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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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政府采购 (21)

(l)对本地或本国供应商的优惠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如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及其他有关国际经济组织机构的规定和政府间协定的要求,在国际招标中,在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资金担保、技术资格以及确定供应者的资金、商业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标准时,不得在本国供应者与外国供应者及外国供应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但这些国际协议及国际经济组织同时也规定,在采购中,本国供应商可以享受某些优惠待遇。各国政府最普遍规定的优惠待遇之一是规定本国供应商在价格上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根据这些优惠条件,在审查某些标准尤其是价格标准时,对本国供应商的条件就要适当放宽。

(2)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一些国家为了保护中小企业、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制定了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该考虑到这些规定。

(3)其他优惠规定。如对高失业地区及不发达地区供应商的优惠。英国于1971年规定,在价格、质量、交货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将合同授予不发达地区的供应商。在第一次投标未果后,应再给这些供应商一次投标机会,并可以高于要求达25%的价格进行投标。因此在资格审查时也应对这些地区的供应商实行优惠和照顾。

3.确定供应商资格

通过审查,供应商如果符合资格审查机构所确定的供应商能力的各项指标,并且出具了所规定的有关资信证明,即可以被认为是合格的供应商。具体的合格供应商确定后,即可以公开通告,或以分别告之的方式通知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政府采购。

供应商资格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着政府采购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政府采购活动能否顺利完成。在供应商的选择上,既要注重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又不能形成对供应商的排挤和歧视,而是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事。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第一节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政府采购是政府作为需求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构成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对于政府采购也不例外。

(二)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的研究

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经济学说以“经济人”假说和市场完全竞争为研究基础,认为市场能够最优化地自主调节资源配置,无须政府调节就能够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在很多领域发现古典经济学派的研究基础--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往往是不能满足的,如单个或几个厂商垄断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其中,以赫伯特?西蒙和肯尼思?阿罗为代表的一批欧美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率先对“充分信息假定”提出质疑,指出不确定性是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任何决策都面临着大量的不确定性,抉择策略与行为后果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乔治?斯蒂格勒、威廉?维克里、詹姆斯?米尔利斯等人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研究,并从现实的制度安排和经济实践中发现,不仅行为者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而且信息的分布是不均匀、不对称的,即同一经济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所持有的信息量可能是不对等的。这种状况会严重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并经常导致“市场失灵”。

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会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交易双方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会千方百计地收集有关交易的种种信息,于是形成了信息成本。对于信息成本的认识早在20世纪初就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罗纳德?哈里?科斯1937年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所需要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然而,以往的经济学在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时候,常常忽略或把交易成本视为零,这是不现实和不科学的。人的理性和拥有的信息都是有限的,没有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天才,而且搜寻和收集信息都是要付出成本和代价的。因此,对于信息的拥有者来说,他就应该拥有相对意义上的信息产权。而信息需求者要想从信息拥有者那里获得准确的信息,就应该为这些信息产权的转移、转让或使用付费,这和商品交换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你不愿意为信息付费,你就可能因为没有准确、明晰的信息或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导致行为的失误,从而实际上付出了更大的交易成本,当然在这里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有着一致的地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对于信息在交易中重要性的认识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得到不断提高,对它的研究也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又一经济学的分支--信息经济学,迄今为止该领域的多名经济学家获得了多项诺贝尔经济学奖。

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奈特把信息与市场竞争、企业利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联系起来,认识到企业为了获取完备的信息必须进行投入的重要性。他在1921午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提出了“信息是一种主要的商品”,并注意到各种组织都参与信息活动且有大量投资用于信息活动。

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马克萨克发表了《信息经济学评论》一文,讨论了信息的获得使概率的后验条件分布与先验条件分布有差别的问题,标志着信息经济学的诞生。

1961年,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信息经济学》的著名论文,研究了信息的成本和价值,以及信息对价格、工资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影响,用不完全信息假设替代完全信息假设来修正传统的市场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因此而获得198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1973年和1974年,斯彭斯发表了两篇论文《就业市场信号的使用》和《市场的信号使用》,提出市场中介通过使用信号可以抵消逆向选择效应的“信号理论”。

1976年,斯蒂格里茨在与他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竞争性保险市场的均衡:论不完备信息经济学》,提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在信息非对称的市场仍可通过让信息优势方自我选择的筛选方法,来改善自己处境的市场运作理论。他在同年又与另一位经济学家合作发表了《信息与竞争性价格系统》的论文,提出了市场信息效率与市场效率之间存在悖论的重要学说,认为社会需要有适度的市场信息来保证其有效的运行。以上三位经济学家因其相互有联系和可补充的非对称信息理论的创造性研究而共同获得了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名誉教授维克里在所得税和投标、喊价的研究中,解决了在信息分布不对称条件下,使掌握较多信息者有效运用其信息,以获取利益并优化资源配置的问题。其后,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莫里斯在维克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激励机制设计理论。这两位经济学家因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研究领域的突出贡献,分享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需要完备的制度基础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准备等硬件要素外,还需要对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一)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息记录、信息储存与信息查阅等项内容。采购信息往往能够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加强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环节,特别是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时代,充分运用灵活的信息手段,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的必然选择。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是信息管理的核心,世界各国(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相关规定都主要是围绕着这个方面展开的。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涉及信息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招标程序、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参与意向采购的邀请、招标和交货期限、招标文件、透明度、资料提供与实体义务的审议、资料提供和缔约方义务的审议等相关条款,以及附录二、三、四各方成员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从主体上看,这些规定不仅涉及采购实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政府采购协议》第六条第一款中提到:“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广泛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任何程序办法(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内),应由各缔约方在附件四所提到的适当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务使其他缔约方及供应者了解其内容。各缔约方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缔约方解释各该政府采取的程序。各实体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一供应者解释其采购办法和程序。”而且,还涉及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如《政府采购协议》第六条第九款中要求各缔约方收集并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购买的年度统计资料。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中,与采购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公众获取法律文本、通信的形式,授予采购合同的公告,关于货物、工程或服务说明的规则、语言,征求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的程序,投标邀请书和资格预审邀请书的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供、澄清和修改,征求建议书通知,邀请服务建议书的内容、澄清和修改,两阶段招标、限制性招标、邀请建议书、竞争性谈判及邀请报价等相关条款。这些规定,明确了所有政府采购都应当遵循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不同的采购方式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规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欧盟为了确保成员国供应商能广泛参与联盟体内的公共采购,并促使采购过程能够在供应商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进而实现采购的公开和透明,在《公共指令》

有关采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方面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欧盟公共采购在不同采购进程中发布的公告主要包括:定期合同预告、招标公告、合同授予公告、使用合格供应商名单公告等。

(二)政府发布采购信息的意义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中,信息发布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遵循市场等价交易的规则,但它又与一般的市场交易不同,其原因在于它涉及的采购量大、品种多,对市场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必须确保采购过程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否则会对市场产生消极的影响。通过发布信息,可以使尽可能多的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掌握商机,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也便于纳税人进行监督。同时,它还可以促进潜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此外,通过采购信息的发布也宣传了政府采购工作,扩大了政府采购影响,有利于社会各界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说,政府发布采购信息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政府采购本身需要发布信息。通过发布信息,可以使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供货,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

(2)政府调控经济需要通过信息发布引导资源的配置。各国政府为了促进竞争,并使有关的小型企业、处于劣势的企业以及劳动力过剩地区的企业在获得合同及分包合同方面得到帮助,其采购法规均要求政府采购公开发布信息。

(3)国际经济合作也要求政府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及各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中,也提出了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要求。如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应在该协议所规定的刊物上公布每一拟采购的通知,及早公布参加投标程序的条件,通知资格合格者名单等等。

(第二节 政府采购信息收集

政府采购的信息收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是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但是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则应该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由于政府发布的信息对市场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因此,必须确保其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更新的及时性。政府采购信息收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资料收集,产品相关信息收集,供应商信息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收集和采购案例信息收集等几方面的内容。

一、信息收集的内容

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