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拟提出立法建议,修改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依据其“非正常和特殊情况”下的权力向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任何信贷延伸都需事先得到财政部长的书面批准。
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在“非正常和特殊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经5个或5个以上成员表决,就可以授权联邦储备银行向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贷款。对这种贷款权力的唯一的限制是任何此类贷款必须由联邦储备银行保证或担保并且联邦储备银行必须取得证据证明那些借款人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信贷舱位”。
在最近的金融危机期间,联邦储备委员会为保护金融体系和经济好几次使用了这个权力。它贷款给私人金融机构以避免其无序破产(例如,美国国际集团)。在许多领域(例如,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商业票据发行商)联邦储备委员会已经提供了流动性便利,以增强信心和增加流动性。进一步而言,它创造了旨在激活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便利,进而恢复给消费者和企业的贷款,而这些消费者和企业正是依赖于这些证券化市场获得信贷的。
目前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发放这类贷款而无需财政部长的批准。实际上,在危机期间它利用其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每次发放贷款都寻求并得到了财政部长的批准。确实,旨在激活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便利的这些贷款,涉及到使用问题资产救济计划(TARP)基金作为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的贷款的保证并且这些流动性便利是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设计的。为了以后给依据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的贷款提供适当的问责制,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的贷款权力将受制于财政部长事先的书面批准。
(五)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与加强国际合作
正如在这次危机期间已经显现的情况,金融压力可以轻松快捷地跨越国界蔓延。然而,监管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制定。没有一致的监管,金融机构往往会将它们的业务活动转移到监管标准宽松的司法管辖区,展开一种冲向监管标准底线的竞赛,加剧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美国试图通过G—20峰会、“金融稳定署”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努力协调国际金融政策,推进符合美国国内金融监管改革利益的进程并就这四个核心问题达成国际共识:监管的资本标准;监督全球金融市场;活跃的跨国金融公司的监管和危机预防和管理。2009年4月在伦敦峰会上,G-20峰会领导人发表了一份包含8个部分的宣言,概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全面计划。
1.加强国际资本框架
美国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继续修改和完善BaselII(资本新协议),制定更加准确的适用于交易账户和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引进补充性杠杆比率并改进对资本的定义。美国也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完成对BaselII框架的详细审核,以减少其顺周期效应。
第一,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通过国际性一致的监管资本要求,为加强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提供了一个框架。由于原巴塞尔协议的弱点变得日益明显,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新协议,被称为BaselII。美国尚未充分执行BaselII,他们认为国际金融危机已经显示出BaselII框架的弱点,因此,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努力改善针对交易账户和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框架。
第二,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监管资本的定义,以改善资本的质量、数量和国际上的一致性,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实现资本定义和谐化的指导方针,并与2010年提出最低资本水平的建议。
第三,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一个简单、透明、不是基于模型的杠杆信贷措施,同G—20伦敦峰会领导人提出的建议保持一致。
第四,美国敦促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与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协调,以便执行G—20伦敦峰会的建议,减轻周期性,包括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建立资本缓冲器以使银行可以在形势恶化时能挺得住。
2.改进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督
美国试图敦促各国当局推进信用衍生产品和其它衍生产品市场的标准化和已经得以改进的监管,特别是通过中央清算对手方的运用、与G—20峰会的承诺保持一致、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来实现这一监管目标。
G—20峰会领导人同意推动信用衍生产品的标准化和中央结算,并呼吁业界在2009年秋季就此制定一个行动计划。美国国内的市场参与者搞了个在北美使用的标准化合同,成立了几个全球性的中央清算对手方,用于信用衍生产品的结算。
3.加强对国际活跃金融企业的监管
美国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各国执行G—20伦敦峰会的承诺,以便通过监管联席会议的成立及其持续的业务发展,加强对全球性金融公司监管的国际合作的制度安排。
美国认为这次金融危机凸现了一个持续的跨国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及国际监管机构之间就重要的全球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协作的需要。
4.改革危机预防和管理的权力和程序
美国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抓紧改进全球金融公司的跨境处置机制,尽快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美国也敦促各国改进信息分享的制度安排并贯彻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跨境危机管理的原则。
(1)金融企业的跨境处置机制。金融危机已经影响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而不在乎这些银行和企业的法律结构、住所或客户所在地。许多带病运行的金融机构规模庞大,有复杂的内部结构和复杂的内部活动,并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全球金融体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广泛的关联度。目前,既不存在一个常见的程序也不存在一个完整的谅解:即国家怎样能够干预一个大型金融公司的破产以及这些干预行动如何与其他国家的处置努力互动。例如,各国金融交易或存款的净额结清规则各不相同。各国的监管当局倾向于保护他们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即使这样的做法对其他国家会产生负外部性影响。
许多国家没有解决银行倒闭的有效的制度,这就迫使决策者对破产金融公司使用次优的、特设的反应措施。美国建议建立一个能提供足够权力的解决制度,以避免对那些一旦破产将带来系统性影响的任何公司的无序的解决。
G—20伦敦峰会悦纳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世界银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制定跨境银行解决制度的国际框架所做的持续的努力。美国试图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以改善跨国金融企业的解决机制:为解决当局建立一套灵活的权力能力,从而为重要的系统功能提供连续性,如把资产、合同和经营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过渡机构,创建和经营短期过渡机构,当机立断处置破产机构的权力,以及更多可预见和一致的关闭门槛;深化相关监管当局之间跨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开发,和增进各国对跨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各种各样的解决制度如何互动的了解;根据当前流行的“独立实体”措施,实施促进危机管理和处置的效力和效率的改革。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启动进一步的工作,特别是针对为分配与大型跨国金融企业破产相关的财务负担实现最大化的解决选择的方法开发的可行性和可取性;进一步促进现有的规则对跨境金融合同和大额支付交易的结算及清算的效力,包括提供无偿债能力期间维护合同关系的选择,诸如通过美国银行破产法律中过渡机构的选择。
(2)危机管理的原则。G—20伦敦峰会之后,各国监管机构正在贯彻G—20伦敦峰会领导人认可的跨境危机管理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定的原则。每个主要的国际性金融机构所在国的监管机构将负责在某一特定金融机构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国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5.强化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
美国建议金融稳定理事会尽快完成其结构调整,并就推动全球金融稳定给自己制定新任务。
在伦敦峰会上,G—20集团领导人呼吁重建最初创建于1999年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原来叫做金融稳定论坛(FSF)现在称作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这个机构,将其成员扩大到包括所有的G—20集团成员国,而G—20集团领导人又给金融稳定理事会增加了促进金融稳定的任务。根据其增加的任务,金融稳定理事会将评估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促进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流,提醒和监督满足监管标准的最佳做法,为监管联席会议制定准则并支持监管联席会议的成立,以及支持跨境危机管理和应急规划。
6.提高审慎监管标准
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改进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清算银行(BIS)、标准制定部门共同研发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工具并于2010年制定出促进金融机构更强有力的流动性缓冲器的全球性框架,包括跨境金融机构在内。
7.扩展监管的范围
(1)确认应属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外资金融公司。确定合适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对外资金融公司的应用要求。
美国建议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适用比其他银行控股公司更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比其银行控股公司更高的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2009年4月份G—20集团领导人同意对“所有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应实施适当程度的监管。”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经过与财政部磋商后制定一个规则,用来指导确认那些国外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国内的经营业务是否会威胁到美国的金融稳定,这项评价规则类似于美国对国内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确认标准。联邦储备委员会打算对外资金融公司的全球性业务采用该规则、选择只对外资金融公司在美国的经营业务采用该规则或对那些影响到美国金融市场的外资公司的经营业务采用该规则。
在确定那些外资公司必须遵守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时,联邦储备委员会将考虑在美国营业的外资公司与美国本土的金融公司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竞争机会平等的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也将考虑这些确定办法对行政部门谈判的国际协定的影响。此外,美国提出的对银行控股公司身份“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的新测试将适用于在美国营业的外资金融机构,这种测试跟美国对自己的金融机构的测试方式一样,同时将考虑他们的法律形式(如分公司)与美国同行的差别。
根据目前的现代金融机构法案,拥有或控制一家美国银行的外资银行必须遵守美国国内银行控股公司取得银行控股公司地位的相同要求,也就是所有外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必须“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既不拥有也不控制一家美国银行的外资银行,但通过设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在美国营业,它也必须“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如果它被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如果一家外资银行通过其分行和分支机构在美国营业,无论是外资母银行和其分支机构都必须“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如果它被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
(2)扩大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美国敦促国际社会贯彻G—20伦敦峰会的承诺,要求冲基金或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和适当的信息披露,以评估它们单个或集体对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
G—20集团领导人同意要求对冲基金的注册或对其经理实行门槛限制并要求对冲基金在现行的基础上披露适当的信息,以便允许监管机构评估它们单个或集体对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
美国的监管改革建议扩大到了G—20集团的建议,包括私人资本池顾问的登记,以及交易记录保存和要求给投资者、债权人和清算对手方进行额外的信息披露。
8.引入更好的薪酬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