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求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归档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十一: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1994年6月1日起使用)
01综合经济(72个)
OI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OI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资产 资料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第三产业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8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 轻工 有色金属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丝绸 水运 运费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1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园林 土地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2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气象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储蓄 费用 侨汇 折旧率
06贸易(5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 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外事(40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对外关系领土 领空 外交人员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对外宣传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外国专家涉外
08公安、司法、监察(45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 劳教
08C监察
廉政建设审查 纪检 奖励 表彰 受贿 贪污
处分 侦破
09民政、劳动人事(78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选举 行政区划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墓地 殡葬
09B人事
行政人员干部 公务员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专家 参事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更名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 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丧葬
奖惩
10科、教、文、卫、体(70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 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检验
10E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馆所 院校
校舍地方志 软科学 社科
11国防(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后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入武 退伍
12秘书行政(71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察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纪要
12B行政事务
?2082.
行政 工作制度纪念活动庆典活动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13综合党团(45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民间组织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爱国人士
13C民族
13D宗教
13E港澳台
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台湾问题
13H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试点 推广 青年 政治
范围 其它 党派 组织 领导 方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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