解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为的有关规定。
69.监控资料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问题】王某因屡次驾车闯红灯而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王某不服,拒绝承认自己闯红灯的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便拿出电子监控资料进行播放。请问:监控资料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吗?
【解答】《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主要是指交通监控摄像装置及安装在营运车辆上记录仪器所记录的音像材料。”
因此,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70.酒后驾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问题】陈某在亲戚家聚会时,喝了一些白酒,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出其属于酒后驾车行为。请问:酒后驾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酒后驾车经常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法》第91条对此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1.开车时能打手机吗?车窗能挂饰物吗?
【问题】某日,车主吴先生因为开车时打手机,一不留神入错道,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结果车辆严重损毁,还要负担对方损失。此外,广东也发生过许多因为车内饰物过多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请问:开车时能打手机吗?车窗能挂饰物吗?
【解答】开车时打手机容易分散注意力,危险性极高,是造成车祸的主要原因。
即将实施的新《交通法》规定,驾驶者在驾驶中不得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而与新《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更明确规定,驾驶者在开车时有拔打、接听手机,吸烟、饮食、穿拖鞋等行为时,将一次记2分。
新《交通法》明确指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属违章行为!
这样的车子会使驾驶者的视线受阻,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行车环境,而前方过多、过长的饰品也容易干扰驾驶者。
72.车险赔款额为何常常低于事故实际费用?
【问题】2001年2月,张先生驾车外出,在拐弯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车头受损,将路边一饭店门面撞坏,在修车、赔偿等方面花去了4.5万元,可是只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4万元赔款。请问:张先生得到的车险赔款额为何低于事故实际费用?
【解答】车险理赔中出现赔款少于实际费用是因以下几个原因所致:
(1)免赔率
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还要根据司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
(2)车损险不足额投保
不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按比例赔付,差额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3)实际损失金额过大
如果实际损失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那么超过部分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4)间接和精神损失不赔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
另外,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负责。
(5)—罚款自己承担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涉及到的各种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公司均不赔,需要车主自行承担。
正因为以上这些原因,才导致张先生得到的保险赔偿额低于事故实际费用。
7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享有哪些权利?
【问题】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请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享有哪些权利?
【解答】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享有以下权利:
(1)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了解现场图所绘制的内容,并对现场图中的内容和有关数据提出质疑;
(2)在讯问活动中,当事人有权阅读或请记录人宣读笔录内容,并有权要求按照自己陈述的内容进行记录和请求修改自己的陈述;
(3)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在交通事故调解活动中,有权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阅读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有权请求重新鉴定,有权请求办案人员回避;调解不成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得到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21、26条等。
74.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问题】2002年12月23日,许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汪某撞成重伤。汪某的亲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许某不赔偿事故损失。于是就将许某的汽车开走藏匿起来。请问: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解答】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汪某的亲属无权扣押许某的车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
75.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仍不服的怎么办?
【问题】2002年4月29日,邵某驾车与张某发生碰撞。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驾车未确保安全,也应负部分事故责任。于是,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撤销原责任认定,作出决定,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服重新认定。请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仍不服的怎么办?
【解答】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的途径要求改变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
76.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问题】某国道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司机的视距严重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2001年,在交通事故易发地段的调查、整改中,某县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以没有资金为由,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警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管理措施。2002年7月的一天,韩某驾车经过此路段,但是由于道路的原因,发生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于是,韩某的家属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赔偿。请问: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明文规定,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同公路建设部门尽快采取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1990年5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指出,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这些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已经对危险路段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采取限速、限时、分流等措施。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两个部门的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5条。
77.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问题】张某乘坐出租车外出,由于另一辆汽车抢行,致使两车相撞,张某在事故中头部受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却认定张某所乘出租车没有责任。请问: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解答】张某有两种途径可以要求赔偿。
(1)乘坐的出租车主虽然没有过错,但因受伤的是“人”,所以该出租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可以以与出租汽车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
(2)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选择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司机索赔。
因此,身体受到伤害,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同时提起这两种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78.乘车人因交通事故使其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谁要求赔偿?
【问题】路某在乘坐出租车时拨打手机,恰在此时,后面另一辆汽车追尾撞到了该辆出租车,震动下路某的手机被甩出车外。请问:乘车人因交通事故使其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谁要求赔偿?
【解答】《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财物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过错责任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责任成立的要件,有过错即应成立责任,没有过错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成立责任。
在本案中,被损毁的是路某随身携带的“物”(手机),路某与出租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而该事故的责任方是由后面的汽车司机负全责,路某所乘车的司机没有过错,因此,路某不能向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只能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汽车的司机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
79.持优待证免费乘车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一天,张大爷凭老年人优待证乘坐一辆公交车,在途中,由于一辆小客车和一辆摩托车碰撞,导致公交刹车不及,撞上摩托车,张大爷来不及防备,便从座位上向前跌倒,腿部受伤。请问:持优待证免费乘车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