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伦茨(1911)在讨论其他一些关于梦的指导的问题时指出,“梦从各个角度对当时占据心灵的思想进行检查,排除那些阻碍愿望实现的梦的意象,并尝试给出一个新的解决办法,直到建立起一个愿望满足,能妥协地满足心灵的两个动因。”
四、梦中惊醒——梦的功能——焦虑梦
我们已经知道,前意识通宵都关注于睡眠愿望,于是,便可以进一步对做梦过程进行研究。但在此之前,我们先对上述认识做一概括。
做梦的情境是,要么前一天的清醒活动残余仍然持续着,而不能从中撤回对这些活动的全部能量贯注;要么白天的清醒生活中的活动激活了某一潜意识愿望;或者这两种事件偶然结合到一起。(我们已经讨论了所有这些可能性。)被激活的潜意识愿望与白天活动联系起来并对之发生移情,这种情况既可以发生于白天,也可以发生于睡眠之中。这样,或者是一个愿望因对新近材料的移情而产生,或者是一个新近被压制的愿望因受到强化而获得新生。这种愿望试图通过思维过程的正常途径经由前意识达到意识。但在此过程中,它却碰到了仍然活跃着的稽查作用并接受其影响。这时,它就呈现出伪装的变形,这种伪装已因愿望对新近材料的移情而铺平道路。至此,它要完成的是转变为一个强迫观念或妄想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即转变为一种因移情而受到强化、且因稽查的作用而变了形的思想。但它的进一步演进却因前意识的睡眠状态而受阻。(这种可能性是,前意识系统由于害怕潜意识的侵入而降低自己的兴奋性,以此自我保护。)于是,梦的进程便走上了回归之路,这条路正是由于睡眠的独特性质而对梦畅通无阻;而且,梦还接受对它产生的吸引作用的各组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有的尚未转译成后继系统的术语,只以视觉贯注的形式存在着[参见第546页]。正是在回归过程中,梦的进程才获得了可表现的特征。(下文对压缩问题将有所讨论[第595页]。)至此,梦才完成了其迂回旅程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行的过程,即从潜意识景象或幻觉进入前意识;而第二部分则从稽查作用的前沿退回到知觉。但是,一旦梦的进程内容变为知觉的,那么它就能够躲避潜意识之中的稽查作用的障碍和睡眠状态[参见第526页]。它于是成功地把注意力引向自身,并被意识所觉察。
我们把意识看成是理解精神性质的一种感官,它在清醒生活中能够接受两个方面的兴奋,一为来自整个精神机构的边缘部分即知觉系统的兴奋,此外还能接受快乐与痛苦的兴奋。业已证明,快乐和痛苦几乎是精神机构内部能量所具有的唯一精神性质。φ系统内所有其他过程,包括前意识在内,都不具有任何精神性质,并因而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除非它们能为知觉提供快乐或痛苦。因此,我们必须做出一个结论,即这些快乐和痛苦的释放自动地调节着精力贯注的过程。但是,为了进行更精细的调节,观念的进程必须较少受到痛苦的影响。为此目的,前意识系统必须拥有自己的性质以吸引意识的注意;而且,它很可能是通过把前意识过程与语言符号的记忆系统联系起来才获得这些性质的,因为语言符号系统具有自己的性质[见第617页]。意识原来只是知觉的感官,现在通过前意识系统所拥有的性质,它也成为某些思维过程的感官了。所以,意识现在可以说是有了两个感觉面,一个指向知觉,另一个指向前意识的思维过程。
我必须假定,与意识针对知觉系统的感觉面相比,睡眠状态使其针对前意识的感觉面更为迟钝。而且,夜间放弃对思维过程的兴趣还有一个目的:使思想停止,因为前意识需要睡眠。但是,一旦梦变成知觉,就能够通过它所获得的性质刺激意识,并进而执行它的主要功能:它使前意识中的能量贯注部分地转向引起兴奋的原因[参见第593页]。因此我们必须承认,梦具有唤醒功能,使前意识中处于休眠状态的力量部分地活跃起来。随后,这种力量便使梦经受我们所谓的润饰作用的影响,从而保持其连贯性和可理解性。这就是说,这种力量就像对待其他知觉内容一样地对待梦;在其材料允许的范围内,梦也要接受预期观念的影响[第499页]。一旦梦进程的这第三部分具有了方向性,它就又成为前进性的了。
为了避免误解,我们还必须对这三种梦进程之间的时间关系略加说明。戈布洛特[1896,第289页以下]无疑受到了默里断头台梦[第26页以下]的启发而提出了一个富有魅力的设想,认为梦所占据的无非只是从睡眠到觉醒之间的过渡时间。觉醒总要经历一定时间,梦正发生于其中。我们总认为,梦的最后意象是如此强烈,从而迫使我们惊醒;但事实上,梦的最后意象之所以如此强烈,只是因为其时我们已经临近觉醒。他说:“梦就是刚开始的觉醒。”
杜加斯[1897b]已指出,戈布洛特为了对他的理论作普遍论证,竟不惜无视大量事实。梦发生于我们尚未觉醒时,如在某些梦中,我们梦见在做梦。从我们有关梦的工作的知识来看,我们不可能承认,梦只占据觉醒过程的那一段时间。相反,在白天前意识的控制之下,梦的工作的第一个部分可能已经开始了。毫无疑问,它的第二个部分——即由稽查作用促成的改变、由潜意识产生的吸引、以及趋向知觉的努力——贯穿通宵。就此而言,当我们觉得整夜都在做梦,但却又什么也想不起来时,这种感觉可能总是对的[参见第517页]。
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假设,梦进程在达到意识之前,必须保持上述时间次序,即首先出现梦念,然后接受稽查作用而产生伪装,再接着是方向上的回归变化等等。这一次序只是出于描述的需要,但在实际上无疑是同时探索着这一路径或那一路径,是一种摇摆不定的兴奋,最后才在某一最适当时刻,由一群在适当的方向上聚集形成一个永久性组合。我的某些个人经验使我觉得,梦的工作产生它的结果所需要的时间决不是一天或一夜。果真如此,我们就没有必要对梦的建构的无比巧妙感到不解了。在我看来,要求梦变成一种可理解的知觉事件的这个条件,甚至在梦引起意识的注意之前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此后,梦的进程便大为加速,因为,其时梦就和其他任何被知觉到的事物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处理。这就像烟火一样,引火需要很长时间,但燃放起来却很迅速。
这样,梦的进程或者通过梦的工作获得足够的强度引起意识的注意并唤起前意识,不管睡眠的时间和强度如何;或者它的强度仍然不足以进入意识并唤起前意识而处于准备状态,直到在觉醒前夕,随着注意的活跃而注意到它。对大多数梦而言,其精神强度似乎都较低,因为它们往往需要等到觉醒的时候才能实现。这种情况正如在自发觉醒时那样,我们首先看到的是由梦的工作所建构的知觉内容,其后我们才看到由外部世界向我们提供的知觉内容。
但是那些能在睡眠过程中把我们惊醒的梦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记得在其他情况下照例存在的权宜之计,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一个梦,即一个潜意识愿望,具有干扰睡眠的能力,亦即能够干扰前意识的愿望?其原因显然在于某种我们尚不知的能量关系。如果我们掌握了这种知识,我们就会发现,与在白天对潜意识的严格控制相比,允许梦的发生并多少给予注意,乃是能量的一种节约[参见第578页]。经验表明,做梦与睡眠是相互协调的,即使它在夜间数次打断睡眠。我们经常在夜间醒一会儿,然后又立即入睡,就像在睡眠过程中赶走一只苍蝇一样,那是一种特定的觉醒。如果我们醒后又重新入睡,则干扰就已被排除。就像那个乳母的梦[第223页以下]所表明的,睡眠欲望的满足可以与在某些方面保持一定的注意相协调。
这里也产生了一个基于对潜意识过程更深入理解的反对意见。我已说过,潜意识愿望总是积极活跃的。但尽管如此,它们的强度仍不足以在白天被知觉到。但是,如果在睡眠中,一个潜意识愿望的强度足以建构一个梦,并以梦唤醒前意识,那么为什么这一力量在梦被知觉到后又失去了呢?难道梦就不能像被赶走的苍蝇又飞回来一样继续不停地发生吗?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梦消除了对睡眠的干扰呢?
潜意识愿望确实总保持着活跃状态,它们表明,只要有一定量的兴奋对它们加以利用,那么梦的道路便畅通无阻[参见第553页注]。潜意识过程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其不可毁灭性。潜意识中的任何事物都不会被终结,都不会有过去或遗忘。对于神经症、特别是癔症的研究者来说,这一特征尤为明显。其中,导致癔症发作的潜意识思想,只要其兴奋积累到足够的水平,便立即重又畅行起来。30年前体验到的一次受辱,在这整个30年中,一旦它获得与潜意识情绪源泉接近的机会,便和一个新鲜的感受一样地起作用。若它的记忆被唤起,它便再度复活,并表现于兴奋对它的贯注而导致运动发作的释放。这正是心理治疗的干预点。心理治疗的目标就是使这一潜意识过程得到最终解决并被遗忘。至于不久以前的印象在情绪方面的减弱和记忆的淡忘,虽然我们总认为是自然的,并解释主要是时间对心理记忆痕迹的效应,但实际上却只能是辛勤工作所造成的次生变化。执行这一工作的就是前意识,心理治疗所能做的无非只是把潜意识置于前意识的控制之下。
因此,任一具体的潜意识兴奋过程,都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潜意识过程不受触发,但在某一点上却自我突破,从而在运动中寻得兴奋的释放;二是它接受前意识的影响,从而其兴奋不是被释放,而是被前意识所束缚。做梦过程中所发生的正是这第二种可能性[参见第601页注]。在梦变成知觉的过程中,已经由潜意识兴奋引向梦的前意识贯注开始起作用,从而束缚梦的潜意识兴奋,使之失去干扰睡眠的能力。如果梦者果真醒来片刻,那么他就已经赶走了那只干扰睡眠的苍蝇。于是我们便明白了,允许潜意识愿望的发展并进行回归作用,从而建构一个梦,然后由前意识的稍许努力来中断梦,这是一种更便利、更节约的方式。我们可以预言,尽管梦在一开始是一个漫无目的的过程,但却在各种精神力量的相互作用中获得某些功能,而且,现在我们知道这个功能是什么了。做梦过程将原先自由的潜意识兴奋带回前意识的控制之中,由此释放潜意识兴奋,使之成为一个安全阀,只需花费少量的清醒活动就能保证前意识的睡眠。因此,与精神结构的所有其他部分一样,做梦构成一种妥协,同时服务于两个系统,因为只要它能使两个系统的愿望相协调,便能同时实现这两个愿望。如果我们回过头来考察罗伯特[1886年]关于梦所提出的“排泄论”[参见第78页以下],那么我们一眼便可看出,他关于梦的功能的论述在本质上是正确的,虽然在理论前提和对梦过程本身的理解上,我们与他的观点有所不同[参见第171页]。
“只要这两个愿望可以相互协调”这一条件也隐含着一个可能的情况,即做梦功能的失败。做梦过程是作为对一个潜意识愿望的满足而得以开始的;但是,如果这个企图实现的愿望对前意识产生了过于强烈的刺激,以致睡眠无法继续,那么梦就破坏了妥协关系而不能继续执行其下一步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梦立即被打断并被一个完全清醒的状态所取代。此处,梦不得不表现为睡眠的干扰者而不是在正常情况下所承担的守护者的角色,这并不是梦的过错;而且,这一事实也不应导致我们对梦具有某种有用的目的产生任何偏见。对有机体而言,由于条件的变化而使原先有用的某种手段变得无用并产生干扰的现象,决非只此一例;而且,就干扰而言,它至少也具有一个新的目的,即引起有机体对条件变化的注意并发动有机体对这一变化的调节功能。这里,我指的当然是焦虑梦。为了不至于引起对我的误解,认为我是在回避与愿望满足理论相冲突的证据,只要我遇到它,我必须对焦虑梦的解释提供某些线索。
任何一个导致焦虑的精神过程,最终也是对某一愿望的满足。对我们的这一观点,已不再有什么冲突意见了。我们已经知道,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愿望属于一个系统,即潜意识系统,而排斥并压制它的则是另一个系统,即前意识系统。即使对于精神完全健康的人而言,前意识对潜意识的控制也不是完全彻底的;压抑措施可以标志我们精神健康的程度。神经症症状表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冲突,它们正是暂时平息这一冲突的妥协措施的产物。神经症症状一方面允许潜意识有一个释放兴奋的出口,另一方面又使前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潜意识。这里,我们可以考察一下癔症恐怖症或广场恐怖症的意义。假设有一个神经症患者不敢单独穿越马路——我们可以正确地把这种情况看成是一个“症状”。如果我们强迫患者单独过马路以消除症状,其结果自然是焦虑发作;而在街上发生的焦虑发作,往往正是产生广场恐怖症的诱因。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症状的形成正是为了避免焦虑的发作,而恐怖就像是抵御焦虑的前哨。
如果不考察情感在这些过程中的作用,我们的讨论便无法进行下去。但就眼前而言,我们只能对情感做一粗略的考察。我们可以假设,对潜意识的压抑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如果让潜意识中的观念自由发展,那么它必将引起一种原来属于快乐的情感,但在“压抑”过程发生之后却变成痛苦。压抑的目的及其结果,便是阻止这一痛苦的释放。由于痛苦的释放开始于潜意识内容,因此压抑便扩展到潜意识的观念内容。这就要求对情感产生的性质提出一个相当特殊的假设,这种假设把情感看成是运动功能或分泌功能,其神经传导的关键在潜意识观念。由于前意识所行使的支配作用,这些观念便不能发出可以产生情感的冲动。因此,如果来自前意识的精力贯注中断的话,就可能导致一种危险,即(作为已经发生的压抑作用的结果)潜意识兴奋释放出一种只能被体验为与焦虑一样痛苦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