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惯用语着实令人费解,但是如果我们将其视为尊敬的菲森(Fison)所说的“群体婚(group marriage)”的残留痕迹的话,那就要好解释多了。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对一群女子行使婚姻权(conjugal rights)。群体婚所生的孩子顺理成章地互称兄弟姐妹(尽管不是同一母亲所生),并将群体内所有的成年男子称为父亲。
虽然有些作者(如韦斯特马克,1901)不同意另一些学者从关系的类别体系的存在中得出的结论,然而但凡熟知澳洲土人的学者都一致认为,这种体系是群体婚时代的遗物,按照斯宾塞和吉伦(Spencer and Gillen,1899,第64页)的观点,某种群体婚形式至今确实存在于乌拉旁纳(Urabunna)和戴厄利(Dieri)部落内。在这些氏族中,群体婚先于个体婚(individual marriage),而在群体婚消失以后,它的某些鲜明的遗迹残留在语言和习俗中。
不过,一旦我们以群体婚来取代个体婚,我们所看到的这些民族中的、显然是过度的乱伦回避(avoidance of incest),就变得易于理解了。图腾族外婚,即同氏族成员间性交的禁忌,似乎是防止群体乱伦的恰当方式。因此,当其原本的存在理由早已灰飞烟灭之后,图腾族外婚已牢固确立。
至此,我们似乎已发现澳洲土人设立婚姻限制的动机了。但是现在我们意识到,实际状况更为复杂,乍看之下会令人大惑不解。因为在澳洲没几个种族把图腾障碍当成唯一的禁忌。绝大部分种族通常区分为两部分,统称为婚姻群类(marriage-classes)或曰“族外婚支(phratries)”。每一个这样的分支都具有族外婚性质,因而包含了许多图腾氏族。每一个“族外婚支”,这样,整个部落就被分成了四部分:族外婚次支居于族外婚支和图腾氏族之间。
下图代表了一个澳洲部落的典型组织,大部分实际情形与此相同:
这里的12支图腾氏族被分成4个族外婚次支和2个族外婚支。每个部分都具有族外婚性质。族外婚次支c和e合成一个族外婚单元(unit);族外婚次支d和f合成另一个。这种安排的结果(当然也就是目的)无疑是,对于婚姻选择和性放纵(sexual liberty)加以进一步限制。让我们假设每一氏族具有相同的成员数。那么,如果只有12支图腾氏族,则每一个氏族中的每一位男子对部落中的全体女子拥有11/12的选择范围。由于分成两个族外婚支,他的选择范围便降为6/12或1/2,因为此时属图腾a的男子只能娶属图腾1~6的女子。随着4个族外婚次支的介入,他的选择范围进一步降为3/12或1/4,因为这时属图腾a的男子的择妻范围已局限于属图腾4、5或6的女子了。
婚姻群类(在某些部落可以多达8个)与图腾氏族之间的历史关系完全不明朗。所能见到的只是,这些安排均指向同一个目的--图腾族外婚,并进一步完善。不过,虽说图腾族外婚令人感到是一不知源自何方的神圣禁戒(ordinance)(简言之,是一种习俗),而婚姻群类这一复杂的制度以及它们的次属部分和相应的戒规,倒还真像是深思熟虑立法的产物,说不定就能担当起防止乱伦沉渣泛起的重任,因为图腾的影响力已日渐式微。而且,虽说图腾体系(正如我们所知)是所有其他社会义务和部落道德规范的基础,但是族外婚支的意义总的说来似乎没有超出它所指向的对婚姻选择进行控制的目的。
婚姻群类体系在其发展的最高阶段上,证明它要努力超越仅仅是对自然乱伦和群体乱伦的防范,它要禁绝更加遥远的亲属群体间的通婚。在这一方面,它颇像天主教会,将这种古代的针对兄弟姐妹间通婚的禁忌,延展到堂表亲甚至那些只在精神上互称亲属(如教父、教母和教子)的人们之间的婚姻上。
关于婚姻群类的起源和意义及其与图腾的关系的问题是极其晦涩的,继续详细讨论下去毫无意义。能引起人们关注澳洲人和其他未开化民族对于防止乱伦所做的巨大努力,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应该承认,在乱伦问题上,这些蒙昧人比我们要敏感得多。也许他们常常受到更大的诱惑,因而需要更加全面的防范。我在上文中所说的制度似乎主要是在防止群体乱伦,因而它们的确立并没有缓解这些民族对乱伦的恐惧。我们因此必须还要讨论许多用以规范个体与(我们所理解的)近亲间交往的“习俗”。它们的施行有着宗教般的严格规定,其目的是毋庸置疑的。这类习俗或曰习俗性禁忌称为“回避(avoidances)”。它们不仅仅存在于澳洲的图腾种族中,然而,我只能从丰富的资料中抽出些片断来满足读者。
在美拉尼西亚,这类限制性禁忌制约着一个男孩与其母亲和姐妹的交往。例如:在新赫布里底群岛(the New Hebrides)的勒珀斯岛(Lepers Island),男孩长到一定年龄后就不再住在家里了,而是住在“俱乐部会所”,这时他一般在这里吃住。诚然,他还是可以回到父亲的家中去讨些食物。不过,如果他的姐妹在家,他哪怕还没吃到也必须离开。如果姐妹不在家,他则可以坐在门口,吃些东西。如果兄弟与姐妹在旷野不期而遇,女孩必须马上跑开或躲藏起来。男孩如果在路上认出了他姐妹的足迹,便不再向前。女孩当然也是如此。其实,他甚至都不提她的姓名。哪怕一个很普通的词,只要与她的姓名有关,他都避免使用。这种回避始于成年礼仪(puberty ceremonies),贯穿终生。母子间的矜持随着男孩的长大而逐年加剧。相比之下,母亲更为拘谨。母亲如果要给儿子食物,并不会直接给他,而是摆下让他拿。在说话时,母亲不会用“你”来称呼儿子,而是使用更为疏远的敬语“您”。
在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也盛行着相似的习俗。如果兄弟和姐妹在小道上不期而遇,女孩便飞身钻入灌木丛中,而男孩则不回头地走过去。
在新不列颠(New Britain)的加泽尔半岛(the Gazelle Peninsula)的土著居民中,姑娘婚后便不得与其兄弟讲话,不再直呼其名,而是转弯抹角地提到他。
在新麦克伦堡(New Mecklenburg)同辈堂表亲(如兄弟姐妹)也受到类似的限制,彼此间不能接近,不可握手,不可互赠礼物;但是允许在相隔几步之遥处,彼此交谈。对姐妹乱伦的处置是绞死。
在斐济(Fiji),这些回避规则尤其严格,不仅施于嫡亲姐妹,还施于部落姐妹。令人大惑不解的是,听说这些未开化的人们还搞祭典狂欢,也正是这些确确实实被禁止交往的家庭亲属,此时却彼此寻求媾合。我们除非将这一反差视为对禁忌的解释,否则只有迷惑不解了。
在苏门答腊(Sumatra)的巴塔人(the Battas)中,回避规则适用于所有近亲。“例如,巴塔人会认为男孩陪姐妹去参加晚会是令人震惊之举。即使有旁人在场,兄弟和姐妹在一起会感到难为情。如果其中一个进屋,另一个就会走开。更有甚者,父女是从不单独待在屋里的,母子亦然……报道这些习俗的荷兰传教士补充道:他真是抱歉地说,根据对巴塔人的了解,他认为保持大部分这样的规则还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人认为,一男一女单独相会肯定会导致不当的亲密行为。既然他们深信近亲间的结合会导致各种惩罚和灾难,那么回避各种有损禁忌的诱惑也是非常在理的。
奇怪的是,在南非迪拉戈湾(Delagoa Bay)的巴隆戈人(Barongo)中,最严格的戒规(rules)仅适用于一个男人与其舅子的妻子间的关系。如果他在哪里遇见这个可怕的人,他得小心地回避她。他不会与她共同进餐,与她说话时颇觉不安,不敢步入她的棚屋,打招呼时连声音都在颤抖。
在英属东非的阿坎巴人(A-kamba)或瓦坎巴人(Wakamba)中间实行着一种人们还是可以常常见到的回避规则。姑娘必须在青春期之后与结婚之前的时期内回避父亲。如果在路上相遇,女儿则在父亲经过时躲藏起来,她绝不可以走到或坐在父亲的身边。就这样一直持续到她订婚的那一刻。婚后她就再也不必回避父亲了。
最普遍、最严格的(也是在开化的种族看来是最有趣的)回避,是限制一个人与其岳母交往的那一种。这在澳洲很普遍,并扩展到美拉尼西亚、波利尼西亚和非洲的黑人种族,以及只要有图腾崇拜和关系的类别体系的地方,甚至更远。在上述某些地方,存在着相似的、限制翁媳正常交往的禁忌,但是不多见,也不严厉。在一些孤立的例子中,公婆都成了回避的对象。既然我们关心的是这种回避的内涵和目的,而不是它在人种上的分布,那么我又得限制自己,仅举几例。
在美拉尼西亚的班克斯群岛(Banks Islands),“这类回避规则非常严格而详细。男人不能接近岳母,岳母也不能接近女婿。如果这两人在小路上碰巧撞见,岳母就会转过身去站到路边,直到女婿走过。方便的话,女婿也会转身从另一条路走。”在帕特森港(Port Patteson)的瓦努亚拉瓦(Vanua Lava),男人在其岳母的足迹尚未被海潮冲刷干净以前,是不敢走同一海滩的。虽然他们尚可站得远远地交谈,但无论如何,彼此间是不会提及对方的姓名的。
在所罗门群岛,男人婚后绝不可见到岳母,更不可与之交谈。碰巧撞见时,他可以装着没认出岳母,但同时必须跑开并尽快将自己藏起来。
在东班图人(Eastern Bantu)中,“习俗要求男人必须以岳母为‘耻’,也就是说,他必须力戒与她交往。他不与岳母同进一屋。偶然邂逅,其中必有一人侧身路旁。也许是,岳母藏身于乔木之后,而女婿则以盾牌遮脸。如果两人都赤手空拳而无处可藏的话,岳母就会拔一把野草缠绕于首,以此作为礼仪性回避的标志。两人间的对话皆需通过第三者传递,或隔着畜栏之类的障碍物,彼此大声喊叫。他们甚至不能说出对方的大名。”(弗雷泽,1910,第2卷,第385页)
在尼罗河源区的一支叫作巴索加(Basoga)的班图人中,男人只有当岳母不在眼前而在另一间屋里时,才会和她讲话。顺便说一下,这些人对乱伦如此畏惧,以致连违规的家畜也不放过。(弗雷泽,1910,第2卷,第461页)。
近亲回避的目的和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一般公认为是防止乱伦的保护性措施,但是在某些方面对限制男人与其岳母交往的各种禁忌可能要另当别论。为什么这些种族中的男人会惧怕一位足够做他们妈妈的老年妇女的诱惑?这实在是不可理喻(克罗莱[Crawley],1902,第405页)。
菲森与霍威特的观点(Fison and Howitt,1880,第104页)也受到这样的质疑。他指出由于从理论上讲,女婿和岳母仍可能成婚,所以婚姻群类的某些体系仍是有漏洞的。他认为因此需要一项特别的保障来防止这一可能性。
鲁伯克(John Lubbock)爵士在其书中(1870,84页以下)从岳母对女婿的态度谈到了“抢婚(marriage by capture)”制度。“真的出现了抢婚,”他写道,“父母的愤怒当然也就成真了;当抢婚仅仅是一种象征时,父母的气愤也就是摆摆样子。”即使在其来源早已被忘却之后,人们仍在沿袭着这一婚俗。克罗莱(1902,第406页)毫不费劲地证明这些解释不足以解释这类事实中的许多细节。
泰勒(Tylor,1889,第246页以下)相信,岳母对女婿的这种方式是女方娘家的一种“断绝关系(cutting)”或不予承认的形式。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前,女婿一直被视为外人。然而,即使是孩子出生了,禁忌也不是永远被废止了。此外,不能同意的是,这种解释未能使人明白,禁忌何以针对岳母,何以忽略性的因素。再者,它没有解释表现在禁忌中的具有宗教色彩的畏惧态度(克罗莱,1902,第407页)。
一位祖鲁(Zulu)妇女在被问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禁忌时,不无敏感地回答:“他不应该看到哺育过他妻子的乳房。”
我们知道,女婿与岳母的关系也是文明社会家庭组织的一个敏感问题。在欧美白人种族的社会体制中,这种关系已不再受制于回避规则;不过,假设作为一种习俗的回避依旧存在个体只需因袭,那么许多争执和不愉快一般可以消除殆尽。有些欧洲人认为,这些未开化种族的做法是极其明智的。通过回避规则,他们完全排除了两个关系如此紧密的人之间的任何接触。岳母与女婿间心理关系中的某些因素,无疑造成了彼此间的敌意并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文明社会里,岳母是人们热衷的打趣话题。我感到这一事实似乎表明,两人的情感关系间包含了截然相反的成分。我认为这种情感关系事实上是“矛盾的”(ambivalent),是由柔情和敌意这两种对立的冲动构成的。
其中的一部分冲动是很明显的。就岳母而言,她很不情愿失去女儿,不信任要将女儿交付给那个陌生人,这完全是一种要保持她在自己家中建立起来的主宰地位的冲动。就这名男子而言,他决意不屈从任何人的意志,忌妒任何先前曾拥有他妻子感情的人,不乐意让任何东西来干扰那种对自己性感受(sexual feelings)的、错觉般的夸张。岳母的身姿往往就是一种干扰,因为她的许多特征使他想起妻子。然而岳母已成明日黄花,青春的妩媚、动人的丽色,以及心灵的纯真均已荡然无存,而正是这一切令他爱上自己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