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巡视大员变异和乱世多钦差
提到“钦差”,一般人脑中浮现的往往是电影电视和戏曲中的形象:一位年轻的官员手拿尚方宝剑,口含天宪,诛杀贪官,为民申冤。
应当说,传统中国社会的老百姓是具有相当重的“钦差”情结。因为钦差代表皇权,而现实中地方官吏尤其是基层官员太坏了,草民只好希望皇帝圣明,钦差是皇帝派来的,对其寄予厚望,不足为怪。从字面上看,“差”是临时性质的,钦差不是一个常设官职,而是某一时因某一事,皇帝派出信得过的人四处巡视,差事办完了,使命也就完成了。
自秦始皇废封建、建郡县开始,地方和中央的关系不再是周朝时那种层层转包的“高度自治”关系,而是总公司和办事处的关系,全天下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即皇帝,朝廷文武百官和地方封疆大吏理论上说都是替皇帝打工的。但打工的人总希望占老板的便宜,老板一个人看管不过来,于是就会派官员去查看,用严刑峻法来吓阻打工者不占或少占便宜。因此,从秦朝开始,中国历代王朝有完备的监察体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属于“三公”之一,明清两代的左都御史亦是和六部尚书平级的高官。
既然替皇帝办事的,中央有六部,地方有各级官员,而纠察这些官员的有专门的监察官员,如明清两代的六部给事中(对部门的监察)和十三道御史(对十三行省的监察),为什么还要这类办临时差事的“钦差大臣”呢?
钦差的出现,一种原因是某种突发事件,关系到政局的稳定,如灾荒、民变发生,不能循规蹈矩地依靠行政体系运转来应对,皇帝只得临时派出官员,越过已有行政程序,去“救火”;另一种原因是已有的监察体系已经生锈了,皇帝觉得对原来的官僚体系有失控之忧,于是派心腹来直接处理政事,恐吓官员。
考诸历史,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政治越腐败,中央和地方、皇帝和文官集团的矛盾越尖锐,皇帝派出钦差的频率则越高。对多数文官而言,他们心底里是反感“钦差”的,因为官僚体系的运转有赖于制度的稳定,而皇帝临时派钦差越俎代庖处理政事,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有相应职责的官员不信任。而对皇帝来说,那些官员背着我不知干多少坏事,挖我家江山的墙角,我凭什么信任你呀?
以汉代为例,到汉武帝时,已经建立起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郡国有刺史、县一级有督邮的三级监察网络。特别是刺史制度,算是一个创举,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在全国分设十三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区的监察工作。刺史的职责是:“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刺史“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刺史的品秩很低,是六百石,和一个小县的县令一样。且明确规定刺史只管监察,不问民政,本质上,也算是“钦差”。但因为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所以“位卑权尊”。因为十三个大区刺史相对是固定的,他们代表皇权,对当地郡守的升迁和祸福有着决定性影响。时间不长,就出现了“监察官变异”。因为刺史可以借助皇帝给予的权力控制郡守,渐渐地就成为一个大区的实际最高行政领袖。到了汉末,刺史几乎是一个独立王国的最高领导人,辖区内的军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袭。明清两代的总督、巡抚,最初也是临时性的监察官职位。真正名分上的一省民政长官是布政使——雅称“方伯”,他领导的才是一级地方政府,所用印信是正方形,大红印泥,说明这是常任官。而总督、巡抚用的长方形(似先秦的兵符,一半留皇帝,一半给办差的官,办完后交回,合二为一才完整),用紫色印泥。但逐渐地,这类总督、巡抚由监察官变成地方最有权势的长官了。
从中央空降的监察官容易变异,也是情理使然。无论当初皇帝怎样信任他,他发誓如何效忠皇帝,一旦能掌握一个庞大地区众官员命运,也就等于掌握当地老百姓的命运;尝到权力的甜头,所谓屁股决定脑袋,皇帝的信任,对皇帝的忠诚,会让位于权力带来的利益。于是这类本应监察地方众官员的“巡视大员”,反过来和众多地方官合流,一起上占皇家的便宜,下侵百姓的利益。
皇帝当然也会看到这些,于是在制度明确的监察官之外,又隔三岔五临时派心腹,来监督包括监察官在内的各地官员。如设立刺史制度的汉武帝,经常派“绣衣直指”,持节巡察各地。“直指”,意即“衔命直指”,“指事而行”,具体为皇帝办某件大事。因此,这类钦差往往是皇帝的私人心腹,如汉武帝时的江充,就是著名的“绣衣”,因深得皇帝信任,飞扬跋扈,连太子都不放在他眼里,后被武帝灭族。到了唐代、明代,太监往往担当这类角色;到了清代,皇帝对手握重权的汉族地方大吏不放心,往往派旗人充当这类角色。
在监察制度和监察官之外,皇帝还屡屡派钦差巡视,看起来确是叠床架屋,但这是帝制的必然。如黄宗羲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是集权制度下解不开的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