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中国民族团结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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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云南民族团结考察报告(10)

云南多民族分布格局,也给历代政府提出了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云南作为多民族边疆省区,民族问题关系着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边疆稳定、国防巩固。因此,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云南民族问题,并注意采取适应云南多民族特点的民族政策。在远古时期,民族间的相互迁徙游动,使得云南与中原地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秦汉时期,中央政府努力经营“西南夷”地区,通过“羁縻政策”将少数民族纳入统一的多民族体系之中。三国时期的诸葛亮对南中少数民族实行符合民族实际的政策,被少数民族传为佳话至今。爨氏政权、南诏、大理国虽为地方割据政权,但仍同中央政府保持着某种藩属关系,尤其是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始终不断。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实行的“土司制”和“改土归流”政策,使云南各民族与中原关系更为密切。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命运,使包括云南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民族团结更加巩固。中国共产党是实现民族最大团结的集大成者。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从中国民族特点出发,来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佳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云南的成功实践,给云南民族团结注入新的活力,并使云南民族团结内涵,发生质的飞跃。

云南民族团结发展规律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的原因,又有文化的原因;既有制度的原因,又有政策的原因;既有自然地理环境的原因,又有社会政治的原因等等。但总体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同源异流”和“异源同流”的民族渊源关系是云南民族团结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成因之一。云南虽然民族众多,但追其源流,许多民族都有“同源异流”和“异源同流”的渊源关系。在这些少数民族中,一部分是源于我国西北地区的氐羌集团;一部分由古代活动于我国南方的百越集团迁徙到西南地区分化演变形成的;一部分是属于南亚语系孟高棉系统的百蒲集团后裔。此外,加上后期进入云南的苗瑶民族、蒙古族、回族、满族及汉族,构成了现今云南多民族格局。这种“同源异流”和“异源同流”的民族关系,不仅使许多民族间保持着诸如经济生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乃至语言上的共同性或相近性,而且使各民族心理上有一种亲近感和认同感。这就使得云南民族团结有着一种天然的、比较牢靠的内在基础。回顾历史,云南民族间较少发生大规模民族冲突和云南长期以来局势相对平稳安定,是与这种内在基础分不开的。

2.经济、文化上的互动互补是云南民族团结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又—成因。云南各民族间不仅因“同源异流”和“异源同流”的民族关系,而使民族间有许多先天的共同点,而且在后天的民族交往中,各民族间相互学习、相互补充,使得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精神生活各个方面的共同点不断增多,更加牢固。山地民族从稻作民族那里学到了水田耕作技术;干栏式建筑为许多民族所接受;民族传统节日超出了一个民族的范围,以及相同的宗教信仰,相近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说等等,都充分说明了云南民族互动互补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对于云南民族特点和发展规律有着重要影响作用。

3.灵活多样的民族政策是云南民族团结特点及发展规律的又—成因。虽然从本质上讲,新中国成立前的历代统治阶级的民族政策,都是为其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都是实行民族压迫与剥削的工具。但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不同的民族政策,对民族关系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的一些开明政治家所实行的怀柔亲和政策至今为少数民族群众所传诵。如诸葛亮的许多民间传说、赛典赤功德纪念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历史上实行严酷的民族压迫、剥削和歧视的政府和官吏,不仅遭到当时少数民族群众的反抗,而且为后人所唾骂。历史上,各代政府曾采用诸如“羁縻制”、“土司制”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以有效统治少数民族为出发点的,但是,这一政策在宏观上坚持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原则下,将一切我国范围内的多民族共同体纳入统一体中;在微观上,对不同的民族地区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避免了“一刀切”可能造成的矛盾与冲突。历史上,云南这个多民族省区与其他一些边疆省区相比,民族冲突和动乱相对少一些,与这些适合云南民族情况的政策实施有一定关系。

4.“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是云南民族团结特点及发展规律另—个成因。“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使云南各民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合作双利,分则俱伤。这是云南各民族历史上总结出来的真理,也是各民族遵守的原则。同时,这种民族分布格局,还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相互约束机制,假如某一个民族中的个别分裂份子,图谋搞分裂活动,那么,其不仅会遭到本民族人民群众的反对,而且还会遭到杂居区内的其他民族的抵制,从而使其难以形成气候。云南民族众多,虽然民族大小不一,但至今尚未形成某一民族能单独影响整个云南全省的状况。因此,发生在某一民族中的问题,不容易引发全省范围内的震动。民族众多,符合各民族的事情,会得到各民族的支持;不符合或危害各民族利益的事情,会遭到各民族的反对和抵制。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情况来讲,云南较少发生严重民族分裂事件,与上述原因有一定的关系。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云南民族团结特点及发展规律的内在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或大或小的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实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是搞好民族团结的基本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族平等就没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好坏,对民族团结影响极大。云南民族团结有两个好的时期,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云南解放初期,各民族在政治上实行了一律平等,并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更有一部分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后进民族,跨越若干历史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党和政府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消除了民族隔阂,疏通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同时,党和政府通过派遣慰问团、解放军工作队,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团到内地参观,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和地名,调整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历史纠纷,发展生产等有效措施,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第二个时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实现了包括民族政策在内的思想路线上的拨乱反正,民族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民主经济得到了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的提高,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得到了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入最好时期。文化大革命是民族问题最突出的时期,也是民族团结搞得最差的时期。震动全国的“沙甸事件”就是文化大革命中的较严重的民族问题。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云南民族团结就搞得好;反之,就会出现民族问题。

云南民族团结在中国民族关系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作用和影响。作为多民族省区,云南民族团结不仅是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重要内容,而且也为其他省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云南民族关系搞得好,有利于祖国西南边疆社会稳定、国防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扩大,有利于党中央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云南省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通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大通道战略的实施。

七、搞好云南民族团结的对策建议

1.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未来民族工作发展目标

民族问题是当代世界关注的三大问题之一。在我国即将迈入21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民族问题将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稳定大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化建设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民族工作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从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角度看,作为多民族的边疆省区,云南的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意义。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民族平等团结是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发展则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任务。因此,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讨论稿),云南省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科技教育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关键,实行分类指导,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今后一个时期,云南省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要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基础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经济结构得到合理调整,教育科技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加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开创云南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现民族团结的重要前提。为此,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针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特点和国防意义,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边疆民族地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深化改革开放,实现四个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边疆民族地区应努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早在1986年,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根据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对全省民族自治地方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少数民族人口占30%左右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在少数民族人口占50%左右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或略高;在少数民族人口占70%~80%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尽量配备当地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为引进外来人才,汉族干部包括外来干部也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同时又具体规定了各地人大常委会成员和政府组成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个层次的少数民族干部配备。这些规定,为边疆民族地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次,边疆民族地区的许多少数民族跨境而居。一方面,共同的民族意识、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以及相互通婚等,使境内外民族间的交往与联系非常密切。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思想体系,又往往容易导致某些以民族为尺度的狭隘民族主义,甚至受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少数人还会产生分裂主义思想,成为危害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因素。因此,切实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大批政治觉悟高,立场坚定,思想解放,勇于开拓,精于管理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巩固边疆安定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迫切需要。只有不断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头脑,坚定其共产主义伟大理想和信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才能抵制和战胜境外敌对势力和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实现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祖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