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中国民族团结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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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世纪之交中国民族政策调整的思考(3)

“四人帮”粉碎后,党在民族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措施,恢复了党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从精神上得到了真正的解放,尤其是对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批判,使得少数民族长期受压制的民族意识得到增强。突出表现在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成份的发现和重新认识上,据统计,仅1982年以来,全国约有1200多万人更改自己的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恢复少数民族成份的人数至少在1500万以上,尤其是满族的人口因恢复民族成份已从1982年的420多万增加到1990年的980多万,增加了1.3倍;土家族的人口也因恢复民族成份从1982年的280多万增加到1990年的570多万,增加了1倍多。

民族意识的增强,使得少数民族越来越关注本民族的形象和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因此,不仅在民族风俗习惯、民族宗教和民族语言等敏感问题上如果有影响各民族形象的官论和行为出现,都会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和愤慨,《人民文学》发表《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所引起藏族人民的抗议,以及《性风俗》和《脑筋急转弯》的事件所引起的回族人民的不满都是例证。更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对自己经济利益的关心和维护,使得我们在一些经济政策上的失误,以及经济措施的不当,都有可能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而引发民族矛盾,可见民族意识的增强也就成了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因素之一。

第七是人口流动

各民族成员之间的社会交往是民族关系得以凸现的基本条件。建国以来的相当一个时期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人口户籍管理模式,加上大多数民族地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所以除了政府有组织的移民外,如在新疆建立农垦兵团,知识青年支疆等以外,人口流动是很少的,几乎不对民族关系发生影响。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大批的汉族个体工商业者、手工业者等进入包括西藏、新疆在内的民族地区经商、打工、边贸兴起以来,汉族生意人又蜂拥而至广西、云南等边境的口岸,据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民族地区1982年流动人口占常住人口的1.26%,1990年占2.58%,增长十分迅速。据民族地区八省(区)第三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西藏1982年未普查流动人口项目,故1982年的比例未含西藏。与此同时,包括新疆维吾尔族、西藏藏族在内的许多少数民族进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的贩卖少数民族特有的商品,有的开办具有民族特色的餐馆,有的表演少数民族的歌舞,如在北京魏公村一带就有不少新疆餐馆;在广州三元里一带也有不少新疆维吾尔族办的餐馆;在深圳的民俗文化村就聚集了一大批各少数民族歌舞表演者。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妇女出嫁到汉族地区,如浙江宁波、绍兴一带就有云南、贵州、广西等民族地区的壮族、苗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的新娘。

这种各民族之间的人口流动,在计划经济时代所不可能出现的,现在却成了一个普遍现象。人口的流动,势必使各民族人民在各个不同的层次、范围、环境中大大增加了交往的机会,好的方面可以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文化的交流;坏的方面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尤其是汉族人口向民族地区的流动问题较多,如汉族淘金者上万人流入新疆阿勒泰地区无节制地毁坏山林草场,破坏了当地牧民赖以生存的牧场资源;汉族偷猎者进入阿里地区偷猎国家保护的藏羚羊等珍稀动物;汉族中的不法分子流入云南拐卖妇女、儿童;汉族中的贩毒分子潜入云南、广西贩毒等都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生态环境,引起了少数民族的不满,已经影响和损害了民族关系,可见人口流动也是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因素之一。

第八是文化冲突

中国各民族的文化丰富多彩,差异鲜明,因此在各民族的交往中就有可能因文化差异而引发以心理不适现象和行为摩擦状态为表征的文化冲突。

这种文化冲突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因风俗猎奇而导致的文化冲突,最典型的就是1989年因出版《性风俗》一书而引发回族群众游行示威。《民族大家庭》1993年第2期。二是因风俗习惯差异而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文化冲突,如有的地方在招工、招兵工作中拒绝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有的地方对少数民族学习太极剑等健身活动持不信任的态度;有的地方回族基地和清真食品供应的问题长期不得解决等等。三是因教育滞后引发心理失衡的文化冲突。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还有不少地方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的民族地区的高中因师资、设备等原因而开不出或开不足英语、物理、化学等课程,故而影响高考。虽然不少地方给少数民族照顾分,但如宁夏的家长和学生对照顾分都表示愤懑,他们说:补助10分何以足奇,国家欠我们的300分才是天大的不公。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学生都提出:宁要开足课,不要补助10分。徐杰舜、覃乃昌等:《民族自治权论》,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247~248页。由此可见,文化冲突也是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因素之一。

总之,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多民族大国,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是很多的,但在当代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现代化的大趋势下,上述8点是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

4.世纪之交中国民族关系变化的具体表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确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思想清、路线明,各级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全面地贯彻执行了党的基本路线,巩固和发展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在80年代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黄金时代。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经济工作的深入,在前述种种影响民族关系诸因素的作用下,90年代以后中国的民族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毋庸讳言,这种变化的主导方面是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

民族关系按其内容一般可划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三个方面。笔者自8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问题,访问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也听取了不少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意见,还拜访过一些在北京中央机关担任一定职务的民族工作干部,足迹遍及新疆、内蒙古、广西、宁夏、云南等省区,在近十年的田野考察中一直在把中国民族关系的脉膊,据我的观察和研究,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出现了令人不安的变化,主要表现是:

(1)在政治关系上出现了信任危机

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翻身作了国家的主人一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和发展的主要表现,少数民族感谢共产党,感谢毛主席,正如藏族民歌《北京的金山上》所唱:“北京的金山上光芒照四方,毛主席就是那金色的太阳,多么温暖,多么慈祥,把我们农奴心儿照亮……”而少数民族翻身作主人的主要标志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这曾经是少数民族最满意的一件事,也是少数民族最感谢党的一件事。但是,曾几何时,随着历史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随着体制的转型,少数民族逐渐发现,他们虽然在政治上、法律上实现了平等,有了自治权,但是在经济、文化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特别是80年代,民族地区与经济特区相比,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吃惊地发现,经济特区短短几年的发展竟然比民族自治地方几十年的发展要快得多,1991年笔者曾以广西为例与深圳作过一个比较:“据广西区统计局统计,全区工业总产值1958年为11.4亿元,1983年为94.9亿元。24年中平均每年递增35%,而深圳经济特区从1980年到1983年工业总产值累计为14.1亿元。四年中平均每年递增85.7%,是广西的2.4倍。此其一。其二,广西全区地方财政收入,1950年为6600多万元,1978年为14.9亿元,1983年为13.9亿元。1983年与1950年相比增加19.88倍,与1987年相比反减少6.82%。而深圳经济特区四年的财政收入等于前30年总和的2.2倍。其三,广西全区职工平均工资1978年为551元,1983年为787元,只增长42.8%。在农村,1981年全区农村社员集体分配年平均83元,其中50元以下的生产队有6.7万多个,占总队数的23.8%。而深圳经济特区1981年同1978年相比,城镇职工的收入每人平均增长90%左右,月平均工资达130元,几乎是广西职工工资的2倍。农村社员每人从集体分配的收入增长1倍,每人年平均收入达840元,是广西农民年平均收入的10倍。”徐杰舜、覃乃昌等:《民族自治权论》,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89页。但深圳的经济发展得更快,据《西藏统计年鉴》公布1991年有关统计数字,西藏自治区与深圳市的主要经济指标相比,其差距之大令人吃惊,国民生产总值深圳市为174.46亿元,西藏为23.36亿元,相差7.5倍;国民收入深圳市为127.57亿元,西藏为20.48亿元,相差6.2倍;工商税收深圳市为9.73亿元,西藏为0.9亿元,相差10.8倍;农村人均收入深圳市为2270元,西藏为455元,相差5倍;实际利用外资深圳市为5.8亿美元,西藏为0.24亿美元,相差24倍,尽管西藏地区与深圳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但经济上的这种差距却是事实。数字虽然枯燥无味,但却公正严峻。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具体地看到:一个经济发展像长了翅膀,一个经济发展如同坐了牛车。

人们不禁要问: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什么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以这种近乎“天方夜谭”的速度领风骚于全国?为什么广西这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却以这种类似“老牛拉车”的速度而居全国经济发展之尾列呢?在事实面前,我们能不让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这样提出问题吗?信任危机由此而起,此其一。

其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在开始实行时少数民族是很满意的,因为通过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地成了国家的主人。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更是在法律上确定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地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民族工作的重心向经济工作的转移,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在少数民族自治意识越来越增强情况下,他们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赋予自己的各种自治权很难落实。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为例,从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共起草修改了19稿,尤其是从1984年10月到1993年7月的9年中,广西先后起草了第17、18、19稿上报中共中央转有关部门审批,其结果如何呢?拿笔者亲自参与的在全国人大民委工作组指导下起草的第19稿来说,1989年3月送全国人大民委讨论,经修改后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不少部门认为自治区不能规范上面,故基本上被否定。而1993年10月上报的第19稿至今仍无音讯。这就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们十分愕然,根据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而起草制定的自治条例,怎么能说成是“下面规范上面”呢?所以至今全国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均未被通过,这使人们不得不怀疑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威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