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21世纪的中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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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21世纪初中日关系的起点(4)

1972年10月31日,田中首相在众议院演讲道“此次日中复交,是不触及安保条约而达成的,台湾包含在远东范围之内是和历来一样的。但是,美中对话已经开始,围绕台湾的形势发生了质的变化,美中不可能发生武力冲突了。因此,维持现状也没有问题。日美联合宣言的所谓台湾条款也是如此。1972年11月8日,大平外相在同委员会上就1969年“佐藤一尼克松联合声明”中的“台湾条款”答辩道“这一地区实际上已不可能发生武装冲突,由于参照这一背景,以前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是政府的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之间的对立问题,基本上是内政问题”;对于安保条约的运用,“打算把今后的日中两国友好关系放在心上而慎重地去考虑。”1978年12月20日,日本外务省中岛条约局长表示“日中建交和美中建交都是在没有直接触及《日美安全条约》问题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我们认为美中建交并不意味着马上要把‘台湾条款’从安全条约中直接消除。”园田外相则表示:“对日本与美国缔结的安全条约第六条的解释即远东条款里虽包括台湾,但其必要性已经消失。

在中日走向关系正常化的过程中,美国采取何种态度曾是一个重要变数,周总理在1972年7月曾询问竹入义胜美国是否会“扯后腿”。日方在日中复交过程中对美国的姿态是:(1)日美关系不是绝对不可改变,但要慢慢来,这次还不改变(大平外相语);竹入义胜也对周总理说,日方不会先听美国意见后再下决断;(2)在中美和解的形势下,20年来首次出现了在坚持日美安全条约的前提下实现对华关系正常化的可能性(3)在受到“越顶外交”的“尼克松冲击”之后,田中内阁、自民党领导层和外务省都把先于美国实现对华关系正常化视为事关政治生命的大事。

美方对中日复交的姿态是(1)从中美和解的战略构思出发,在原则上没有理由对此表示异议;(2)对日本急促地推动对华复交心怀疑虑,美国不愿看到日本在对华关系正常化上走在美国前面。当时美国估计,田中访华可能产生类似《美中上海公报》的声明,但实现建交将再花费一年的时间

在上述日美相互作用结构中,田中首相曾于中日复交之前的1972年8月31日和9月1日,在夏威夷与尼克松总统举行首脑会谈,主要就坚持《日美安全条约》、不会因日中复交影响日美安全体制等问题向美国表了态。8月31日美国总统发言人表示:美国确信日本的对华政策不会对安全条约带来影响。9月1日的日美首脑《联合声明》中也重申了这一点h通过取得美国的谅解,田中为访华作好了最后准备。

在20世纪70年代的条件下,美国从“联华制苏”战略出发,积极推动了中日关系的发展。在中日复交后进行的两国间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约谈判中,日本以坚持“全方位外交”和对华、对苏联“等距离外交”为由,反对把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已写入的“反霸权条款”写入和平友好条约,竟使谈判迟迟不能成功。直至1978年5月3日,福田首相在华盛顿与卡特总统举行了会谈。午餐会时,卡特提出“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怎样了?可以更积极地推动嘛”。“作为美国来说,反对霸权不存在问题”。还说预祝成功。”卡特的表态使福田对缔约的态度从消极一举变为积极中日复交以来,日本的对华政策始终包含着两个方面之间的原理性矛盾:

一方面,日本已承认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表示运用《日美安全条约》要考虑日中友好而慎重行事。可见,日本以对日中关系的“自力”判断为基础,放弃了以《日美安全条约》干涉台湾的立场,其对华政策遵循着日中关系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日本采取不干涉台湾问题的政策,是以中美和解以及台湾不会发生武装冲突为基本前提。可见,日本对华政策仍未摆脱来自美国的“他力”制约,遵循着日美中三边原理。

由于上述两个方面遵循着相互矛盾的不同原理,一旦中美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日本则可能面临须在两者中做出取舍的局面:或者坚持中日关系的基本原则,或者追随美国改变对华政策。这不能不是日本对外政策中迄今未能很好地克服的一大致命弱点。

中日复交前后的历史进程表明,两国间能否真正构筑和平友好关系,还取决于如何对待和平条约、体制差异及反霸权条款等因素。

中日作为曾经交战的两国,按照国际惯例,有必要以“和平条约”形式彻底结束战争状态。然而,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外务省在研究对华复交方式时,从“《日台条约》有效论”出发,担心中方提出签署和平条约,因此希望采取不必由国会批准的双方政府联合声明形式。日本外务省认为,日本已有一个经国会批准的《日台条约》,因而难以再同中国签署一个“和平条约自民党则采取了不同立场。田中角荣在竞选自民党总裁时,为了战胜福田赳夫而与大平派、三木派等达成协议,其中包括三木武夫提出的“以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平条约为目的进行谈判”的内容h1972年7月25日,自民党“日中邦交正常化协议会”就先以联合声明方式复交、再缔结和约的两步骤方式达成共识;7月26日,周总理在与竹入谈话时接受了该方案,并提出希望缔结“和平友好条约”在和约里加进“友好”二字,意味着把中日关系从单纯结束战争状态的水平进一步升华到友好关系的更高境地。

中日超越社会制度差异而构筑和平友好关系,是两国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中日联合声明》规定:“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如果说上述诸内容是双边关系原则,那么“反霸权”条款则是地区及多边关系原则,也是中日构筑和平友好关系的又一焦点问题。“反霸权条款”最初出现于1972年2月28日《中美上海公报》,其表述是“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H亥条款由基辛格提出,中美共同采纳日本外务省官员却误认为该条款是中方首创,并曾对此抱有抵触心理。

对于这个在《中美上海公报》中根本没有成为问题的“反霸权条款”,日方却因唯恐刺激苏联而反对把它写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这一点成为中日缔约谈判从1974年起拖延四年之久的主要原因之一。直至1978年8月12日,中日终于签署《和平友好条约》,其中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根据日方要求,该条约加入了“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的“第三国条款”

四、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共识

中日间围绕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争议,是战后中日关系的又一敏感问题。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与(以下简称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樵组成,散布在北炜26。25°40、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在地质结构上,它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它处在中国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中国台湾省处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894-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它与日本的八重山列岛等分割开。在领土历史上,中国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15世纪就开始将其划入中国的海防区域之内。据明、清两代向琉球派遣的使者记录和地志等史书记载,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中国与琉球以赤尾屿和古米岛(即久米岛)为界。

1895年1月,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中胜局已定的情况下先窃取了钓鱼岛;4月,又强迫清朝签订了割让“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窃取这些岛屿达50年。

在对日作战后期,美军于1945年1月起登陆琉球,6月底完成对“西南诸岛(北炜29。以南包括北炜25。左右地区)的占领,其中也包括了中国台湾附属的钓鱼岛。其后,美国却没有将其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1945年7月,美国宣布停止日本政府对这一地区居民的行政权,由美军军政府代行这一权利。

1951年9月8日,日本在美国一手操纵的旧金山和会上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其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炜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黄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在《旧金山对日和约》里,钓鱼岛被与台湾割裂开来,并入了由美国管辖的西南诸岛之中。这为日后美国归还琉球时捎带着把钓鱼岛送与日本埋下了伏笔。

在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过程中,中国是牺牲最大、贡献卓着的主要战胜国之一,但却被美国排除在对日和会之外。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于1951年9月18日发表声明指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可见,美国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的占领、管辖乃至对日“归还”都是非法的。

1952年日本恢复外交权后,琉球群岛继续处在美国的管辖之下。在此前后,美国占领当局的琉球民政府几度公布了琉球群岛的地理范围。其在1953年12月25日公布的27号法令《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指出:该群岛“包括北炜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据此,钓鱼岛也被包括在美国琉球文官政府管辖区域之内。

1968年10-11月,日本、台湾、韩国等国海洋专家在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协助下组成“沿岸海域海底矿物资源联合调查委员会”,对南海一带进行了海底学术调查,于1969年5月提出了调查报告,指出该海域大陆架可能埋有石油资源。这一结果一举提高了钓鱼岛海域的潜在经济价值,使日本加紧了对钓鱼岛“主权”的论证工作。

日美两国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了“归还琉球协定”(全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1972年5月15日生效),其地理范围与1953年美国占领当局的界定完全相同。美国就如此地把钓鱼岛私自包括在“归还”给日本的领土范围之内。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不久前,美、日两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归还’冲绳协定。在这个协定中,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1972年5月20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声明“美日两国政府竟然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这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决不承认”。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政府见解”。其要点如下:日本政府于1885年以后对该岛进行了调查,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后,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把它编入日本领土;它不包括在1895年《下关条约》(即《马关条约》)规定清朝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之内;《旧金山对日和约》也没有把“尖阁列岛”包括在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按第三条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后来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琉球协定》之中;中国对该列岛置于美国施政地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开发动向后,才把该列岛的领土作为问题。

从历史事实、国际法以及地质构造看,日本用以证明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理由无一是站得住脚的:(1)钓鱼岛在1895年1月14日被非法“编入日本领土”之前早已是中国领土,而并不是“无主地”,也不是由日本“先发现”和“先占领”的。这一点,甚至在那以前的日本文献中也有大量记载。(2)中国没有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和《日美归还琉球协定》均无法改变钓鱼岛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3)实现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回归祖国,是中国的一贯政策;只是由于美国的军事干预,中国的统一进程才受到阻碍。1950年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后,美国于6月27日向台湾海峡派遣了第七舰队,第十三航空队也进驻台湾,在其军事控制范围内把琉球和台湾连成一片。1950年6月2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强烈谴责美国侵略台湾和台湾海峡,严正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

在中日复交过程中,中方以恢复邦交大局为重,确定了在联合声明中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方针。周总理在1972年7月28日对竹入义胜说:“钓鱼岛问题也没有必要涉及。它和恢复邦交相比,就算不得什么问题。”中日复交谈判第三次首脑会谈将近结束时,田中首相询问中方对“尖阁列岛”问题的态度。周总理说:就因为那里海底发现了石油,台湾拿它大做文章,把这个问题搞得很大。田中说:好,不需要再谈了,以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