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的核心条款(条款参照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保险责任
在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均未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均未进入投资账户,保险公司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如果投保人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费的交纳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 000元。
2.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 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
保险公司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初始费用收取
投保人每次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投资单位数量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有初始费用比例表)。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之外,保险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照超过的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保险公司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资账户的运作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投资账户主要分为股票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和货币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保险公司决定。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账户每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在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投保人保单的具体状况。
投资账户新设及变更
当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合并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投资账户选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可约定可投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比例分配。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可投资保险费在投资账户间的比例分配,经保险公司同意后,自下一个保险费收到日起生效。
条款中所称“可投资保险费”包括扣除初始费用后的期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及其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投资单位的卖出价×(1+卖出差价)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由保险公司决定,但不会高于2%。
投资单位的转换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申请将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从一个投资账户转到另一个投资账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转换投资单位。投资账户转换时,保险公司将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在扣除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保险公司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12次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投资账户转换,保险公司每次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20元。保险公司可以改变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项下任一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必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保险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照当时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2%)。
保障成本
保障成本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扣除日,保险公司按照当月至下月扣除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保险公司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项下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