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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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3)

刘智则将为妇之道加以总结,也提炼、概括为五个要点:“言必遵夫;取与必听命;不私出;不外见;不违夫所欲。”他解释说:妻子对丈夫的话应当听从,即使他讲错了,也应当听从,待日后再给丈夫指出;取丈夫物品给别人,须听丈夫言;没有丈夫的许可,不可私见外人;非亲戚者,不可轻易相见;丈夫的意愿不应随意违抗。刘智所提出的“妇道”五项具体要求,显然具有浓厚的“三从四德”色彩,实际上是把妇女限制在家中,完全听从丈夫的指使和摆布。他还要求为妇者应“美美德,不美美色”;“不私,不妒”;“居贫困而守礼,遭患难而无怨”;“从夫,守约,事姑”;“谨言”,“谨行”;“夫怒,不得去左右。察己过,婉容修言,以回其喜”;“夫问不违答”;“夫召不托(一作“推”)事”;“夫命事,不委于诸婢”,如此等等。总之,刘智把“妻顺夫”视为家庭伦理的当然之理和天经地义的道德规范。

达浦生把为妇之道概括为“顺”。他认为,“妇尽其为妇之道以顺”。他对“顺”的解释是:“遵天道以顺主命,遵人道以顺夫命,遵夫道以顺家法,遵妇道以顺妇礼。”这实际上是要求妻子既遵天道、顺主命,又遵夫道、顺家法,遵妇道、顺妇礼。所谓“妇道”,就是要为丈夫“修德修言”,做贤妻良母。这里仍然具有浓厚的“三从四德”色彩。

总之,回族穆斯林学者把敬爱和顺从视为回族家庭伦理中的夫妇之伦的核心,将“夫爱妻顺”作为调整夫妇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回族家庭伦理中提倡夫爱妻敬,相互佑助,主张善待妇女,要求丈夫爱护妻子,平等待妻,肯定妇女在家庭中应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都对建立和睦稳定的穆斯林家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他们关于夫妇应尽之道的许多规范和要求与中国封建社会礼教的道德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然而,就夫妇敬爱本身而言,倘若撇开他们所赋予回族家庭伦理的种种封建伦理色彩,互敬互爱是任何时候夫妇间都应遵循的一条基本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父子之伦

在回族社会中,父子关系与汉族社会一样,也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具有支柱意义的关系。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五典”中,父子是“尊卑之本”,认为,“父子者,尊卑之所由定也。父子定,则乡而长幼,国而君臣,由是而皆定矣。故圣人教人明尊卑,自父子始”。以此为基础,他们将“父慈子孝”作为调整父子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父子之伦主要包括为父之道、为妇之道两个方面。

第一,为父之道。

这里的“父”并非仅仅指父亲,而是指父母或父母辈。《古兰经》启示“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2:233)对后辈的慈爱是人类一种美好的感情,它既是人的自然本能的需求,更是一种精神的需要。“慈”就是慈爱、关怀和照顾。父慈即亲代对子代的关怀和爱护,其中主要是父母对子女成长的关心、照顾、培养和教育。在回族穆斯林的慈幼中,包含着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具体表现为爱中有教、慈中有严。

马注认为,作为父母,应当做到父严母慈,尽心教育子女。如他所言:“养子不教,不若无养;教而不正,不若无教。”

刘智则为为人父母者分别提出了10项具体要求,即“谨胎教;命美名;开乳;报牲;防患害;洁衣食;严教训;择师董学;量才授业;及其长也,男婚女嫁”。如此,才算尽到了“为亲之道”。可以说,这10项要求是刘智为父母提出的基本道德义务,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责任。

刘智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尽到自己的养育之责。他认为,教子之方有三:胎教、礼教和学教。他要求妇女妊娠期间应当清心寡欲,陶冶性情,“检身习礼,无妄作,无非言。恶声乱色,不入耳目。非其饮食,不入于口。益于性情者从之,贼于性情者去之,如是,则神清气定,而子得其养”。若儿女失于先天之教,则气质不纯;失于后天之教,则言行礼貌不周,性情不善。因此,为人父母者,即使生计艰难,也应“丰其衣食,倍其度用”,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对子女的成长,“无夸誉,无姑息”,严格要求。最后,要把“男长为之婚,女长为之嫁”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义务和天职,延误子女婚姻,是父母的失职。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称得上“父慈”,也才算完成了“父道”。

清代余浩洲认为,为人父母者,一方面要对子女“善为养育,防其疾患,慎其衣食”,关心他们的生活,精心抚养;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并要讲究方法。他认为,应根据子女的天资和兴趣,“量其才用”,确定其将来的职业:“能学者终其学,否则为农、为贾、为工艺,各量其才而授之营业。”

达浦生也强调,父母理应尽到自己的责任,从胎教到子女订婚,都要以慈相待。他认为,教育子女要有科学的方法:“父慈爱有方,则克诚性德;慈爱无方,反为祸害!”在孩子成长的不同阶段应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教而不善,乃子之过;不教不善,亲之过也。”倘若父母慈爱有方,子女不可教化,是子女之过;若父母不尽教育之责,或方法不当,使得子不成器,则是父母之过。

刘智还主张“男女同育”。他对生男生女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刘智反对重男轻女的儒家传统思想观念。他认为,生男生女乃是真主的安排,非人之所为。他明确指出:“勿以男喜,勿以女忧,惟男暨女,真主所寄命也”;“男女必同育,聪拙必同爱”;“凡所生者,皆真主之所命也。或男或女,或能或拙,无非真主所与,惟承顺真主之命而爱育之。……若以所生不合而怨憎之,非怨憎子女也,是怨憎主命也”;“形有男女,礼有嫡庶,所出同也,其爱宜均”。

刘智认为,既然生男生女“男女皆由主命”,因而都应平等对待,“男女同育”。他坚决反对当时社会上一些人生男则喜,生女则悲,甚至虐待、歧视女婴的行为,指出:“今世之人,每喜男而忧女。其以男可继业,而女不能承家耶?男可营谋,而女无所取耶?吁!何所见之浅也。予尝见富贵之家有败子矣,未见败于女者也;忠朴之家有荡子矣,鲜有荡于女者也。是男亦不足恃,女亦不足畏矣。况男与女,原有分定,非喜则来,忧之则去,可以由我者也。惟知其皆真主之所寄命,则男女视,无烦忧喜也。”我们可以看到,刘智在生男生女问题上,主张“男女皆由主命”,他坚持了伊斯兰教的前定观,生男生女皆由真主安排,都应平等对待的观念,是回族穆斯林的普遍认识。刘智所主张“勿以男喜,勿以女忧”,“男女必同育,聪拙必同爱”,以及“男亦不足恃,女亦不足畏”等男女平等思想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特别是在程朱理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等封建礼教束缚下的明末清初,这些主张更显得难能可贵。

第二,为子之道。

子孝即子代对亲代的敬顺,其基本要求不只是养亲,更要敬亲、爱亲和尊亲。在回族穆斯林的孝道思想中,孝敬父母被视为一大善行。

孝敬双亲是伊斯兰教所提倡的表现人伦关系方面的善功美德,也是《古兰经》为人类所规定的重要道德规范。关于子女怎样对待双亲的问题,《古兰经》作了极为透彻的论述。“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俩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为怜悯而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17:23—24)这节经文把孝敬双亲和崇拜真主相提并论,而且说得非常具体。这说明伊斯兰教是何等地重视孝敬双亲的问题。尤其提到子女对父母的讲话的方式和态度问题,这使老年人读之而感动,青年人读之而心服;同时用生动的语言教育青年人为父母祈求真主赐福。

《古兰经》在多处强调穆斯林要对自己的父母敬孝,并特别强调要对母亲敬孝,用生动的事例教育人们饮水思源,感恩图报,用物质和精神去敬事双亲。“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当他达到壮年,再达到四十岁的时候,他说:‘我的主啊!求你启示我,使我感谢你所施于我和我的父母的恩惠,并行你所喜悦的善事。求你为我改善我的后裔。我确已向你悔罪,我确是一个顺服者。’”(46:15)先知穆罕默德也一再语重心长地告诫:“不能孝敬二老者,不得进乐园”;“乐园在母亲脚下,其门是孝顺,欲进此门,必听母亲之言。”穆罕默德还曾说:“有人来见圣人,说他想参加圣战,圣人问他有无父母,他说有双亲。于是圣人说:‘倘若是这样,你应当很好地侍奉你的双亲。’”的确,母亲最可敬,最可爱,因为她对子女付出的辛苦最大,流的血汗最多,消耗的时间最长。所以《古兰经》把善待双亲列为若干施恩对象中的首位。“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4:36)这里突出了子女对双亲的义务,也阐明了伊斯兰教的伦理观和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

回族穆斯林学者根据伊斯兰教经训的教诲和儒家的孝道思想,对为人子者孝敬父母提出了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

第一,“奉亲于无过之地”。

王岱舆在其所著《正教真诠·至孝》中专门阐述了为人子者孝敬父母的伦理道德问题。他认为,拜主之次,便是孝亲。如他所言:“经云:‘尔等拜主,尔等孝亲。’是故事主以下,莫大乎事亲。孝也者,其为人之本欤。道德所以事主,仁义所以事亲。真忠者必孝,行孝者必忠,忠孝两全,方成正教。”他主张子女孝敬父母,不但要在日常生活方面关心、体贴,而且要在宗教生活方面尽力为父母敬主、拜主创造条件,以“奉亲于无过之地,使不堕于违逆之中,脱离还报之苦,更享无量之福”。

第二,“有子失学”乃“不孝”。

王岱舆针对“不孝有三,绝后为大”的儒家伦理说教,颇富创见地提出:“正教之道,不孝有五,绝后为大:其一乃不认主,其二乃不体圣,其三乃不亲贤,其四乃不生理,其五乃不习学。……所谓绝后者,非绝子嗣之谓,乃失学也。何也?一人有学,穷则善身,达而善世,流芳千古,四海尊崇,虽死犹生,何绝之有?有子失学,不认主、不孝亲、不体圣、不知法,轻犯宪章,累及宗族,遗臭万年,无不憎恶。虽生犹死,何后之有?”这种把“有子失学”提到“不孝”伦理高度认识的思想,是伊斯兰教伦理思想和中国儒家文化融会贯通的产物。从表面上看,似是奇谈怪论,实际上是赋予“孝”以新的含义。

刘智也认为,子女在父母面前应当“不夸勇,不式力,不矜言。毋哕噫变声,毋跛立,毋箕踞,毋睇视,咳涕必反面,呕则起而去之,语必视其面。父母命,唯而进,安所适,终始其命,以悦其心”。他把孝亲与学习、品行修养相提并论,反复强调,显示出其宗教伦理思想的伊斯兰特色。

第三,除认主、忠君外,孝亲最重要。

马注认为,除了体认真主、忠于君王之外,再没有比孝顺双亲更重要的了。他指出:“至于父母,自怀胎以至生育,乳哺襁负,尿屎不厌,其泣其涕,生欲口噙,遇有疾病,痛思身代。及其成立,经营活计,娶妻生子。亲之爱子,如此其劳。”因此,子女理应报德、尽孝。

余浩洲同样把子女孝敬父母提到仅次于拜主的高度。他说:“敬主之次,即当敬父母。孝亲与侍奉安拉同谨也。”他要求“孝子不处有过之地,不辱父母之名,不没父母之善”。就是不能在有碍父母名声的地方站立,不能做有辱父母名声之事,不能埋没父母的好德性。“凡为人子者,父母坐,子侍立;不命不敢坐。语必视其面,无慢色,无高声,咳唾必背面,呕吐则起而去之。”对父母要恭敬以从。更重要的是,作为子女,要“勤学敏善”,“衣服从其所好,尽力丰盈”,努力满足父母的生活需要。父母染病时,子女要“亲治汤药,不委妇婢”;父母去世后,丧事要“量力行礼”,不可大肆铺张。

第四,尽“孝”之道。

马注提出尽“孝”八法。在马注看来,所谓“孝”,就是“养则尽其敬,令则愿其命,劳则代其力,忧则慰其心,惠则加其爱,食则赆其余,功则赞其成,过则匡其失”。就是说,为人子者,要尊敬地供养双亲,顺从地照双亲的心愿做事,替父母出力而不让他们劳累,双亲有忧虑要安慰,对父母的恩慈要用加倍的爱报答,父母成就功业要给予赞扬,父母有过失要设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