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治蜀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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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国时期的四川吏治(2)

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省政府对于公务员的文化素质和阅历等都已做出了详尽而又明确的规定,使得行政人员的任用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无疑是一大进步,是建立近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该《办法》实际执行的效果显然未能如意。如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不得任用为公务员,而实际上在当时的四川地方实力派中不少人皆有此嗜好,也并未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依旧在省政府中身居要职。

(三)举办各种训练班

刘湘省政府十分重视对行政人员的培养训练,以期培植基层政权骨干,巩固地方政权的根基。刘湘就职宣言中宣称要“设定期训练班以培植真材”。1937年3月,省府秘书长邓汉祥也曾谈道:“四川自前年省府成立,即着眼于各级行政机关人事之调整,语其要则为登明选公与训练考核。除历办三期县政人员训练班及财务人员训练班外,近更办理保甲人员训练班。……务使政治下层机构,臻于健全,一切新政,始易贯彻敏活。”(《邓秘书长离渝前详谈川省政治》,载《四川省政府公报》76期,1937年。)可见,“训练”被新政府视为培养新式行政人员的主要方式。在刘湘主持川政期间,先后共开办过七种训练所(班),受训人员达七千多人。七种训练所(班)即:(1)四川省政府县政人员训练所;(2)四川省政府财务人员训练所;(3)四川省政府保甲干部训练班;(4)四川省政府社会军事干部人员训练班;(5)四川省政府统计人员训练班;(6)四川省政府农村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7)四川省政府区员训练班。从名称中可以看出,这些训练所(班)所覆盖的人员极为广泛,对于培养新型行政人员,完善地方行政机构有着积极的意义。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当推县政人员训练所。

1935年2月,蒋介石派其秘书长杨永泰对刘湘说,重庆行营要仿武汉行营的先例,训练县政人员,“训练完毕后,交由省政府以县长、区长委用”(邓汉祥:《刘湘与蒋介石的勾心斗角》,载《四川文史资料集粹》第一卷,第777-778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刘湘唯恐中央势力借此控制四川基层力量,力争将训练改由行营与川省合办,5月,县政人员训练所在重庆开办,刘湘亲任所长,行营所派王又庸任副所长,省府秘书长邓汉祥代表刘湘主持县训一切事务。县政人员训练所共开办三期,每期训练时间约为三个月。县训学员经过三个月训练后,举行政治等科毕业考试,并由省政府各厅处长与公审会进行口试,最后还须经刘湘口试,方可汇总成绩,评定毕业班次,分县长、县长存记、佐治三等。毕业学员分发各地任用。1936年2月,省民政厅长王又庸对记者谈到:“关于县长、佐治人员以及区长之人选,经就客观的事实上之考察,凡经过训练之人员,已派充县长者,有五十余人,占全省各县三分之一,佐治人员及区长,亦略称是。预计第三期毕业后,全省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县份,所有地方政治重要负责人员,概从县政训练出身。后此当更努力,使整个的县政人才皆从训练得来。”(《新新新闻》,1936年2月10日第6版,转引自王玉娟《刘湘政府(1935-1938)对川省基层行政人员的任用倾向》,《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据邓汉祥回忆,刘湘时期“县训人员担任县长的经常保持八九十人;全川五百多个区长,完全是县训人员充任”(邓汉祥:《刘湘与蒋介石的勾心斗角》,载《四川文史资料集粹》第一卷,第777-778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出任各县县长、区长及县政府秘书、科长的县训学员被刘湘视为统治四川的“行政骨干”,是选用县政人员时“优先”考虑的对象。《四川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第10条明确规定:“区长应就分发之县训毕业人员尽先任用”,如“县训人员不敷分配时”,才考虑其他人员(《四川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载《四川省政府公报》第44期,1936年。)。这些县训人员与刘湘政府也因此形成某种特殊的关系。县政人员训练所二期毕业生、曾任成都县县长的黄白殊回忆道:“凡是县训人员堪任县长或其他紧要职务者,多由邓汉祥提请刘湘任用,因之,为时稍久,邓汉祥遂与县训人员形成领导兼师生的密切关系。”(黄白殊:《四川省“县训”和“保训”的概况》,载《江北县文史资料》第2期,第47-48页。)刘湘出川抗战前,把武德学友会(会员以刘湘培训出来的旅、团、营三级带兵官为骨干)与县训学员组成“业余学术研究会”;还将部分专员、县长组织成立一个不公开的团体“新政社”,自任总裁,邓汉祥任副总裁,其中多数亦为县训人员。这样,通过举办县政人员训练所,刘湘实现了其“控制基层政权”,巩固其在四川统治的目的。

(四)举行考试,选拔官吏

根据《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类公务员均须经过考试院的考选、铨叙,方能任用。1936年,四川省遵照国民政府训令,于10月15日举行普通考试,选拔官吏。但普通行政人员选拔不在此列(《新新新闻》,1936年5月23日第10版,转引自王玉娟《刘湘政府(1935-1938)对川省基层行政人员的任用倾向》,《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之后,川省又遵令于1937年举行县长考试。由四川省政府主席刘湘任试务处处长,国民政府特派谢着城任典试委员长。

1937年1月30日,四川省首次县长考试在成都正式举行。根据《县长考试条例》规定,县长考试分为三试。其中,第一试注重学理之应用,第二试注重本省实际问题及建设方案,均以笔试进行。第三试为口试,注重应考人员之经验及才识。本次四川县长考试笔试部分实际共分五场进行:第一场考试党义、国文;第二场考试宪法、刑法及民法;第三场考试经济学、财政学、行政法规;第四场内容为地方财政、地方自治、地方行政;第五场内容为川省实业。此外,将考生分为20个组,分别依次进行口试。本次考试,应考人数为426人,但只取录了9名,录取标准相当严格。而川省对这9名考取人员的任用并不积极。时至1937年2月26日,只有第一名陈文藻被委为南川县县长,其余各员,省政府仍然只表示“设法安插”(《新新新闻》,1936年2月26日第10版,转引自王玉娟《刘湘政府(1935-1938)对川省基层行政人员的任用倾向》,载《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7月,刘士笃等考试及格人员向南京考试院诉苦,称“川省府对及格人员,并未依法录用”,并请求下令四川省政府对考试及格人员“尽先录用,以维考政”(《新新新闻》,1936年7月28日第5版,转引自王玉娟《刘湘政府(1935-1938)对川省基层行政人员的任用倾向》,载《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迫于压力,四川省政府于1937将公审会登记审查合格人员与“普通”考试及格者中未派职务者组织起来,成立行政研究会,表示以后遇有空缺,便“把此项可用人材,作为今后之补充”,以暂时安抚这些合格但无“缺”者。该会于1937年2月成立,刘湘亲任会长。1937年6月,四川省政府从行政研究会会员中遴选了二十余人代理各县区长;7月,又委任三十人代理昭化、广元、剑阁等县区长。考试合格人员艰难的任职状况与“县训人员担任县长的经常保持八九十人;全川五百多个区长,完全是县训人员充任”的情况形成巨大反差。

用考试来选拔行政人员,可以克服用人不当、任人唯亲等弊端,做到选贤举能。然而,民国年间的社会政治现实决定了在实际操作中,考试与任用之间的脱节,直接影响了考试效能的发挥,这不仅是四川,也是当时全国文官考试中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1935年川政统一后,四川省在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培养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带有现代因素的变革,进行了建立近代公务员制度的尝试,然而由于历史现实的影响,这些变革又是极其有限的。在实际的人员任用中,私人关系和派系因素影响突出,使得许多规章制度实际形同虚设,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人事制度中的无序与腐败。民国时期,川省政局动荡,军人干政大行其道,军人势力对川省行政体系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以成都市政府历届负责人的任用为例。从成都市政公所的成立到1937年初的历任督办和市长均为军人,并具有较高的军阶和职务。1937年以后,虽然有文职人员担任市长,但均与军队有着联系,甚至以军队为靠山。与各派政治军事势力的消长相对应,川省行政人员的任用亦频繁变动。同样以成都为例。在市政公所时期(1922年3月至1928年6月),6年间共换了5任督办,平均每一任督办任职时间为15个月,其中最长者为30个月,最短者则仅为7个月。在市政府时期(1928年6月至1949年12月)的21年间,成都市共换了14任市长,平均每一任市长的任职时间为18个月,其中最长者接近5年,最短者则仅为2个月,一般在1年左右(何一民:《近代中国城市发展与社会变迁(1840-1949年)》,第328页,科学出版社,2004。)。行政人员,尤其是高级行政人员的任用变动频繁,使得许多行政制度与政策往往朝令夕改,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人事制度亦陷于紊乱之中。

四民国时期四川的司法

清末的司法改革在民国初年已初具规模,司法行政组织日趋完善。当时在成都除设有省级高等审判厅外,成都、华阳两县还合设一个地方审判厅,各设一个初级审判厅。重庆也在1912年设立了高等审判厅。长寿县成立了司法署。南充县和合川县也“别置司法官理诉讼”。

司法改革后,还废除了刑讯体罚。“法庭程序较为合于人道,被告人在许多情况下都许取保释出,宣布的判决一般都比旧制度之下的判例为轻”(《重庆海关1912-1921年调查报告》,载《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第214页。)。

虽然民国时期的四川司法有了一定变革,司法机关在形式上已独立,但事实上,在其执行中却往往受制于地方行政机构,乃至受制于军队、袍哥等地方势力,司法权力非常有限。

五小结

推翻清王朝后,四川的吏治也随着川省政局变化不断发生着变革。民国初革命党人对革除四川吏治弊端曾有过许多美好的设想,虽然最终迫于残酷的政治现实而成为泡影,但它们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军阀割据时期是四川近代史上最为黑暗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四川吏治亦毫无章法可言,实为历史的倒退。随着1935年川政统一,四川的行政制度中也呈现了一些新变化,一些近代公务员制度被逐渐采用。然而,当时的社会现实决定了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制,因此也就无法真正解决吏治的腐败问题,也无法建立起真正高效、廉洁的公务员制度。总之,没有民主与法制监督,一个廉洁、高效率的政府是建立不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