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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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财务审计管理(4)

第六十四条审计产品销售时,审查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隐瞒或虚构销售收入的现象,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价外加价、价外返利等非法形成小金库,甚至贪污问题,本企业的基建及福利部门自用的产成品是否视同销售,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冲减当期收入等。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有无隐瞒、转移等截留利润的现象。

第六十五条审计产品销售时,审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范围和界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利润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审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时,审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通过摊销、计提形成的费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管理费用中支出的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审计营业外收支时,审查营业收入及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任意计列营业外收支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审计营业外收支时,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入账不及时或将其他收入转作账外小金库的情况。

财务报表审计

第六十九条审计财务报表时,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有无截留利税或虚盈实亏问题,会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勾稽关系是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和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期末数一致,报表编制说明是否重点突出,分析是否正确。

第七十条审计利润分配时,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真实。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及所有分公司和办事处。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总部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实施本办法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决定,按《××行业总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公司经济效益,将财务审计的作用彻底落实在公司日常经营当中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效益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经济标准,对本企业投入产出和扩大再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评价,以谋求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

审计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坚持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坚持长远效益与近期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坚持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坚持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坚持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审计标准

第八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考察国家的政策法规及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九条上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考察级部门下达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本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计划、规章制度和控制制度;

第十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考察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考察本公司同期和历史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考察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必须考察投资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预定值。

生产经营决策、计划审计

第十四条在对生产经营决策、计划进行审计时,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生产经营目标和方案进行审计,评价生产经营决策是否适应市场经营变化的要求,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务等资源的利用是否达到最佳化。

第十五条在对生产经营决策、计划进行审计时,审查生产经营计划、利税计划目标、产品成本目标、各种经营包干指标和产品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是否先进可行,是否符合国家发展经济的总方针及企业发展的总目标。

第十六条在对生产经营决策、计划进行审计时,审查、分析和评价生产经营计划的合理性、先进性,计划编制是否有科学的程序,内容是否全面,指标与指标之间、产供销之间是否认真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在对生产经营决策、计划进行审计时,全面分析、评价企业的计划完成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审计

第十八条在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参与投资项目方案的选定工作,做到事前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在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对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在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对已投产项目的投资回收情况、达到设计能力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投资项目的效益、工艺技术的合理性及先进性。

生产优化的效益审计

第二十一条在对生产优化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企业是否合理组织生产,对资源及产品结构是否做到优化,是否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在对生产优化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主要生产装置的利用率及装置达标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对生产优化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分析、评价生产任务的安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制定了合理的生产方案和消耗定额,审查综合商品率、生产装置率、能耗、主要原料单耗、产成品的合格率、优级品率、废品率,“三废”治理的合格率、治理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对生产优化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技术标准的合理性与效益性,分析评价生产技术和工艺管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效果性;

第二十五条在对生产优化的效益进行审计时,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设备)与全系统在生产能力、效率、产品品种和质量、动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三废”治理、利用等方面的配套情况,找出制约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提高综合商品率和资源利用率以及节能降耗的薄弱环节,提出挖潜增效、发展生产的途径和措施。

科研开发及应用的效益审计

第二十六条在对科研开发及应用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新市场开拓计划是否与企业的长期或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在对科研开发及应用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企业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情况,并评价其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八条在对科研开发及应用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对科研开发资金的应用方向及其配置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物资管理的效益审计

第二十九条在对物资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依据生产建设计划和消耗定额而编制的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及批量进货的经济性;

第三十条在对物资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以及进货渠道,评价物资采购成本,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三十一条在对物资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物资的管理、验收、入库、出库、发放、使用手续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物尽其用。

第三十二条在对物资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物资储备是否实行了定额管理,制定的定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情况,分析造成超储积压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在对物资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物资报废及损失是否按规定管理,查清报废及损失的原因;审查废旧超储积压情况,分析造成超储积压的原因;

成本费用管理的效益审计

第三十四条在对成本费用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寻找降低成本费用途径;

第三十五条在对成本费用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成本中各要素所占的比重及变动情况,分析产量、品种、质量、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对其变动的影响并找出原因;

第三十六条在对成本费用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单位产品成本是否合理,将本期单位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目标成本、上期实际成本比较,是否有明显的上升或下降,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在对成本费用管理的效益进行审计时,评价成本控制是否有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

利税目标审计

第三十八条在对利税目标进行审计时,汇集、审查、分析当期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本报表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对利税目标进行审计时,从产品结构、产量、效率、质量、成本、销售实现等方面对当期利税实现进行评价分析。

第四十条在对利税目标进行审计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预测结果,分析、评价生产计划和生产方案的合理性、效益性及影响实现企业利税目标增减的因素,提出挖潜增效的措施,预测全年可能实现的利税目标;

第四十一条在对利税目标进行审计时,对实现利税的滚动性预测,对确保利税的生产经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资金利用效果审计

第四十二条在对资金利用效果进行审计时,审查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分析评价企业偿债能力、营动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四十三条在对资金利用效果进行审计时,审查各项流动资金占用情况,分析流动资金占用的合理性,评价流动资金使用效果。

销售经济效益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在对销售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分析销售数量、价格、税金、成本费用和品种结构等因素变动情况对销售利润增减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在对销售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企业是否对市场进行了调查、开拓,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根据市场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对新产品新市场的发展前景是否进行了预测;

第四十六条在对销售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违约原因及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在对销售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销售计划、商品流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库存商品的合理性。

经济合同的效益审计

第四十八条在对经济合同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是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在对经济合同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经济合同签约方的法人资格及授权权限、资信、经营范围及履约能力;

第五十条在对经济合同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经济合同的经济、技术上的效益性和可行性;

第五十一条在对经济合同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及其执行结果;

第五十二条在对经济合同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长期投资效益审计

第五十三条在对长期投资效益审计进行审计时,审查投资项目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

第五十四条在对长期投资效益审计进行审计时,审查投资各方投入资金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十五条在对长期投资效益审计进行审计时,审查投资企业的资产使用、经济效益及利润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第五十六条在对长期投资效益审计进行审计时,评价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监督和检查投资企业中止或终结时的财产清理及分配情况;

第五十七条在对长期投资效益审计进行审计时,审查股票、债券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及效益性。

外委外协项目的效益审计

第五十八条在对外委外协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外委外协项目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企业的现有人力、物力是否得到充分利用,产品、设备、技术的优势是否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五十九条在对外委外协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对需要外委外协的项目是否贯彻价格优先、质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十条在对外委外协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外委外协项目有无检查和验收制度,并评价其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在对外委外协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外委外协项目预决算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无高估冒算、多报工作量、重复取费等情况。

机构设置与人才开发利用效益审计

第六十二条在对机构设置与人才开发利用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企业生产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适应生产需要;

第六十三条在对机构设置与人才开发利用效益进行审计时,审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人才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