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实现对外贸统制,政府颁布实施了外贸统制条例,在进口贸易方面,1938年10月公布《查禁敌货条例》,禁止敌伪货物进口;1938年7月公布《非常时期禁止进口办法及禁止进口物品表》,规定奢侈品、半奢侈品中非战时生活必需而在国统区内可以得到相当代用品者等禁止进口;1942年5月又公布《战时管理进口出口物品条例及附表》,废止前两项禁限法令,规定凡可供利用之必需品,不问出产国别,一律准予进口,但对于非必需品,一部分得申请特许进口,一部分绝对不许进口;为奖励国防民生必需品的进口,防止日本套取外汇,1938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外汇请核办法》,规定需外汇者必先填写申请说明用途,提交证明文件,呈中央银行审查核定。8月又颁布《定货核准制》,规定凡未经政府特许不予提外汇。次年9月执行对禁止进口物品以外其他必需货物输入,一律减税三分之二的政策,鼓励进口;对战时借款的动用,规定各军事、交通、建设机关及有关抗战建设之民用事业,均得按其对于国防、交通、建设器材之需要,请求动支各批借款,购料单经审定及款项核准后,分别交由驻在各国的购料机关统筹办理。出口方面,统制外贸的目的在于增加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调整必需品供应,防止资敌,履行易货偿债等等。具体统制措施是:对易货偿债物资的统购统销,国民政府在向美、英、苏等国借款时,以茶叶、桐油等农产品作为担保,政府就对这些农产品及一些矿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确保偿债;对其他重要出口货物进行结算,1938年4月颁布有关法令,规定商人经营指定结汇货物出口的结汇办法;禁限出口资敌。通过战时外贸统制条例和行政统制办法的实行,国民政府就将西部的外贸体制纳入统制经济体制之中。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政府的外贸主要以吸收外汇为主,为此,着力促进出口外销商品,以购进战争所需的军用物资和发展后方生产的工业必需品、后方所需的民用必需品。政府一面投资建立国营商业贸易,如成立中茶公司、富华公司、复兴公司等等,收购和运销出口物品;一面扶助民营商业民营,贸易调整委员会积极疏通货运,协调交通运输,在资金上的扶持方法为垫付货款、垫付运缴、津贴利息和运费、保险费等,并且调节出口货物市价以降低出口成本。这些政策的执行,有效地刺激了民营商业贸易的发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的沿海进出口线路被完全切断,西部物资严重缺乏,同时由于租借法案及美英巨额借款先后成立,由外国输入的物资不必全以出口换汇为前提,外贸重点因而转变为争取物资为主。以进出口并重,兼顾内销外销为外贸基本原则,组织统购统销,确保易货偿债贸易顺利进行。
1946年11月以后,国民政府与美国先后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空中运输协定》、《中美关于美国武装部队驻扎中国领土之换文》、《关于美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中美双边协定》等等条约,美国获得了在中国的一系列特权。美国就凭借这些特权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的贸易,中国成为美国的商品倾销市场。
1946年4月,国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新公司法》,承认外国公司享有与中国公司同等的权利,为各国垄断资本,特别是为美国垄断资本在中国进行贸易大开方便之门。新公司法公布仅三个月,美国各垄断组织就在中国设立了一百余个分支机构。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施的外贸统制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抗战的急需物资。抗战胜利使得东部沿海地区收复,西部的外贸地位及作用一落千丈,国民政府头也不回地离开西部,放弃了西部的外贸。
四抗战时期的金融政策调整及实施后果
抗日战争以前,四川是当时西部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清末成立的金融机构濬川源和交通银行得到恢复,大清银行改为四川银行,并在重庆和成都设立分支机构。民国四年(1915),四川第一家私营近代银行聚兴诚开业。接着,大中银行、中和银行、富川银行、裕通银行等一大批私人银行也先后开业。县级地方银行有江津工农银行、北碚农村银行等等。一些军阀也开办了银行,如唐式遵的建设银行、邓锡侯的通惠银行等等。由此形成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军阀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并存的局面。各行大量发行钞票,北洋政府、四川地方政府又发行巨额公债,加上成都造币厂和重庆铜元局大量铸造银币、铜币、铜元等货币,造成四川货币种类繁多,币值动荡,市场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金融业极为重视,竭力争取控制金融业,并通过金融业渗透到其他行业,实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民国十七年(1928)11月,国民政府创办中央银行,赋予该行国家银行的职能,有权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造银元,经理内、外债,管理其他银行存款等。同时,国民政府还通过强行加入官股的方式,先后控制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又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两年后,扩大其资本,改称中国农民银行,垄断全国的农贷及其他农村金融业务。此外,还先后成立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
国民政府通过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四大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试图统一全国的货币金融业,但真正实现对西部地区的统一,则是在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民国二十六年(1937)8月,国民政府实施《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将全国的金融业纳入战时统制体系。同时,在上海成立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后迁往重庆),并在全国重要城市设立起52个分处。民国二十八年(1939)9月,国民政府改组和加强了四联总处,颁布《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赋予该处办理战时特种金融业务,由财政部授权联合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可以采取便宜措施,并代行四行职权。于是四联总处便成为战时最高金融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制定经济、金融三年计划;调节法币流通,管理货币发行;推进储蓄业务,吸收闲散资金;整顿贷款业务,扶持战时经济;管理内外汇兑,防止资金外流;收兑金银,促进黄金生产;稳定物价,管制粮食;对敌经济和货币斗争;扩大中央银行权力,集中控制全国金融。同时,国民政府还加强对地方银行的控制。民国二十九年(1940)8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将商业银行、钱庄、银号、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管理范围,被管理的金融机构要建立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限制银行资金的泛用,检查银行的营业,禁止银行从业人员经商,处罚办法等等。民国三十年(1941)12月9日,国民政府又颁布《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管制。此后,国民政府又根据管理银行办法的原则,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和办法,将西部地方银行和商业银行纳入战时管制体系,并通过强化四联总处的职权,逐渐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为中心的国家垄断金融体制。
国民政府对战时金融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外汇进行管制,这是维持国内货币管制的基础。抗战初期,为维护外汇市价,防止资金外流,国民政府在颁布实施安定金融办法的同时,与外商银行达成“君子协定”,并让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民国二十七年(1938)3月14日,国民政府公布《购买外汇请核办法》,同时制定《购买外汇请核规则》,规定外汇的出售统一由中央银行在重庆办理,自3月14日起,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停止卖出外汇。同年4月,国民政府贸易委员会又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售法外汇办法》,规定商人出口所得外汇,要按法定价格售于中国或交通银行。民国二十八年(1939)7月以后,国民政府相继颁布《出口货物结汇领取汇价差额办法》、《进口货物申请购买外汇规则》、《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等等,进一步强化外汇管理和外贸统制。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实行,基本形成战时外汇集中管制体系。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依靠大量发行法币来解决财政困难,引起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为平抑物价,国民政府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公债政策、田赋征实、购买粮食方案、黄金政策、人为地维持官价低汇率、低利率和低运费等等,然而,实行这些政策措施的效果大多是弊大利小。抗战胜利后,随着内战的爆发,国民政府的军费开支日益增加,于是采取货币贬值政策,增加货币发行量,又以金圆券取代法币,结果使得恶性通货膨胀无法遏制。货币政策的失败,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制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