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属于本市的业务员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外埠地区的业务员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3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金额:
(一)超过1~30天时,扣该票20%的金额。
(二)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40%的金额。
(三)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60%的金额。
(四)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80%的金额。
(五)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100%的金额。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第十二条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抵交,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抵交。
(二)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开错,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要做抵扣处理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三、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企业与营业人员的权益,妥善处理问题账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题账款”,系指本企业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之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期两个月尚未收回,也未按企业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特殊情况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如后附表),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实际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指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办人在填写报告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3.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之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4.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需要企业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未依前条规定填写报告书者,法务室应退回给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后两天内重新填写。
第十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不予受理。逾期10天仍未提出者,应由经办人负该“问题账款”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处理“问题账款”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应借阅有关单位之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迟办理。
第十二条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时,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外,财务部门应依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之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是指如为票据未能兑现,则为第一次收回票据之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之当日;除此之外,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到账款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之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之100%)。虽收回票据,但非统一发票抬头和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贷款,这种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之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之100%(以上所称售价如果高于底价,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悉数交回企业,那么企业就其原先赔偿之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给原经办人的赔偿款。
法务室对“问题账款”之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需要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六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视情节轻重签请企业惩处。
四、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期两个月尚未收回,也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人事部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仓库部门接到人事部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账,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门应不予受理。逾期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使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的,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门需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人事部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账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则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除此之外,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人事部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人事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需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的,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五、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