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泡沫膨胀的数年里治理公司行为的监督与制衡系统,从其他方面看来都运行得相当好,却未能约束住公司最极端的行为。当然,在投资股市的人中(美国一半公众在股市有投资),对于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大胆激进行为,存在着很强的支持,很多首席执行官,包括艾博斯、斯基林和肯·雷等,都是众所周知的企业界名人,很受人们的敬佩。无论他们极为丰厚的一揽子薪酬安排被传得多么沸沸扬扬,手持股票的公众对此似乎并无反对意见。而且,几乎听不到有声音抗议董事会过于驯服或严重近亲繁殖,设置董事会本来是意在约束首席执行官采取过度冒险行动,而董事会却极少做到这一点。1995~2000年期间,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说具有这样的特征:为了提升股东价值而对激进行为的偏爱,远远重于出于受托责任的考虑而本应实行的合理约束。虽然有这样的偏爱和诱惑,但只有少数公司(在2 5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中,只存在很小的百分比)未能作好适当治理,并由此陷入困境。然而,确有这样遭遇的公司,包括不端和欺诈行为极其严重的公司,都成了头条新闻,这种情景是先前不曾有过的。
在此期间,集体诉讼的原告律师尤其忙碌,他们起诉银行、投行和会计公司,到2005年中,已达成总值逾14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在世通和安然两案中,主要原告(纽约州一家养老基金)坚持要求参与这两家公司董事会中某些独立董事的财务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涉及的赔偿由个人支出,没有保险公司承保。对于涉及独立董事的诉讼来说,这是前所未有的结果。
弗兰克的朋友
在互联网泡沫膨胀期间,出现了不少财务舞弊行为,为了确定这些不法行为的责任所在,华尔街及其一些主要人物也被牵连进来。2002年,美国证交会受到据说是一家对冲基金所提建议的引导,进行了调查,之后宣布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达成一份涉及金额空前的1亿美元和解协议,因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犯有一些与科技股首次公开募股有关的舞弊行为,具体而言是怎样的行为在宣布中并未指明。弗兰克·夸特龙当时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科技股投行小组的头儿,他是从其他券商聘到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
证交会宣布的和解协议引起司法部公司欺诈罪调查专案组的注意;2003年,专案组起诉夸特龙,指控他因为转发公司法律小组鼓励日常交易完成后销毁文件的一份邮件,妨碍了政府调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所从事的首次公开募股业务。政府一直在调查夸特龙的一份“弗兰克的朋友”名单;所谓弗兰克的朋友,就是能给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介绍投行业务的科技股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一些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会向他们配置大量首次公开募股股票。这一调查未获得任何成效,但调查员发现了那份邮件,并像在安达信公司案中一样,用它作为提起公诉的基础。夸特龙一案审理之后,结果是陪审团没有定论,又得重新审理。在第二次审理中,他被证实有罪,但判决又被推翻了,因为和安达信一案相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存在错误。政府随后放弃了指控。在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夸特龙挣钱最多的时候,据报道每年会挣到1.6亿美元,此后他创建了一家小型精品投资银行。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一案,也引起了1998年当选纽约州总检察官的艾略特·斯匹泽的兴趣。斯匹泽是纽约一位房地产富商的儿子,曾就读于普林斯顿大学和哈佛法学院,一直成绩优秀,毕业后加入纽约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然后又去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在那里学会了如何成为一名公诉人。此后,他返回私营律师界,在另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直到最后参与总检察官竞选,获得了胜利。尽管获准执业的投资银行和联邦证券市场属于证交会的监管范围,但斯匹泽认定,既然主要的证券公司都位于纽约,他也应该去调查它们。纽约州在自己的法令全书中,有一部极少使用的法律:《马丁法案》(1921年颁行);该法案规定,可以在未证明犯罪企图的情况下,提起证券欺诈刑事诉讼。在一位专心致志的公诉人(斯匹泽当然是如此)手中,《马丁法案》就是一件令人胆寒的武器,比证交会所能使用的武器(该委员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要厉害得多。
斯匹泽要求调阅所有主要承销商的文件和电子邮件,以便寻找如下证据:华尔街分析师受到利用,兜售被承销的股票(兜售方式就是在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提供发行股票的公司所没有的正面信息);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如何配置,以致构成了商业贿赂。承销商们为了将来获得业务机会,在通过慷慨地配置自己所承销的首次公开募股股票,向弗兰克的朋友(或其他承销商的朋友)进行贿赂吗?斯匹泽抓住了数以千计的电子邮件,分派给助理律师和法学院学生,让他们细加研读,以期找到行为不端的证据。2002年,斯匹泽宣布已持有证据,可以证明一些分析师在研究中存在腐败行为、主要承销商利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进行商业贿赂,以及主要股票承销商合谋实施欺诈,他说将根据《马丁法案》提起公诉。有些电子邮件被泄露了出去,其中显示花旗集团电信股明星分析师杰克·格鲁布曼和美林证券互联网分析师亨利·布罗杰特,对于自己跟踪研究并且列入公司推荐购买名单中的股票,都说了一些有失慎重和损害名誉的话。斯匹泽还公开指控很多富有的投资者,说他们为了得到首次公开募股股票配额,实施了商业贿赂;这些官司在承诺作出适当的慈善捐款之后,都在庭外和解了。
数月之间,被斯匹泽盯上的12家华尔街公司,为达成和解与他进行谈判。这些券商相信,尽管有一些不恰当的电子邮件,但斯匹泽的指控完全站不住脚。然而,它们害怕《马丁法案》,根据该法,公诉人为了赢得对被告的定罪,只需要在陪审团面前证实可以解释为欺诈的事情发生过就行了。而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可能会产生安达信或德崇证券法庭判决所产生的同样致命的结果。从另一方面看,斯匹泽也并不真想上法庭去解决。几乎没有个人嫌犯可以由他指控犯有欺诈罪,如果说在个人层面都没有证据确凿的欺诈罪行,那么起诉整个公司有什么意义呢?即便有那样的证据,对单个公司或作为合谋者的一群公司不利的证据,又几乎完全是旁证。他可能会输掉官司,也可能在上诉法院被推翻,这都会使他面子上不好看。2003年4月,斯匹泽和那些券商达成折中协议,证交会也受邀参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