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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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政务效能监察 (21)

(l)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过错责任承担。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2)审核人直接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3)批准人直接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4)集体决策过错责任承担。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5)上级机关过错责任承担。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不作为过错责任承担。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2.行政过错程度

追究责任应当根据行政过错程度予以适用。行政过错按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机构,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对一般过错,应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2)情节一般,给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机构,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属较大过错;对较大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的处理。

(3)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机构,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对严重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停职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4)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机构,以及管理相对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对特别严重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降级(含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3.从重、从轻、减轻和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1) -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营私舞弊,明示或暗示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及其提供服务活动的。

(5)责任入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或规章未作规定,公务员无法操作且尽到说明责任的;3)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效能损害后果发生的。

4.追究效能监察对象的不合作行为(1)拒绝接受行政效能监察,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的;(3)拒不落实监察建议或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又不及时提出异议的。

(四)行政效能过错责任的主要追究方式

1.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1)行政效能告诫的含义。行政效能告诫,是监察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损害行政效能,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和行政效能低下的行政组织,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项行政措施。行政效能告诫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效能告诫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和公务员。行政效能问题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整体效能,因此,确定行政组织本身是否存在效能低下问题是首要问题,然后再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行政部门和公务员。

2)针对的问题是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或者引咎辞职的情节轻微的效能问题。“情节轻微的效能问题”这一概念较为模糊。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是一个难点问题。

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以列举的事项明确情节轻微的效能问题有哪些;二是依托行政效能监察的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确定。

3)行政效能告诫是一种中间性质的惩诫措施。一旦达到新的标准,将引发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累积式惩诫机制,是一种轻微违法不当行为重复产生的纠错机制,因此,这一机制牵扯各方面问题:一是转换机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为什么告诫两次以上就取消评优?二是对行政组织告诫的转换问题,即对行政组织的数次告诫如何转换而对行政组织更大的惩戒压力和行政首长的个人责任。

(2)行政效能告诫的主要行为。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政府的决定、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轻微的;2)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办理有关事项;5)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超过督办期内没有办结,又无正当理由,造成不良后果的;6)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情节轻微的;7)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AB岗)替代制等规定,情节轻微的;8)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9)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的;10)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上述规定仅为行政效能告诫的主要内容,并非全部内容,在实施中,主要应当结合行政效能监察的考评结果,分清责任,区分主体,实事求是地予以告诫。

(3)行政效能告诫的程序。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行政告诫对象。监察机关经过抽查或检查,认定有关人员符合告诫的有关规定,确定为行政告诫对象。

2)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填写“行政告减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予以行政告诫。担任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

3)实施告诫谈话。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同级监察机关领导实施告诫谈话。担任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告诫谈话。

4)实施告诫。以“行政效能告诫书”通知被告诫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行政效能告诫书”等相关材料由告诫单位建档备查。

5)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告诫的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受理复审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告诫的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被告诫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告诫的复核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4)行政效能告诫的结果运用。

1)行政效能告诫存入个人档案。

2)行政效能告诫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相结合,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3)被告诫者属后备干部,根据管辖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或者建议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4)行政效能告诫与其他干部考察结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凡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6) -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被告诫三次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