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70岁等约定年龄多项选择。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
定期寿险的特征
可更新或展期
许多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规定,保险单所有人拥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用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就是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将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保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因健康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投保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标准。
可以转换成其他险种
大多数定期寿险保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保单转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转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转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50岁以前转换。大多数定期寿险保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转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转换值。转换的方法有两种:
1. 按照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转换。保险公司在转换日期出立一份终身寿险保单或两全寿险保单,该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 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转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转换方法,在转换日期出立一份新的终身寿险保单或两全寿险保单,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定期寿险保单时的核保等级来确定的。
定期寿险的分类
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可以将定期寿险分为定期定额寿险、递减定期寿险和递增定期寿险三种。
1. 定期定额寿险:大多数定期寿险属于定期定额寿险。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比如,你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10年期定期定额保单,如果你在未来10年内死亡,且保单仍然属于有效保单,则保险公司将支付保单受益人2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2.递减定期寿险:递减定期寿险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逐步减少。这种类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定的方法逐年减少。比如,你购买了一份递减定期寿险,该保单第一年的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以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减少1万元,以此类推。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保持不变。
3. 递增定期寿险: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逐步递增。比如,初始的死亡保险金为20万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10%。递增定期寿险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
所谓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是按照保险期限划分的一个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因为保险期限的区别,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之间的费率相差较大,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定期寿险高很多。
第二,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退保,终身寿险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而定期寿险基本上没有现金价值。
第三,如果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公司无给付义务,也不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也就是说,定期寿险的保险期是“人生的一个阶段”,是消费型的保险,到期后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再也拿不回来了。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或保到50岁、60岁、70岁等,约定年龄可多项选择。
终身寿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不论因遭受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均可得到保险金给付。也就是说,终身寿险可以保“一辈子”,这也是与定期寿险的最大区别。终身寿险只要维持合同有效,保险金最终必将给付(因为人总有一天会死的)。
定期寿险的适宜人群
第一,对于那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来讲,定期寿险可以让你在家庭责任最重大的时期,以很低的保费获得相对最大的保障,因此定期寿险对低收入的人群来说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第二,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往往将企业资产及个人资产合二为一,一旦企业老板死亡,不但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还会直接导致家庭的生活水准下降。如果企业老板投保了大额定期寿险,无疑对企业的债权人和自己的家人都是重要的保障。
第三,对于那些有房贷的人来说,购买定期寿险也是很好的选择。定期寿险的保额可以和房屋总价相当,保险期限和还贷款期限相同就可以。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家人可以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贷款,避免家庭财务陷入困境。
定期寿险合同核心条款(条款参照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
在定期寿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定期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定期寿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定期寿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定期寿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定期寿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定期寿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个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