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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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一国两制”构想与祖国统一的理论(2)

随后,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亦作了同上述原则一致的法律规定。“一国两制”在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中的初步实践证明了这一构想确实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正确方针。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不仅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关于“一国两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作过论述,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可见,“一国两制”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中的有关思想

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曾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属性、国家的职能和国家的作用。

马克思指出:“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7页)由此论述说明,国家不仅有阶级属性,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机关,而且有民族属性,是民族利益的代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维护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政权可能把国内阶级矛盾置于次要地位,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阶级矛盾和冲突。

马克思还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2页)可见,国家不仅是进行阶级统治和压迫的机关,而且还担负着组织社会生产、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职责,这些都是“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38页)当一个国家政权基本巩固之后,其组织管理经济与社会事物的职能就会上升为主要职能。

恩格斯还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而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6页)显然,国家不仅是在阶级冲突中产生的,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缓和阶级冲突的需要而产生的。缓和冲突也是国家的作用之一。

二、列宁的有关论述

1917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在世界上,当时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着极其险恶的国内国际阶级斗争形势,如何确保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对于巩固新生政权至关重要。所以十月革命刚刚胜利,苏维埃政权就通过了和平法令,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则。列宁于1919年12月2日在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关于国际政策问题的决议草案》中写道: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希望同各国人民和平共处,把自己的全部力量用来进行国内建设。”(《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357页)他还说:“只有工人阶级才能在夺取政权以后,在实际上而不是在口头上执行和平政策。”(《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45页)实行和平共处原则在实践上使社会主义苏联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包围中生存并成长起来。

社会主义首先在不发达国家取得胜利,使得社会主义力量相对弱小,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成为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这就决定了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需要推行和平共处原则来巩固政权,而且巩固了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通过推行和平共处原则来发展社会主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苏联实现了同资本主义国家的长期和平共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共同敌人还结成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为争取世界和平作出了巨大贡献。

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对资本主义进行有限制的利用,是马列主义一贯的策略原则。列宁在分析了俄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后果断地指出:“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小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5页)面对国际上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的现实,列宁深刻地阐明了利用历史上一切(包括资本主义)有益的遗产来促进社会主义的思想。他说:“当我们的国家在经济上还极其薄弱的时候,怎样才能加速经济发展呢?那就是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42页)他在《论粮食税》中写道:“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21页)苏联在建国初期根据列宁这一战略思想,实行新经济政策,取得一走的成效,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三、毛泽东及中央领导关于和平统一祖国的思想

1949年全国解放时,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中国没有立即收回港澳主权,而采取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但公开声明中国从来不承认强占港澳地区的不平等条约,我们将在适当时机收回港澳主权。

在台湾问题上,我们政府始终坚持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但在解放台湾的方式上,从来没有排除采取和平方式。1955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万隆会议情况时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方式和和平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人民日报》1955年5月14日)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首次明确表示愿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

进入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为了争取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我们党表示愿意同台湾国民党当局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的思想进一步明确。1956年1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凡是能团结的人都要团结,比如台湾,那里还有一堆人,他们如果站在爱国立场愿意来,不管个别的也好,部分的也好,集体的也好,我们都欢迎他们来为我们的共同目标奋斗。同年6月28日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宣布:“我们愿意同台湾当局协商和平解放的具体步骤和条件,并且希望台湾当局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机,派遣代表到北京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同我们开始这种商谈。”(《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0页)同年10月,毛泽东进一步表示:如果台湾和平统一“一切可以照旧”。1957年4月毛泽东和周恩来会见外宾时再次讲道,“国共两党过去已经合作过两次”“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人民日报》1957年4月17日)。

1957年春,我有关方面明确表示:两党通过对等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湾成为中国政府管辖下的自治区,实行高度自治,台湾地区政务仍旧归蒋介石领导,共产党人不派人前往干预,而国民党可派人到北京参加对全国政务的领导;但外国军事力量一定要撤离台湾海峡。(龚育之、石仲泉:《邓小平“一国两制”论的由来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5年2期,第3页)这表明,毛泽东周恩来关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一个国家可以有两种制度并存的思想已具雏形。

1958年炮击金门是我国政府围绕台湾问题处理对外关系的一个重大决策,但我国政府同时坚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张。1958年10月6日由毛泽东起草,以彭德怀名义发表的《国防部长告台湾同胞书》强调:“我们都是中国人,三十六计,和为上计”,并再次建议“举行谈判,实行和平解决。”(《人民日报》1958年10月6日)1963年初,周恩来将毛泽东多次讲话中阐述的思想概括为“一纲四目”。“一纲”是台湾必须回归祖国。“四目”是(l)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由蒋介石决定;(2)所有军政及建设经费不足之数,由中央拨付;(3)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协商解决;(4)双方互约不派人进行破坏对方团结之事。周恩来表示,中国整个是社会主义,有那么一块地方处于民主革命阶段未尝不可。

在香港问题上,中央同样采取了同上一致的态度,如1957年4月28日周恩来在谈话中指出:“对香港的政策同对内地的是不一样的,如果照抄,结果一定搞不好。……香港要完全接资本主义制度办事,才能存在和发展,这对我们是有利的。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3页)虽然后来由于国内爆发“文化大革命”,国际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没有亲眼看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顺利推进,但他们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提出“一国两制”构想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四、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

“一国两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第一、创造性地运用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邓小平曾讲过:“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页)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经过拨乱反正恢复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国两制”构想正是在这条思想路线指引下提出来的,邓小平多次重申,“一国两制”构想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基本依据就在于此。

这个构想是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提出来的。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就是用什么方式才能解决香港问题,用什么方式才能解决台湾问题。只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非和平的方式。而采取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变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而外没有其他办法。

总之,“一国两制”既考虑到台、港、澳和大陆隔离多年的历史,又考虑到各方社会制度本质不同和在生活方式方面存在的差异;既考虑到统一祖国是大势所趋,又考虑到要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既考虑到大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考虑到台港澳地区人民由于长期隔离造成的心理状况和生活背景,是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各方面的历史现状出发的。它是对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创造性运用。

第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它脱胎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但他们没有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还可以在局部长期保留资本主义。列宁也仅提出在过渡时期,无产阶级政权可以允许某些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实行“一国两制”则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主一次,长期共存,这就创立了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

“一国两制”突出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作用与职能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具有阶级统治和阶级调节的作用,具有统治压迫和组织生产、管理社会事物的双重职能。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国家不仅是阶级统治的机器,更是调节社会主义主体内部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和调节国家内部社会主义主体和资本主义局部的关系的机器。国家的基本职能将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下对阶级矛盾的调节,同时表明国家专政职能逐渐减弱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逐渐增强。

“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传统观念,创造了带有某些联邦制特点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新观念。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马克思主义原则上主张实行单一制,认为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但也不绝对排斥联邦制,认为联邦制有利于解决多民族国家的矛盾。实行“一国两制”以后,我们国家仍然是单一制国家,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不仅比一般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大,而且比联邦制的邦成员政府的权力还要大。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崭新形式。

第三、发展了利用资本主义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