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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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政务效能监察 (8)

紧密配合经济建设,积极开展监察工作,是这一时期监察工作的特点。监察机关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检查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此,中监委于1950年7月提出: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包括:“与政权机关和企业部门中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其他违法失职现象作斗争。”监督各级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认真负责,奉公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监委1950年下半年的工作任务包括“工作的重心是财经部门,争取用半年的时间对国营的主要工厂、矿山、仓库、商店、银行、粮食、税务、交通、农林、水利等企事业机关以及主要县市的工作,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彻底监察。”通过平时检查,发现了大量的问题。例如皖北1949年7月遭受水灾后,轻重灾民800多万,占全皖北人口的30%。但是,当地领导机关对实际灾情不作认真的调查了解,认为不要紧,直到1950年1月当灾情十分严重,造成灾民严重的逃荒和死亡时,才引起重视。又如河北省某县的一位区长,为了完成棉花种植任务,公然持枪威逼群众不许赶集。在这一年里,中监委和大行政区监委共受理各种案件7 000多起,仅中监委,1950年就受理各种案件809多起,经调查结案的有328起,处分干部500多人。

以中监委1950年经办的23起案件为例,其造成的各种物资损失折合人民币竟多达1 240亿元(旧币)。郑州铁路局修建16座120吨水塔,由于领导经验不足,其不符合实际的计划和预算竞被批准,而且包工和采购中存在着贪污舞弊行为。中监委经过调查处理,挽回经济损失折合小麦900多万斤。华东贸易部浦江转运站领导重用曾有多次贪污行为的留用人员掌管运输大权,他们勾结奸商,在5个月内集体贪污15.5亿元(旧币),案发后,华东军政委员会监委直接进行查处,追回了部分赃款。

各级监察机关在查处各种经济案件时,本着查处案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受理检举揭发的案件,还是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都要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实施改进。

为贯彻政务院关于统一I国家财经经济工作的精神,有重点地开展现金管理的效能监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建立金融管理新秩序。1950年1 1月华东人民监察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成调查组,有重点地对上海华东纺织管理局、工业部经理处、江南造船厂、后勤军需部、招商局等25个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通过全面检查了解,提出了解决现金管理问题的诸多合理性建议,为建立健全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国初期,在推动经济恢复与发展的过程中,对监察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的清晰思路和认识,促使监察机关以各种方式参与其中,经济领域的任何活动均可看到监察机关参与其中,发挥其特有的职能。

(二)以项目检查的方式开展效能监察

监察机关结合中心工作,抓住主要倾向,集中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其主要方式为:

(1)针对一个时期或一个地区带普遍性的主要倾向、薄弱环节或者重要问题,进行有组织的专项检查。如浙江省监委组织的物质保管大检查。这类检查规模大,能够发现很多问题,对推动和改进工作有较大的作用,但事先应做好充分的组织准备,事后还需要对全面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切实可行的纠正办法。

(2)对工作薄弱的部门或重要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这种检查,可以弄清楚一个单位或者一个系统工作的全面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这是一种规模较大,复杂性较高的检查活动.,事先一般都要组织好力量,制定周密的计划,从局部开始,逐渐铺开,先检查计划和各种指标的执行情况,然后,检查经营管理和执行政策的情况,最后,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涉及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管理缺陷、制度不完善的提出相应的纠正建议,督导监察对象进行整改。

(3)配合当前准备开展或者已经开展的各项运动,在运动中主动发现各部门的问题,或者通过发动广大群众揭发问题,从中选择重点,配合运动进行检查,在推动运动深入进行的同时,提高效能。

(三)建国初期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经验

(1)自上而下的检查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效能监察方式。所谓“自上而下的检查”,是指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中发现问题,并且对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而“自下而上的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针对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职能履行和为群众服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检举揭发和申诉控诉等方式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进行规范、纠正和处理的监察活动。为实现“自下而上的监督”,在制度上,采取在监察机关设置人民接待室,在行政机关、厂矿企业、商业单位、城乡街道和乡村建立人民通讯员小组的方式。

(2)结合中心工作,抓住主要倾向,集中力量,有重点地检查处理,取得经验,推动一般的工作方法。1951年6月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正确运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力量,抓住重点,进行工作”。各级监察机关遵循这一基本方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监察工作,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例如,浙江省监委在1951年春季,为了纠正该省物质保管工作的损失浪费现象,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检查了商业厅、财政厅、卫生厅和工业厅等单位的95个仓库的物质防霉、防火、防特等制度及其设备的情况,发现许多浪费现象,破获两起大的贪污案件,同时,还抢救了将要霉变的物质近百亿元(旧币)。

(3)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法。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是监察工作职能体现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方面。前者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发生的错误行为,通过监督和纠举使其错误行为得到揭发、检查和纠正。而后者则是为了从中吸取教训,以利于今后的工作和长远的事业。因此,改进工作一直成为监察工作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改进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监察机关通过对违法、失职及其他行政案件的查处,使直接责任者明辨是非,深刻认识错误的性质及其危害性,从中吸取经验,以利于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核心在于提出改正错误和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二,监察机关通过对那些带倾向性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从中发现某些带规律性的问题,以便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第三,鉴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某些法规、政策已经不适宜,监察机关通过问题发现法律规范与政策方针存在的问题,向立法机关提供修改法律规范和政策方针的建议,并从制度上保证建议的落实和有效性。

三、新时期效能监察工作实践

1987年,中断近30年的监察部恢复组建。监察部成立初始,紧紧围绕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廉政监察。随着监察工作的深化,逐步认识到行政监察机关在保证政令畅通中所具有的特定职能作用,提出了以保证政令畅通为核心的执法监察。而执法监察的提出和实践,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行政监察职能的多样性、执法监察的基本理念,为效能监察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条有效地研究路径。1989年,国家监察部经过对东欧一些国家的考察,借鉴当时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对政府工作效能实施有效监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定时期监察工作的实际,探索性地提出效能监察的概念。1989年12月,尉健行同志在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正式阐明效能监察的基本内涵:“要围绕着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既包括效能监察,也包括廉政监察”。这标志着效能监察概念的提出和效能监察实践的启动。新时期效能监察工作以对效能监察的认识程度及其效能监察的工作内涵的变迁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以执法监察全面统领效能监察为核心的效能阶段(1989-1991)

在1989年11月举行的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后,党中央把一度被延误的治理整顿工作重新提上日程。这一阶段治理整顿大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在调整结构的同时,以启动市场,争取经济适度发展为侧重点。第二步是将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重点逐步转到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上来。提出治理整顿工作必须抓住四个重要环节。一是继续压缩社会总需求,解决国民收入超分配问题;二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三是整顿经济秩序,克服生产、建设、流通、分配领域的严重混乱现象;四是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大力提高各个方面的经济效益。由此确立了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把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减少资金占用、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具体化,层层加以落实,并作为考核各级经济组织和企业工作的主要指标。

为贯彻落实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决策,明确监察机关在治理整顿中的职能作用,1989年12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监察部部长尉健行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推进行政监察,惩治腐败,保证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的报告。报告指出:1990年监察机关要继续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业务的指导方针,并且划时代地阐明了效能监察的基本内容。提出“效能监察”的概念并将其纳入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1)就外部背景而言,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中心任务,这一中心任务重点落实在拥有不同公共资源的政府职能部门。那么,行政监察机关如何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自然成为特定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课题。行政监察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念,在各级监察机关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行政监察工作如何能够通过一个有效的途径,实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始终是摆在监察机关面前的难题。而效能监察的提出,为行政监察机关服务于经济建设提供了一条不可或缺的有效途径,而这一途径与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治理整顿的主要途径“提高经济效益”相吻合。

(2)就内部因素而言,监察部恢复后,行政监察一直围绕着开展以反贪污受贿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重点抓好对各级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经济监督部门、执法部闩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这一中心任务展开,随着对监察职能认识的加深,逐渐加重了以保证政令畅通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但是,由于对执法监察概念理解的简单化和泛化,在客观上导致执法监察的开展,形式重于实效,似乎以特定的法律规范,针对特定的监察对象,围绕着特定的领域所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就是执法监察。监察机关在不断完善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的同时,始终不断地探索如何深化监察工作。因此,在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开展监察业务”的基本思路。而“全面”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一方面,监察职能应当包括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另一方面,在执法监察统领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前提下,以开展廉政监察为重点。因此,由于对执法监察与效能监察的相互关系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效能监察在这一时期较多地停留在概念探讨上,甚至以执法监察代替效能监察。监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有执法监察机构而无效能监察机构,即是这一时期观念认识的客观反映。

1990年6月,尉健行同志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我们一般称之为执法监察。考核政府机关执法的效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有效率;二是看是否廉洁。因此,我们又把执法监察主要分为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两个部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监察工作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工作的方针。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个方针符合实际,是正确的,也是有成效的,现在仍然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不能变。但是强调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并不是提倡单打一,可以不重视或不抓效能监察。不断发展的形势和实际工作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而且有些监察机关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效能监察。因此,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提出,1990年各级监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围绕治理整顿加强执法监察工作,逐步加重这方面的执法监察分量,中央各部委及地方各业务部门的监察机关尤其应该如此。有的监察机关还可以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主要精力放在围绕治理整顿开展执法监察上。这里所说的执法监察是指围绕治理整顿开展的执法监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效能监察方面的工作。”

1990年8月,尉健行同志在一次公开场合的讲话中说:“开展效能监察,首先是标准问题。效能监察的标准大致有三个层次:一是合不合法;二是是否完成计划;三是合不合理。开展效能监察除了标准以外,还有一个分工和配合的问题。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一定要搞好分工配合,既不能插手其他部门的日常事务,又不能因为各项业务有人管而放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