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胡适论人生: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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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民主与法治 (1)

制度的改良为政治革新的重要步骤

历史上的无数事实使我们不能不承认制度的改良为政治革新的重要步骤。我们不能使人人向善,但制度的改善却能使人不敢轻易作恶(中国古代法家的基本主张在此)。选举票的改革,从公开的变为秘密的,从记名变为无记名,便可以除去许多关于选举的罪恶。今日中国的选举坏到极处了;将来我们若想改良选政,一定还得从制度上去寻下手的方法。

(《〈政治概论〉序》)

固然“徒法不能以自行”,然而好的、完密的法制实在是好人澄清恶政治的重要武器。固然奸人弄法,也可以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运用玄虚;然而好制度加上好人的监督与执行,终究可以使奸人无所施其伎俩。

(《〈政治概论〉序》)

选举的改革固然仍须要有守法的公民作继续不断的监督,然而没有这种制度上的改革,就要监督也无从监督起,因为一县选民册的信实,如何敌得住同区各县的浮报呢?

(《〈政治概论〉序》)

民治的制度是训练良好公民的重要工具

民治制度的推行,曾经过两条路子:一条是一个民族自己逐渐演进,如英国之例;一条是采用别国已成之制,如近代许多新起的民治国家。无论在那一条路上,都曾有过很腐败的时代;英国在一八三二年和一八六七年两次选举大改革以前,也曾演出很不像样的政治罪恶。民治制度的最先进的国家也不是生来就有良好公民的;英国今日的民治也是制度慢慢地训练出来的。至于那些采用现成民治制度的国家,他们若等到“人民程度够得上”的时候方才采用民治制度,那么,他们就永远没有民治的希望了。

民治制度所以有被他国采用的可能,全靠制度有教育的功用。其实这个道理很不稀奇。惯用菜油灯盏的中国人,居然会用电灯了;向来不会组织大规模的商业的中国人,居然会组织大银行和大公司了。政治的生活虽然没有电灯电话那样简单,其实也只是有组织的生活的一种。这种组织的生活是学得会的。可是讲到了“学”字,就得有“学”的机会。讲教育的人都知道最好的教育是实地的学习。民治的制度是一种最普遍的教育制度,因为它是全国一致的,是有公民资格的人都可参加的。要使这个大学校办的有效,只有一个条件:就是要上课,就是不准学生逃学。我们往往说,中华民国十二年的经验究竟有了什么成绩可说?这话错了。这个中华民国政治大学虽挂了十二年的招牌,但上课的日子很少,逃学的学生太多。上课的日子少,故谈不到成绩;逃学的学生多,故还算不得正式开学。信心太薄弱的人们呵,你们且等这个学校正式开学上课之后再来批评成绩,还不迟罢。

西洋各国采用民治制度,也有失败的,也有成功的。失败的大原因不是由于上课太少,就是由于逃学太多。凡经过长期民治制度的训练的国家,公民的知识和道德总比别国要高的多。我在一九一二和一九一六两年,曾去参观美国的选举。我到了投票场,讨得了选举票的“样张”,见了上面的许多姓名和种种党徽,我几乎看不懂了。我拿了样票去问在场的选民,请他们教我。我故意拣了几个不像上等人的选民,——嘴里嚼淡巴菰的,或说话还带外国腔调的,——不料他们竟都能很详细地给我解释。那些嚼淡巴菰带外国腔的美国选民,他们何尝读过什么《政治学概论》或什么《公民须知》?他们只不过生在共和制度之下,长在民主的空气里,受了制度的训练,自然得着许多民治国家的公民应有的知识,比我们在大学里读纸上的政治学的人还高明的多!

有人说:“那不过是公民知识的长进,与公民的道德无关;也许那些有公民知识的人未必都是良好的公民罢?”我的答案是:公民知识是公民道德的要素;公民知识的普及是公民道德养成的重要条件。公民的知识不充分,所以容易受少数舞法奸人的愚弄。且不要说什么了解国民天职的好听话头。单说大家都明白了政治制度的作用,都“戳穿了西洋镜”,都晓得利在何处弊在何处了,那时候,作弊自然不容易了,监督的方法自然更完密了。防弊之法加密,作弊之机会减少;公民道德的进步其实不过如此。什么“人心丕变”“民德归厚”,都不过是门面话。要想公民道德的进步,要造成良好的公民,只有两条路:第一要给他一个实习做公民的机会,就是实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减少他为恶的机会,使他不敢轻易犯法。

(《〈政治概论〉序》)

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

前几天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席上,杨杏佛先生说了一句很沉痛的话:“争民权的保障是十八世纪的事;不幸我们中国人活在二十世纪里还不能不做这种十八世纪的工作。”

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

(《民权的保障》)

“权利”的意义

“权利”一个名词是近三十多年来渐渐通用的一个新名词。当这个名词初输入的时代,梁任公先生等屡作论文,指出中国人向来缺乏权利思想,指出中国人必须提倡这种权利思想。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后来才变成法律给予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中国古代思想也未尝没有这种“义权”的观念。孟子说的最明白: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

这正是“权利”的意义。“一介不以与人”是尊重自己所应有;“一介不以取诸人”是尊重他人所应有。推而广之,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个人自尊其所应有,自行其所谓是。孔墨两家都还有这种气概。但柔道之教训,以随顺不争“犯而不校”为处世之道,以“吃亏”为积德之基,风气既成,就无人肯自卫其所应有,亦无人肯与强有力者争持其所谓是。梁先生们所谓中国人无权利思想,只是这种不争不校的风气造成的习惯。在这种习惯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规定的人权民权,人民也不会享用,不会爱护的。

(《民权的保障》)

法律的辩护士

然而普通人的知识和能力究竟有限,我们不能期望人人都懂得自己的权利是些什么,也不能期望人人都能够监护自己的权利。中国人所以不爱护权利,不但是长久受了不争与吃亏的宗教与思想的影响,其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制演进史上缺乏了一个法律辩护士的职业。我们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包龙图式的清官,却不曾提倡一个律师职业出来做人民权利的保护者。除了王安石一流远见的政治家之外,多数儒生都不肯承认法律是应该列为学校科目的。士大夫不学法律,所以法律刑名的专家学识都落在一种受社会轻视的阶级的手里,至高的不过为刑名师爷,下流的便成了讼棍状师。

刑名师爷是帮助官府断案的;人民的辩护还得倚赖自己,状师讼棍都不能出面辩护,至多不过替人民写状子,在黑影子里“把案”而已。我们看《四进士》戏里讼师宋士杰替他的干女儿打官司,状子是按院大人代写的,是宋士杰出庭代诉的,还几乎完全败诉了,我们看这戏的用意,可以想见我们的老祖宗到了近代也未尝不感觉到法律辩护士的需要。但《四进士》的编著者是个无名的天才,他的见解完全不能代表中国的一般社会。普通人民都只知道讼棍是惹不得的,宋士杰是人间少有的,同包龙图一样的不易得。所以他们只希望终身不入公门,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们只准备遭殃,丝毫没有抵挡,没有保障。好胜是天性,而肯吃亏是反人情。中国人的肯吃亏、不好讼,未必是宗教与哲学造成的,绝大的造因是因为几千年来没有保护人民权利的律师阶级。

西洋人的权利思想的发达同他们的宗教信条正相反。基督教的教主也是教人不抵抗强权的:“有人打你的左脸,你把右脸也给他打。”然而基督教的信条终久不能埋没罗马人提倡法律的精神。罗马不但遗留下了《罗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遗留下的法学与辩护制度。士大夫肯终身研究法律,肯出力替人民打官司;肯承认法律辩护是高尚的职业,而替人伸冤昭枉是光荣的功绩,——有了这种风气和制度,然后人民有权利可说。我们不要忘了:中古欧洲遗留下的最古的大学,第一个(Salerno)是医科大学,第二个(Bologna)就是法科大学,第三个(巴黎)才是神科大学。我们的士大夫是“读书万卷不读律”的,不读律,所以没有辩护士,只能有讼棍:讼棍是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

(《民权的保障》)

民权保障运动的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