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家庭家居船舶自救互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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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概述(1)

四川江河纵横,湖泊水库密布,为水运和水运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四川有各类船舶近五万艘,运输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娱乐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乡镇自用船舶,种类繁多,用途各异。船舶为国民经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运输与风险并存,俗话说“行船走水三分险”,在船舶增多的环境下,各类事故也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有效的水上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十分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四川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体系,切实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然而,四川乡镇船舶多、分布广,一旦在山区和偏远地区发生事故,政府、海事机构应急工作因地域、通讯、交通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事故信息不及时,响应滞后,救援率低,基层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为提高基层水上交通应急能力,形成科学有效、上下衔接、运行通畅、响应及时、广泛参与、密切协作的水上交通应急工作体系,提高船舶(船主)、船员、群众的水上风险意识,规范基层水上交通应急策略和方法,必须建立一套在政府应急体制框架之下,由基层人民政府主导,适合基层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实际的船舶自救互救机制,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应急工作。

第一节 船舶自救互救的概念

船舶自救互救是指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险情时,船舶、船员和乘客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以及附近其他船舶和岸上相关单位、人员对事故(遇险)船舶实施救援,避免和减少伤亡损失的行动和策略方法。

船舶自救互救包含自救和互救两个部分。船舶自救是水上应急救援的基础,一方面,有效的自救可以使船舶或船上人员及早脱离危险,避免、减少伤亡和损失;另一方面,遇险或事故船舶人员通过自救可以为其他船舶和岸上人员的施救争取宝贵的时间,提高救援效率。船舶互救是水上应急救援的重要内容,航行、停泊、作业中的船舶发现有他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对事故船舶实施有效的救助。这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赋予船舶船员的职责,同时,有效的救助机制和正确的救助方法是保证救助成功的根本保障。从水上交通应急工作角度看,自救与互救是一个事件的两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因此在水上交通应急工作中,应当把自救和互救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共同谋划和实施。

第二节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救助人命。落实到基层,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的具体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平时,通过 开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加强水上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学习,增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广大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和公共应急意识。二是一旦发生水上事故或险情后,船舶、船员和乘客能够运用自救互救知识、正确应对水上事故(险情),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近采取措施实现最有效救助,缓解险情势态,竭力减少人员伤亡,从险情角度讲,避免事故。

二、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机制,能够形成遍布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的基层水上应急网络,以最有效、最及时、最经济的方式救助人命,避免事故,减少伤亡。通过开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能够有效提高船舶、船员、群众的水上交通风险意识和提升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能力,不断积储基层水上应急资源,整合各方救助力量,为开展水上事故和险情救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全面开展船舶自救互救建设工作能够进一步弘扬“同舟共济、团结协作”的水运精神,营造川江水运平安和谐的良好氛围。

第三节 船舶自救互救的原则

乡镇船舶自救互救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预防优先;自救为主,积极互救;船岸结合,就近有效。这些原则符合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符合上游支流水域,非水网地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工作的实际。

一、政府主导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是政府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范畴。船舶自救互救工作面对的是分散的船舶船员和广大的基层群众,开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需要有效的组织和积极的支持保障。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县、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船舶自救互救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水上救助机制建设,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救助,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力量参与、多部门合作和船员群众自救的水上应急救助体系。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是一项基层性的应急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是船舶自救互救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政府主导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预防优先的原则

预防优先胜于事后抢险。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是有效开展船舶自救互救的第一道防线。在建设船舶自救互救中,要把预防事故发生作为船舶自救互救机制的第一要务,通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通过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机制,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船舶船员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利用船舶自救互救等建设工作,促进船舶船员自觉遵章守纪,谨慎驾船,预防事故发生。预防优先也要求把船舶自救互救与日常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在船员培训、乡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中,融入船舶自救互救的知识。

同时,在开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必须充分考虑水上救助的风险,防止二次(次生)事故和事故损害的不当加大。因此,在制定方案和实施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也应当把预防二次事故和事故损害加大作为预防措施而优先考虑。

三、自救为主的原则

一方面,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时,事故船舶本身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实施船舶应变部署的各项要求,开展积极的自救,把事故(险情)消灭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客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上乘客多,靠船上几个船员来救助乘客困难非常大,有时船员本身也被险情所困,依靠附近船舶救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期间船上人员,特别是乘客的有效自救最为重要,是受困人员能否获救的关键。自救为主要求船舶船员和乘客必须熟悉船舶基本布置情况,掌握船上逃生的基本方法,了解消防救生救助设备的使用,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开展自救工作,把握获救机会,争取他救的时间。

四、积极互救的原则

对遇险船舶的救助是船舶、船员法定的职责,也是船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不危及自身船舶安全的情况下,遇险船舶附近的船舶以及受到乡镇政府、海事机构指挥的船舶,都应及时赶赴事故地点,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

五、船岸结合的原则

船舶发生事故(险情)后,除事故船舶自救、就近船舶的救助外,事故(险情)地点沿岸的群众、岸上应急队伍、医疗卫生等单位也应当积极参与救助,包括沿岸群众对落水人员的搜寻、救助,医疗单位对获救上岸人员的救护送医等。

船岸结合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及时的指挥调度,组织各种应急力量参与救助的行动。

六、就近有效的原则

就近施救是船舶自救互救的基本原则,也是船舶自救互救的特点。客渡船舶特别是渡口船舶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道路和水上交通不便,应急资源的覆盖极为欠缺,船舶发生事故后要依靠海事和其他专门的求助力量进行救援并不现实,远水解不了近渴。就近原则要求在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机制时应当就近组织互救力量,一旦发生事故就近开展救助。就近原则要求基层水上交通应急资源的配置,基层应急单元的建立要向渡口、码头集中,向船舶密度大、事故多发的区域集中。

第四节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相关法规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要)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 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摘要)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

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 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摘要)

——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明确领导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

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到 2008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

——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