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国学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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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章 诸子(31)

是故论政治者,无论法家、术家,要是苟安一时之计,断无一成不变之法。至于绝圣弃知,又不能见之实事。是故政治比于医药,医家处方,不过使人苟活一时,不能使人永免于死亡也。

名家

《汉书?艺文志》:“名家者流,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余谓此乃局于一部之言,非可以概论名家也。《荀子?正名篇》举刑名、爵名、文名、散名四项。刑名、爵名、文名,皆有关于政治,而散名则普及社会一切事务,与政治无大关系。《艺文志》之说,仅及爵名,而名家多以散名为主。荀子因孔子“正名”之言,作《正名篇》,然言散名者多,言刑名、爵名者少。《墨子?经上》、《下》以及惠施、公孙龙辈,皆论散名,故名家不全出于礼官也。

名家最得大体者荀子,次则尹文。尹文之语虽简,绝无诡辩之风。惠施、公孙龙以及《墨子?经上》、《下》皆近诡辩一派,而以公孙龙为最。《法言》称公孙龙诡辞数万以为法,而不及尹文、惠施。《荀子》讥“惠施蔽于辞而不知实”,其实惠施尚少诡辩之习也。名家本出孔子“正名”一语,其后途径各别,遂至南辕北辙。

孔子“正名”之言有所本乎?曰:有。《礼记?祭法》云:“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国语》作“成命百物。”韦注:“命,名也。”郑注《论语》:“正名,谓正书字也。古者曰名,今世曰字。”《礼记》曰:“百名以上则书之于策。”然则黄帝“正名”,即仓颉造字矣。《易》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项籍云:“书足以记姓名。”造字之初,本以记姓名,造契约。故曰“明民共财”。《易》曰“理财正辞”,其意亦同。《管子?心术篇》曰:“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务名,督言正名。”延,即“延长”之意,过也。形不能定形,故须以名定之。此谓名与实不可相爽。然则“正名”之说,由来已久,孔子特采古人之说尔。

名家主形名,形名,犹言“名实”。孔子之后,名家首推尹文。尹文谓“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员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大道上》)。其语简单肤廓,不甚切当。又云:“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如墨子所称之鬼,何有于实,只存名耳)。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大道上》)。

盖尹文是循名责实一派,无荒诞琐屑之病,唯失之泰简,大体不足耳。《荀子?正名》,颇得大体。其时惠施、公孙龙辈已出,故取当时诸家之说而破之。惠施、公孙龙二人之术,自来以为一派,其实亦不同。《庄子?天下篇》载惠施之说十条,其他辩者之说二十二条。今观惠施之说,尚少诡辩,与其他辩者之说卵有毛、鸡三足者不同。盖公孙龙辈未服官政,故得以诡辩欺人。而惠施身为卿相(惠施为梁惠王相,并见《庄子》、《吕览》),且庄子称其“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