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最好的说法是:存在着相对封闭的系统,但这些封闭系统有一部分是观点的产物。目前是(或者目前看来是)一个封闭系统,一年之后就可能不是,因为一年之后的科学手段有可能被改善得足以证明。的确有这种可能。
如果有人回答说,我们应该加以证明的是掌握世界所有部分的实际物质过程,而不是它们之间更带理论性的关系;那么,回答就肯定是这样的:一元论哲学家们虽然谈论过许多其它类型的联系,但却从来不声称有这样一种普遍的物理的相互联系。
然而,由于这并非我们阐述中的要点,所以不必做过细讨论。将有机体内部的(理论上的)普遍联系性这一现象指出来也就足够了。
在研究工作的领域,我至少可以提供一个经过细心研究的例证给读者。它到底是一个范例还是一个特例,尚有待进一步研究才能确定。
定量地看,也就是说从简单的直线联系上讲,在安全水平和自尊水平之间有一种明确的正相关系r=0.2或0.3。在对正常人进行个别诊断的范围里,这两种症候群明显的是两种几乎各自独立的变量。在某些群体中,两种症候群可以有特殊的联系。例如,在四十年代(二十世纪)的犹太人身上,有一种高自尊心和低安全感并存的趋势;而在天主教信女身上,我们常常可以发现低自尊心同高安全感结合在一起;在神经病患者身上,两者的水平都一直偏低。
比这两种症候群的水平之间的联系(或缺乏联系)更令人吃惊的是,安全(或自尊心)水平同自尊水平(或安全)性质之间的密切联系。
要想证明这种关系极其容易,途径是把两个都是高自尊但在安全量表上处于对立两极的人做一对比。某甲(高自尊心,高安全感)和某乙(高自尊心,低安全感)有以极为不同的方式来表现自尊心的倾向。某甲既有人格的力量又有对同类的爱,将会很自然地以一种关怀、友善或保护的态度来运用自己的力量。某乙尽管有着同样的力量,但却对同类怀有仇恨、轻蔑、恐惧,他将更有可能把自己的力量用于伤害、支配、或是减轻自己的不安全感。他的力量肯定是对于同伴的一种威胁。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有一种高度自尊心的缺乏安全感特质,并可以将它同高度自尊心的安全感性质进行对比。
以此类推,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低自尊心的缺乏安全感特质和安全感特质,即一方面是性受虐狂和拍马屁者,另一方面是温和、甜蜜、或顺从、依赖的人。
安全感特质的类似不同的和自尊心水平的不同有着联系。例如,缺乏安全感的人,即有可能安于缄默,不愿抛头露面,也有可能公开寻衅,敌视一切;有安全感的人,由于自尊心水平有从低到高的不同,不是谦卑就是傲慢,不是追随别人就是自做领袖。安全感特质的水平高低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尊水平的高或低。
抑制掉孤立的行为
总体来看,在做出具体的分析之前,我们可以说症候群与公开行为之间的关系大致如下:每一行为都倾向于成为整体人格结构特征的一种表现形式。说得更具体一点,这意味着每一行为都趋于受每一个症候群的决定(除下文还要谈及的其他决定因素之外)。
从理论上讲,当约翰对一个笑话作出反应时,我们就可以从这单一行为的各种决定因素中分析出他的安全感水平、他的自尊、他的精力、他的智力等情况。
这样一种观点同早已过时的品性论明显对立。在那种理论中,典型的例证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动作被一个单独的特征所决定。我们的理论性叙述可以在某些活动中找到最好的例证,这些活动被认为是“更为重要”,像艺术创作之类,例如在创作一幅油画或一支协奏曲的过程中。很显然,艺术家将自己的全部精力完全投入到这项活动中,因而它必定成为他整体人格的表现。
但这样一个例子,或者可以说,对一个无结构情况的任何创造性反应——就像在罗夏墨迹测验中——都位于连续体的末端。在另一端则是孤立的、具体的动作,那和性格结构很少或没有什么根本的关系。这种动作的例子有:对一类事例的某一瞬间的情境所做出的直接反应(躲避一辆卡车)。
对大多数人来说,早已丧失了心理上的纯属习惯的和文化的反应。例如,当一位女士进入室内时男士要站起身来;或者最后,是条件反射行为。此类行为几乎根本没有向我们提供有关性格的情况,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它作为一个决定因素是可以被忽略的。
在这两极之间,还有各种层次。例如,有趋于几乎是被仅仅一个或二个症候群所完全决定的行为。一个特别的善意行为比其他任何行为都更密切地与安全感症候群相关联。谦虚的感情是由自尊所决定的,诸如此类。
这些事实可能引起一个问题:既然存在着这么多类型的行为——症候群关系,那么在开始时为什么要说行为一般是由所有的症候群决定?
显而易见,那是出于一种理论的要求,整体理论必须从这样一种陈述出发,而原子论的方法则必须从选择出的孤立、游离的行为出发,这种行为同有机体的所有联系都被割断——比如只是一种感觉或受制约的条件反射等。
从“整体是由什么组成的”这一观点出发,这只是一个“集中”的问题。从原子理论来说,最简单的原始资料是通过还原分析所获得的一个行为片断,即一个有机体切断了它和其他部分的一切联系的行为。
也许更为中肯的是这样一种论点,即第一种症候群与行为关系更为重要。孤立的行为往往是处于生活主流边缘的行为。它们之所以孤立,只不过是因为它们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同有机体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办法,或是主要目标几乎毫无关系。
的确,我的膝节腱受击时小腿就会踢出去;或者我用手指抓橄榄吃;或者我不能吃煮洋葱,因为我习惯上对它厌恶。当我有某一种生活哲学,我爱我的家人,或者我喜欢做某种实验。很显然,后一种事实并不比前一种事实更真实,但后者显得更为重要一点儿。
虽然有机体的内在本质是行为的一种决定因素,但并不能说本质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文化背景也是行为的决定因素,机体是在文化背景中活动的,而文化背景对于决定机体的内在本质已经很起作用。
最后,另外一组行为的决定因素可以被统划到“直接情况”一类。行为的目标和宗旨是由机体的本性决定的,通向目标的途径是由文化决定的,而直接情况却决定着现实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哪一种行为是明智的,哪一种不明智;那一个局部的目标可以达到,哪一个不能达到;什么能提供一种手段用来达到目的。
在多方思考以后,就很容易理解,行为为什么并不总是性格结构的有效指标。因为行为如果受外部情况和文化决定的成份同受性格决定的成份同样大,如果它只是三组力量之间的一个妥协构造,它就不大可能成为它们心中任何一个完善的指标物。这同样也是一种理论性的陈述。
实际上,通过某些技术手段,例如,通过行为决定因素的情况变得足够模糊,就可以把它抑制掉,正像在各种投射实验中。或者有时,有机体的要求是如此不可抗拒,如在疯狂状态中,以至于外部世界被否认、被藐视,文化被蔑视。部分地排除文化因素的主要方法是精神分析学的谈话关系和感情转移。
在某些其他情况中,文化的强制已被削弱,如在酩酊状态,狂怒状态,或其他无控制行为的状态中。同样,也有许多文化没有能够调节的行为,例如各种由文化所决定的主题的变化,即表现性运动,这些微妙变异是下意识地觉察到的,或者我们也可以研究相对来说不受抑制的人所具有的行为。在文化的强制尚不强大的儿童身上,在几乎可以被忽略的动物身上,或者在其他社会中,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对照来排除文化的影响。
这为数不多的几个例子表明,一种高明的、在理论上站住脚的行为研究能够告诉我们一些有关人格内部组织的情况。我们可以“抑制掉”或消除掉文化和环境的影响,从而在实际运用中,行为有时可以成为性格的有效指标。
在性格和行为冲动之间可以建立起紧密得多的相互关联。的确如此,这种关系紧密得足以把各种行为冲动本身看做是症候群的一部分。这些冲动所受的外界和文化的制约要比外部行为活动少得多。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我们之所以研究行为,是因为把行为当作行为冲动的一个指示标准。它如果是一个有效指标,就值得研究;如果不是,就不值得研究——如果我们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了解性格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