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惟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作用,是通过它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来实现的。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从根本上讲就是以使全社会信任和服从的权威、力量,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来组织、规划、协调、控制整个国家发展的行为和活动。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党对国家生活的政治领导,即由党来决定国家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二是党对国家生活的组织领导,表现为党的干部执掌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重要领导岗位;三是党对国家生活的思想领导,即党通过教育和引导,使人民和社会接受一定的思想意识形态。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表现为对国家宏观发展的规划、指导作用,也就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总体领导,使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及政策制订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政令和政策。其次表现为对本党的意图、方针在贯彻实施方面的引导作用,主要是通过本党各级组织和各个成员,在一系列的宪法、教育、解释等工作中,把党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的设计,贯彻到社会中去,使党的主张深入到社会各种领域和各个阶层,形成社会对党的方针的强烈感知和认同,保证党的意图在国家生活中得以实现。再次表现为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所发挥的监控作用,也就是通过各级组织和党员,监督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行使,保证党的意图、主张在国家各级政权机关职权行使和在功能运行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同时,领导人民群众对政府实行监督,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动向和社会活动作出及时的判断和处理,对业已形成的不利于党的政策、意图贯彻实施的行为和活动,给予及时有效的控制。
(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不仅是法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确立了领导人民的地位。这种地位和作用,在几十年来的历史中,随着形势变化发展有过强化或弱化的情况,但从未被动摇过。
2.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地位是由其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它的职能所决定的共产党和其他任何政党一样,具有其本质属性和职能,是为了取得政权、参与政权而组织起来的政治团体。它在成立之初就是以取得国家政权为政治目标,取得政权之后,就自然成为执政党,成为国家生活的领导者。
3.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和国家生活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党正是依靠自己的智慧、能力,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取得了人民和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其领导地位和作用的认可。
4.中国共产党具有担负起领导国家生活的能力和素质它不仅在过去是由社会的优秀和先进分子所组成的,现在,它也是吸收和纳涵了社会中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精英人才的政党,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在中国没有其他社会政治团体和政治力量能够承担起对国家生活的领导。
总之,中国共产党具有实现对国家生活领导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有能力实现对国家生活的领导。
(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是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生活中实现党的领导目的和意图的方法和形式,是党的各种领导职能发挥作用的手段、形式和程序的总和。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基本处于“非法”活动的地位,其任务是领导人民进行政治革命并取得政权。当时党的领导方式的总的特点是:依靠党的权威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凝聚力,直接领导人民进行政治斗争和武装斗争。
这种权威手段和直接作用的领导方式,是由当时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党不得不履行着政权的职能,担负着政党、政府和司法等组织的各种功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执政党,随着社会环境条件因素的变化,党的领导方式由过去的对社会的直接领导转换成一系列的中介来实现对国家生活的领导。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正常化,使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逐步走上了符合现代政治行为规范的道路。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建立各种专门的组织机构,以有效地对国家生活进行领导
在党组织内部,设立与各级政权机关平行的党的委员会,指导和领导各级政权的工作;在与各级政权机关平行的党组织中,还建置起各种专门的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以专门指导、协调同级政权机关的相应工作。在党组织外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建立非行政化的党组织,负责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本部门的贯彻实现。党组在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对本部门的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组服从批准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2. 向国家机关提示或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得以贯彻实施
一方面,党向在各级政权机关中任职的党员发出党的指示,这些党员在日常工作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作用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党把自己的意图和主张,转化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党在国家立法机关中的成员代表,来获得对政策建议的批准,从而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
3. 向社会广泛宣传党的政策和主张,以便顺利地完成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
党通过在组织内部专设的宣传系统,通过各级党报、党刊等舆论工具,宣传、解释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意图深入人心,增强党对国家和社会进程的领导性的影响作用,并通过党的领导和新闻传播媒介来控制、调节和制止那些不利于党的领导的意识形态,包括某些文化思潮、社会观念等。
4. 向各级国家机关推荐党的优秀人员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经过党组织
推荐的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重要职务的人选,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程序的认可。党通过这些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命担任重要职务的本党成员,通过
他们的种种工作和活动,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党和
国家各级领导人交叉任职的做法,也是党领导国家生活的重要方式。
5.通过本党党员的示范影响作用,带动党外人士,使党的意图得以实现中国共产党现拥有7 300多万名党员,从全国总体上看,大约每十几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共产党员。党员的分布相当广泛,各地区、各领域、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几乎都有党员。党依靠自己的组织纪律性,主要依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影响和带动全国人民,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
一、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党政关系就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它决定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总体格局和基本框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各级共产党组织实际掌握着许多国家权力,成为事实上行使很多国家政权职能、在社会生活中最有权威的机构。这就带来了相当程度上的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弊病。
在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各级组织不得不执行起政党、军事、立法、司法及政府等组织的功能,各级革命政权的职能不得不向党组织集中。这时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具有高度的社会政治动员能力,适合革命战争条件的需要,对共产党争取全国政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这种长期形成的党政关系的基本格局,构成了塑造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强大压力。所以,新中国的政治体制一开始就带有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历史痕迹。建国初期,由于当时政治环境的变化和客观形势的需要,出现过对党政关系非自觉的调整,使大多数党的领导人进入到各级国家机构中,以国家机构成员的身份通过国家机构来领导国家事务。但是,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这种方式不久便被打破。《五四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其重大缺陷就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的设置,没有与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相协调,在确认我国政治生活中存在党组织和国家组织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时,没有规范共产党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来领导国家政权和国家生活。长期以来,党的领导便逐渐脱离于国家组织体制之外,党的组织便在国家机构之外强化了领导行为,于是在重大决策时,便开始通过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
在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国家政权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产生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使国家体制的有效运行出现一些困难,以党代政越来越严重。国家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逐渐分散到各种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之中。国家组织机构的权力越来越小,国家组织机构的职能也日趋弱化,而党的各级组织则日益成为真正的权力核心和决策机构。
“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各级组织也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下受到普遍冲击,陷于瘫痪状态,取而代之的是“文革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一元化领导。
革委会实际上是集党、政、军、民领导机关于一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它集中了社会各种管理职能。由于革委会本身是由干部代表、军队代表、群众代表等多方面的人员所组成,自身就很难统一,加上它本身党政不分、军政不分、政企不分等等,因而很难担负起领导社会、管理社会的职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组织生活和国家组织体制逐步走上了正规化道路。
三、党政分开
在我国所谓党政分开,其基本涵义就是党政职能分开,也就是党管党的事,政管政的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政分开的核心就是要解决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对党政关系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党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党政分开”,这是为改革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而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实质上讲,党的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党和国家政权组织的性质、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国家政权组织是一套公共权力体系,它以暴力、强制为依托,依靠国家机器的严密组织,以至高无上的权力来从事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教等各方面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而政党是由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聚集起来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它是依靠共同的理想和严格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维系起来,以执掌国家权力为其政治活动的主要内容。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但是党不可能在一切方面都体现全体公民和社会利益团体的具体意志和要求。党的组织体系的设置也不适合直接从事行政、军事、经济、文化等活动。政党和国家政权组织虽有联系,但是性质和职能基本不同。党政之间不应当融合混同,也不应当以党代政。
(一) 党政分开的内容
要实现党政分开,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概括起来,其原则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党政分开应当从中央开始,要依据中央、地方、基层党组织地位和职能的不同,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改革宪法规定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要遵循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同样,党章也规定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于是地方党政关系的模式基本仿照、沿袭的是中央的模式。从中央一级实行党政分开,有利于地方、基层党政分开的实施。我国党的中央、地方、基层组织由于地位、职能不同,党政分开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在中央这一层次,党中央对全国各方面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具体表现在执行中央和政治局的指示,保证国务院和中央政府各职能的指示在地区的实施,对地方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的关系。而在基层这一层次,党组织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是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逐步转变为保证监督的作用。
2.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与政府的关系是党政分开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1)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2)撤销各级党委办事机构中与政府重叠对口的部门,把它们管理的行政事务转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和党风;(4)各级党委的办事机构要依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做适当的调整,精简各级党委办事机构,减少专职党务干部;(5)由上级行政部门党组织重点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要逐步改由所在区域的地方党委领导,实行企事业党的关系属地化,并逐步精减专职党务机构。
3.规范党政各自活动的范围,党政职能的分开应当逐步制度化
(1)在党政职能分开的过程中,要把已理顺的党政关系逐步加以制度化,这样才能保证不致于在党政关系上重蹈覆辙,(2)党和政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规范,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政权组织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事;各级党组织在以法律为根本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还要以党章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党政分开的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和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近些年来,我国在党政关系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理论和实践探索,这些探索和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为我们进一步实行党政分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在理论上进行的一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