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最近,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如广州、上海、北京,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娱乐方式,两对或多对夫妇聚在一起娱乐,有些包括性活动。
这些搞换偶活动的人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曾被认为是违法的。试举一例: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有一伙中年人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搞性聚会以致获罪。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多次劝过我,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心想,这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至于蹲监狱。终于,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有五个人被判了刑,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今天人们的行为标准和观念来看,以上案例问题很大。这种活动在中国虽然还很少见,在西方却是屡见不鲜的,被称为换偶活动。在这类活动中,数对配偶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换配偶的性活动。在20世纪50年代,人们将这类活动称做“换妻”,这一称呼反映出一种妻子是丈夫的财产的价值体系,似乎妻子是一种可供交换的物品。于是又出现了具有两性平等价值的称呼:“换偶”。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如果他们知道在中国,他们这类活动的举办者曾经被判死刑,参与者判死缓和15年徒刑,一定会大惊失色。如此判决实属骇人听闻。
根据西方社会学的调查,换偶活动具有阶层的特征。换偶活动的参与者大多是中产阶级白人已婚夬妇。亨特报告估计全美国约有2的已婚夫妇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红书》杂志的调查发现,有的人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换偶活动的主要原因是:以公开与安全的形式为配偶双方提供多样的性活动机会,避免欺骗行为。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认为,此类活动扩大了婚姻性活动的范围,同时又不会威胁到基本的婚姻关系。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此种权利并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締结而消失。在前例中,那位叙述者说,他以为他们的活动“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至于蹲监狱”,而实际判决却不仅有“蹲监狱”,还有死刑,这种后果一定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他对这类活动的性质的判断是从“常识”出发的,而后果却大出他的所料,实在不近人情,证明已经过时的“聚众淫乱罪”的设立和量刑离人们对这类活动的评价相差太远。
与时俱进,就是要改革那些已经过时的违背当代人新观念的行为规范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人民群众创造新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权利,使我们的社会生活更加宽松,更加富于个性,更加丰富多彩。我相信,除了换偶活动,人民群众还会创造出更多为人的身心带来快乐的活动形式和生活方式,人民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得到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