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国,这是现代国家基本特征。民族立法是国家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今世界民族纠纷、民族冲突蜂起的“多事之秋”,联合国呼吁全世界的联合国的各个成员国都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民族问题,强调要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而广西的民族团结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典范,法律保障也是一条重要的经验。
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此,广西也进入了民族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从1985年起,广西13个自治县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1985年4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县自治条例,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在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帮助下,经过反复修改,经1988年11月24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广西第一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989年5月,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在总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几个重要共性问题和处理意见:
(1)关于自治县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配备少数民族人员问题。根据各自治县民族构成和民族人口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自治县自治机关组成人员中,人口低于全县人口三分之一的应高于其人口比例,人口占全县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在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领导人中,都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人口较少的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
(2)关于自治县编制内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和招收少数民族干部。工人问题、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认为,自治县编制内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由自治县自主安排,自治县自治机关可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干、招工指标内,自主确定从少数民族和农村中招收的比例,自治县隶属上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录取条件适当放宽。
(3)关于经济建设中的问题。除自治区作出规定外,对林业生产占重要地位的自治县,在自治条例中可以规定给予一些优惠的权利,如对完成国家计划上调任务外的木材,可以自主经营;改革林业体制,把森工、木材公司下放自治县管理,并把经营林木所得的利润列入县财政,育林基金和林业更改资金,80%以上留给自治县发展林业生产,这一比例高于一般县份,对外贸易活动和外汇留成问题,可以在出口产品和物资的配额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并在委托、代理或联营进出口方面享受优惠照顾,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人,由自治县安排使用。
(4)关于财政管理问题。各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化加大支出,或者因自然灾害减少收人,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机动金、预备费,每年由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不列入包干基数。
(5)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要照顾自治县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充分与自治县协商,所办企业要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6)关于各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问题。自治县要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明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保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自治权利。龙胜各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是侗族、瑶族和苗族。隆林各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是苗族、彝族、仡佬族。
这些意见,对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对以后各自治县修改自治条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989年4月,金秀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1989年7月,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巴马、龙胜、三江、融水、都安、隆林等6个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当年的9月、12月的第十二、十三次会议上批准了三江、融水、都安、龙胜4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1990年,又先后有环江、恭城、富川3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同年的1月、8月、12月的第十四次、十八次、二十次会议上,批准了隆林、巴马、环江、巷城4个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年6月,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同年2月和12月,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二十六次会议分别批准了富川、大化两个自治县自治条例。参见《当代广西民族工作》,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402~404页。
各自治县在制定自治条例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从本县的实际和加快发展本县经济、文化的需要出发,既坚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为依据,但又具有地方特点。例如,大化瑶族自治县是一个生产条件比较差的石山区县,又是个库区县,境内建有大化、岩滩两个大型水电站。库区内被淹没和电站征用常耕地8万多亩,剩余的耕地人均仅0.45亩,群众生产生活比较困难.为了加快本县经济发展和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作出如下规定:(1)自治县按国家规定,享受大化、岩滩水电站电力产品税留成的优惠照顾。(2)享受两大电站的地方留成电量,保证自治县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电。(3)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引灌和围堤排水用电,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电价优惠。(4)库区农户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报经上级批准,转为非农业人口;不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其粮食不足部分,享受国家给予定销补助和价格优惠照顾。(5)设立库区建设基金,扶持库区群众发展生产。(6)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人畜饮水等经费方面,上级国家机关应对库区人民实行照顾。(7)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等。由于实施了这些规定,使大化瑶族自治县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1996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10.4亿元,乡镇企业总产值1.8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0.74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535元,农村人均纯收入768元。覃乃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51页。
这样,经过7年时间,广西完成了12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防城各族自治县因1996年设立地级防城港市而撤消。,民族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来制定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此,从1994年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了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为了搞好这项工作,1994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了修改自治条例试点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自治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按照实用性、可操作性、科学性的要求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作为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修订中,坚持以权利为重点,以服务为主导,以不重复立法为原则,从自治条例的内容、体例结构、逻辑层次、法律用语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自治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各自治县都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开展修订工作。经过1994年到1998年4年时间的努力,完成了9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1997年7月,在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批准了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7月,自治区第九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又批准了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
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从法律上保障了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是广西实现和增强民族团结的又一条基本经验。
(三)政策落实
政策,作为国家和政党的产物,对民族团结的实现和增强有着重大的作用。在中国的范围内,从纵的轨迹来看,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无论从主观愿望,还是客观效果上来看,由于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所致,都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协调民族关系,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相比之下,由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为指导,以民族平等为根本原则,又结合了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所以,中国共产党所制定和执行的一整套民族政策,对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增强民族团结来说,就表现出了极大的彻底性,是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阶级,任何一个政党的民族政策所不能比拟的。在世界的范围内,从横的断面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当代世界各国,尤其是与苏联、东欧民族政策比较,又可以清楚地看出,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坚持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所以,中国共产党能正视我国的民族问题,尤其是能正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所以,尽管目前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还处于落后状态,但是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能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发展,经得起政治“地震”的震荡,也经得起政治“风浪”的颠簸。积50多年的实践,中国共产党所制定和执行的一整套民族政策,对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增强民族团结来说,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彻底性,这与当代苏联、东欧严峻的民族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这个大的政策环境下,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族政策在广西得到全面落实,具体体现在:
1.在政治上关心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和民族干部的成长。据统计,1987年,自治区第七届人大代表643人,其中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290名,占代表总数的45.2%,大大超过了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比例。1998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正式代表68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16名(壮族236名),占代表总数的45.93%。1998年自治区出席全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9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52名(壮族43名),占代表总数57.78%。1998年,全自治区各类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已达35万多人,是1958年成立自治区时的14倍,是10年前的1.3倍,少数民族干部数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在36%左右,比10年前提高了2个百分点。广西有4000多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着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七届自治区党委13名党委中,有5名是少数民族。到2001年全区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265人,全区109个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1.2%;全区1360个乡(镇)的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8.9%;全区12个自治县、63个民族乡的政府一把手全部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聚居的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地区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这些地区各级领导班子的主体。到2001年,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有39.2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5.4%,包括党政、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人才,并且干部队伍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少数民族干部达13.4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35.1%。在全区少数民族干部中,中青年干部成为少数民族干部的主力军。40岁以下的占62.9%,41岁至50岁的占24.4%,51岁至59岁的占12.3%,基本上形成了中青年干部为主体的梯次年龄结构。
多年来,南宁市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干部政策,从大局出发,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坚持“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大胆提拔、放手使用”的方针,高度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把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紧抓好。在组织部门吸收录用干部时,采取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少数民族干部,有意识、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干部到乡镇政府或乡镇事业单位去锻炼,发展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1990年,全市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5572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3.1%。到1996年12月31日止,全市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2985人,占全市干部总数48.3%。市直机关和市管企业领导班子中,配有少数民族干部的占班子总数的61.24%,县处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占全市同级干部总数的27.2%,全市52个乡镇都配有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7.45%。
目前,武鸣县共有干部8751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7980人,占干部总数的91.2%,少数民族干部超过了全县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000年全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86.09%)。为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全县采取选送到区内外大中专院校委培深造和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参加区市县党校函授等办法,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到2000年,全县少数民族干部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达91.5%。此外,武鸣县不拘一格降人才,把具有创新精神,政绩显著的少数民族干部提拔到县直党政群团机关、部委办局等领导岗位上,合理配备各级领导班子,优化民族结构。目前,全县副科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1896人,占全县同级领导干部的87.9%。在县四家班子32名领导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就有31人,占98%以上。在每届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的选举中,注意少数民族在代表、委员中的比例。目前,县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占87.43%,县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占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