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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后 记 (2)

薪酬激励促成了银行在抵押债务危机期间承担过度风险,对此几乎没有什么争议——的确,保罗·沃尔克和“30国集团”此前就这样说过——但很少有人认为薪酬激励是银行甘冒风险的主要原因。奖金数额如此之大,在多数美国人看来似乎极不恰当,尤其是考虑到纳税人必须救助银行以防整个全球经济系统垮掉,而银行的管理人员却拿到了百万美元的奖金时,看来更是不妥。巴尼·弗兰克说:“他们犯了错误,让我们陷入了困境——他们却给自己发这种钱,简直毫无廉耻。”拉里·萨默斯告诉《纽约时报》说:“金融系统中的这些人,必须认真思考自己对其他同胞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银行就像其他资本家一样,从来没有思考这个问题的习惯。2008年8月,法国总统尼格拉斯·萨科奇提议,自己的政府不再与一些银行做生意,因为它们没有赞同政府制定的薪酬准则,他还力劝欧盟其他国家也照样办,德国和英国的领导人说会制定同样的准则。奖金引发的盛怒仍在继续,可能会影响为监管改革所作的其他努力,这些努力正在缓慢地通过立法程序。

盖特纳提出的一揽子改革计划,似乎已当做改革议案的可行模板被接受下来,这个议案会牵涉很多不同群体的利害关系。该计划的关键部分是要付出努力去控制系统风险;虽然其他部分也被视为非常重要,但还是没有这一部分重要。本·伯南克于2008年7月份破天荒地第一次参加一个作为电视节目播出的镇民大会,他在会上宣布“规模太大,便不能倒闭”的观念应该破除。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做到:搞清楚哪些大型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是或可能是系统风险的携带者;想办法密切监督这种风险,并防止这种风险超过限度;为防止非银行类系统风险携带者(如雷曼兄弟或美国国际集团等)将风险扩散至整个系统,若有必要,可授权监管者自主决定予以强行接管(银行监管者已有这样行动的权力)。2008年8月底,就在20国集团会议召开前夕,蒂姆·盖特纳为《金融时报》写了一篇特约文章,他在文中说,他和同事们正在考虑为所有银行设定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其中一级银行最高,同时制定新标准,限制杠杆率,保持流动性,希望其他国家也会有同样的行动。

总体而言,有太多的人认为这些做法或其他做法都是正确的。但对于如何实施,却存在很多分歧。分歧首先在于谁来做这一切:政府想让美联储做主要的系统风险监管者。这是因为与其他监管者比较起来,美联储对这些问题已有更好的理解,它有合适的人员和专门知识用以执行这个计划,而且不管怎样,为确保它能恰当地行动,还可以让它接受由高级别政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约束。在盖特纳的心目中,为改革所做的努力是否能成功,取决于一点:必须由美联储来负责,而不是由某个拼凑而成的新团体,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委员会负责。

有些人反对美联储拥有这样的权力,包括由两位前证交会主席阿瑟·列维特和比尔·唐纳森主持的投资者工作组也表示反对,这一派人的理由是,美联储未能采取行动防止抵押泡沫形成,甚至在其他人早已看清泡沫了,美联储还是没有什么行动,此外,美联储在管理货币政策和管理银行业风险之间,有着内在固有的利益冲突,刺激了前者往往会刺激后者。也有其他一些人,尤其是极不信任美联储的中部各州的国会议员,认为美联储偏爱货币中心银行,他们害怕将如此多的权力赋予一个独立于国会和政府之外的机构。他们担心美联储是一个精英式、不关心政治(因而对公众意见不会积极回应)的机构,想对美联储施加控制。因此,可以想见,关于谁该是系统风险监管者,会发生激烈论战。如果不是美联储,那么该是谁?这个监管者能胜任吗?这个监管者对多数政府代理机构中存在的深刻的政治干预能不受影响吗(像联邦国民抵押贷款融资实体这样的政府代理机构,在踉踉跄跄地走到毁灭边缘的过程中,它们的监管者就难有大的作为)?

归根到底,就是新的系统风险监管者能否证明可以胜任实际操作的监管工作,能否监管银行的风险、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在一轮经济繁荣的高潮期,由于认为像花旗集团这样的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做法粗糙、过时或因首席执行官发出“只要音乐还在播放,就得舞下去”的命令而被置之不理,这个监管者便有勇气,有能力威胁说要关闭这样的大型银行吗(它们可是有很多政界朋友和院外活动家的)?无论系统风险监管者是谁,大型银行的这些风险管理问题都可能发生——持有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吗?或许是。

2002年《萨班斯法案》的颁行,被视为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的事件;该法旨在终结使安然和其他丑闻得以存在的会计系统和董事会的疏忽大意。然而,不出5年,似乎《萨班斯法案》对于阻止下一轮公司极端行为,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当花旗集团、美林证券、贝尔斯登或雷曼兄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逐渐瓦解时,它们的董事会在哪里?当过量薪酬计划获得批准时,董事会在哪里?当有些银行借助像安然所用的表外特殊投资实体进行监管套利时,会计监督委员会在哪里?当公允会计准则受到抵制,在银行及其同盟者强力施压下,采用之后又被修改时,会计监督委员会又在哪里呢?

如今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两难境地,与20世纪30年代完全相同:他们必须在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之间进行至关重要的协调,必须在使资本成本保持低位与使太多的风险可能进入系统之间进行平衡。这是一个很难取得的平衡——或许,要让这种平衡得到保持,也超出了受到政治影响的监管者的能力。20世纪30年代,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将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开来;尽管有些人已提议重新启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认为这是解决当前系统风险问题的虽粗野但有效的补救办法,但是全球金融业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已发生了太多变化,使得该法无法成为切实可行的替代选择。

30年来,美国始终支持那些接受开放市场、放松管制和全球化的经济政策。人们普遍认为,这些经济政策对于促进竞争、创新和冒险非常有效,而竞争、创新和冒险被视为美国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独特方法。这些政策——作为政策——已获得成功,鼓励了世界上其他多数地方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采纳实行,从而导致现在的世界在经济联系方面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密切。这些政策促进了世界其他地方的经济增长;使金融资源得以自由流动,回报那些能创造预期效果的经济组织和管理系统;也有助于在全球日益形成关于私有产权及其规范的共识。

总而言之,这些都代表了全球经济中出现的巨大进步,为民主制度的出现以及前所未有的政治合作的出现铺平了道路。所有这一切都非常美妙,但这些政策也促成了对巨大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一体化全球金融环境(这个环境取代了1971年随着《布雷顿森林协议》崩溃而终结的保护国内金融的金本位系统)失去了控制。市场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出现过度反应,并由此带来问题;随着全球金融资源池的规模和易变性不断上升,这个池子可能已演变成了一个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对世界经济带来真正危险的系统。毕竟,它在最近10年里,已造成和引发了两次令世界震撼的泡沫,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为了防止这样的巨大危险继续威胁我们,有必要作出一些改变。全球各地在两代人的时间里实行了自由经济政策,这在羊群中造就了一只恶狼,这只狼必须加以驯服。

但是,重新启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不是驯服恶狼的办法。今天的银行恐怕会发现很难将信贷和承销业务分离开来,市场已将这两种功能融合在了一起,两种功能本身也未必会制造多少系统风险。美国银行如果被迫回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限制之内,而欧洲和亚洲银行并非如此,美国银行恐怕会发现自己在全球市场中处于劣势;若果真如此,美国银行很可能会丧失目前在金融业所享有的有价值的领袖角色。

或许将银行业务与自营交易和投资业务(花旗集团、美林证券、瑞银集团和雷曼兄弟使用杠杆造成的多数风险,正是来自这些业务领域)分离开来,会是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银行可以继续做受到监管的大型寡头式服务提供者、贷款者以及他人资产的管理者,但不能继续做大型自营风险承担者。自营业务可以分拆出去,放入在变得“规模太大,便不能倒闭”时,会受到严重制约的业务单元之中。毫无疑问,这样一来,我们贫穷而薪水过低、资金不足而劳累过度的监管者,比起试图监管银行所能做的一切细微事情,能更容易地控制银行不能做的事情。

但是,有一件事我们可以肯定,就是无论有什么样的监管变化出现,全球资本市场行业——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华尔街——都会作出调整适应,继续存在下去。全球资本市场行业最终或许不会以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形式存在,但对该行业的功能和服务的需求毫无疑问会继续存在;我们也可以肯定,华尔街的聪明人会琢磨出办法,将自己的能力和冒险的天赋应用到这个行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