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跌荡一百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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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1905立宪急先锋 (1)

一个人办一县事,要有一省的眼光,

办一省事,要有一国的眼光,

办一国事,要有世界的眼光。

——张謇:江苏省咨议局演讲,1909年

1905年,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激进的年份。朝廷以令人炫目的速度推出了各项变革,涉及政治、社会和财经等诸多方面,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震撼之强早已远远超出百日维新时期提出的所有内容。

然而,正如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言,“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1905年的晚清留给后世的悬念正是:为什么变法力度如此之大,而最终还是无法避免帝国的覆灭?覆灭是变革导致的结果,还是变革失败的结果?在改朝换代的过程中,经济变革与政治改革的权重各有多大?它们应该如何协调推进?而且,企业家阶层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变革的能量其实已经蓄积了30年,它只是不断地被打断,然后又在内部的争乱与外部的侵辱下,再次更猛烈地集结。它如地火在地表层下愤怒地流淌,一有裂缝,就会不可遏制地喷射出来,造成巨大的、难以控制的动荡。在1905年,三种力量角力中国的态势已经十分明显,一是立宪派,一是革命派,一是摇摆迟疑的朝廷执政者。三者之间的力量消长以及妥协合作,将决定中国的命运。企业家阶层在这时还没有构成一支独立的力量,他们因各自理念、利益诉求的不同,而分别选边投靠。

庚子国变后,国民情绪曾经陷入短暂的消极,然后又被极大地激发起来,而刺激点便是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当年2月6日,日本对中国旅顺口的俄国舰队发动突然袭击,两国为了争夺在东北的利益,以中国领土为战场,展开了一场大战,清政府竟然以“彼此均系友邦”为理由,宣布“局外中立”。这一仗一直打到1905年5月,以日本战胜结束,这个东亚小国,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先后战胜人口、国土面积均数十倍于自己的两个大国,真正不可一世,崛起成亚洲最强的现代国家。

在日俄战争中,中国东北变成焦土一片,百万国民生灵涂炭,而主政者却无比屈辱地作壁上观,其无耻低能已无以复加,帝国的威严和信用双重破产。在士大夫和知识阶层,民族主义猛然抬头,求变之声不可阻挡。据日本学者市古宙三的计算,在这一年前后,前往日本留学的青年大大增加,人数很快超过万人,费正清称之为“到此时为止世界史上最大规模的学生出洋运动”,其中不少人成为中国政界、军界、知识界和商界的重量级人物。日本著名教育家松本龟次郎在1927年曾统计说:“今日中国军人中,位居中上将者,有三分之二曾经留学我国。”在国内,一项又一项的变法被提上了日程。

变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财经、社会和政治三大方面。

清政府在财经上的除旧立新显得最为大胆,这一点在后世很少被观察到。因为不涉及政体,所以,晚年的慈禧对财经变革的奏折几乎是“从善如流”。然而,由于缺乏整体性的规划以及国家主义的模式,晚清的经济变革宛如一个怪胎,最终也因为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利益链条的崩裂,而直接导致了帝国的灭亡。

早在1903年7月,朝廷就专门设立了商部,作为中央政府制定商事法及相关法律的主要机构,下属设立了商务局、劝业道、商律馆、商报馆、公司注册局、商标局等各级商务行政机构,张謇等商界名流被延聘为商部顾问官。第二年1月,商部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这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此后,商部又颁布实施《商会简明章程》等一系列商事法规,1906年颁布《破产律》和《试办银行章程》、《大清矿务章程》等等。这些法律的拟订和发布,建立了第一套比较完整的商法体系,意味着中国公司由沿袭千年的特许主义,进入了现代商业的准则主义。1906年,朝廷进一步将商部改组成农工商部,同时设立学部。

商部还仿照西方国家和日本的商会模式,倡导各地商人设立商务总会和分会。1904年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有26条具体的操作规则,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所’及‘商务公会’等名目者,应即遵照现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以归画一。其未设立会所之处,亦即体察商务繁简,酌筹举办。”这是中国第一次允许民间创建商人组织。

在行政机构创建、法律拟订和商人组织的倡建中,朝廷多次表达了对商业的尊重。在商部成立的章程第一款中,就明文规定:“设保惠司,专司商务局、所、学堂、招商一切保护事宜。”1904年的一份上谕中更说:“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所以,必须“扫除故习,联络一气,不得有丝毫隔阂,致启弊端,保护维持尤应不遗余力”。这些圣旨语言上传下达,对社会风气和舆论的引导无疑是十分具有震撼性的。

更有趣的是,为了表达重视商业的决心,朝廷算是费尽了脑筋。虽然皇帝手中已经没有“米”了,但还是可以送出一大堆的“帽子”,在专门公布的《奖励公司章程》中就明确写着,“现在朝廷重视商政,亟宜破除成见”,于是规定,奖励之大小视集股之多少而定,集股5 000万元以上者,奖予商部头等顾问官职,并加一品顶戴;集股2 000万元以上者可封一等子爵、一品顶戴及双龙金牌,1 000万元以上封男爵,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者,则奖予商部四等顾问官,加四品顶戴。一个叫张振勋的商人因集资招股和捐献“贡献尤大”,被授予侍郎衔三品京堂候补、考察外埠商务大臣、太仆寺卿。

这种重商政策,自秦始皇以降,千年一见。民国学者杨杏佛曾感叹地说:“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乃以子男等爵奖励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这种用行政等级“吸引”和“奖励”企业家的行为,似乎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特色,百年以后仍屡试不爽。

清政府在经济领域接二连三地释放出来的变革决心和措施,让中国气象为之一新。费正清在《剑桥中国史》中认为:“只是在1905~1911年中国工业出现之后,利润的诱惑才占了上风,经济收益才变成主要动机。”

自《公司律》等法律出台后,中国有了正式的公司数量统计。据张忠民在《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一书中的计算,从1904年到1910年,全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大约410家,远远高于1903年可能存在的100多家公司。另据林增平的统计,前30年有据可查的72家近代企业中,官办、官督商办占总资本额的77.6%,商办只占22.4%,到这一时期前后正好倒了过来,商办资本已占76.3%。1905~1908年中,全国新设厂201家,投资合计达4 581万元,年均设厂50家,年增资本1 145万元。年均设厂数分别超过洋务运动30年间所设厂数的20多倍与甲午战争后的2.5倍,投资额分别超过5.7倍与2.9倍。投资范围也更为广泛,除原有的缫丝、棉纺、火柴等业有了较大发展外,烟草、肥皂、电灯、玻璃、锅炉、铅笔、化工等业也有了民族资本企业的出现。股份制公司到1911年时已达977家。

很多学者称,1905年前后数年,“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公司创办数量超过了洋务运动30年国家投资的总额。日本的中国问题专家安原美佐雄因此断定,1905年是中国现代工业发展的新起点,即从“国家兴业时代”进入了“国人兴业时代。”

1907年,创办8年的大生纱厂举行第一次股东会。当时,大生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和资金往来达到了40万两,这些投资并未经过股东同意。会议的记录迄今仍较为完整地保存在南通档案馆的大生档案中。在1904年《公司律》颁布之前,大生的地位可以说是“无限制、无法律之地位”。张謇的好友、官股代表郑孝胥提议“改为有限制、有法律完全之公司”,取名“大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赞成。至于另外投资的企业,则建议成立一家“通海实业公司”来管理,不与大生发生直接关系,在原有40万两以外加拨20万两,共60万两,算是大生拨给通海的股本,分12万股,每股5两,股票分发给大生股东。

在股东会上,还发生了一场官股与民股的争论。

会上有股东提议确立股权,1~100股,每股一权;100~500股的每20股加一权;500股以上到无限股,每40股加一权。股东王绍延当场提出:“商股没有500股以上的股东,所定500股以上每40股加一权,明明是为官股而发。”另有股东则认为:“这样设计,大股太吃亏,特别是官股。”股东张澹如说:“官股股数多,不是商股所能敌,股数多的,权数递减,为保护小股,不能不这样。”股东陆叔同则质疑:“为什么官股一定不能保护小股?”此外,还有一个叫刘厚生的股东给出了其他公司的做法,譬如,浙江铁路公司权数用递加法,江苏铁路公司权数至多不得超过25权,两公司都没有官股,但对大股都有限制,“可见这是公例,不是专为官股而定”。

这场争论的焦点是如何规范官股在大生中的决策权力。尽管在张謇任内,官股一直只分红而不参与决策,但是民间股东显然对此还不放心,他们试图用制度的方式来加以明确。

好在官股代表郑孝胥是个开明之士,他说,《公司律》不分官、商,凡是入股的都称股东,股有大、小之别,无官、商之别,会场上不可提“官股”、“商股”字眼。在他的支持下,股东会最终通过决议,“将500股以上,每40股加一权删去。1~100股,每股一权,101股以上至无限股,每20股加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有利于股份较小的民间股东。

跟经济变革上的大刀阔斧相比,清政府在社会变革上的力度稍显不足,而在政治变革上则是迟疑摇摆。

早在1902年,皇帝便下令禁止妇女缠足。1904年,谕令创办新学和颁布教学大纲,同时准许妇女就读新式学堂。所有这些,实际上是从法律上承认了近30年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女权主义、现代化教育。到1905年,最惊天动地的变革法令就是“废科举”。

9月,张之洞、袁世凯等人会衔上奏,要求立即停开科举,理由是:“科举不停,学校不广,士心既莫能坚定,民智复无由大开,求其进化日新也难矣。”当月,慈禧就下旨准奏,宣布从下一年起废除有1 300年历史的科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