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因火灾、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必须获得由深圳市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方出售的房地产须按照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全部建筑工程,并经深圳市建筑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路、通水、通电,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方可交付乙方使用。
第十一条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如大于或少于本合同规定的面积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要求对方以面积差额的购房价格补交或退还款项。交会使用的房地产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装修的差价。
第十二条乙方付清购楼款后,甲方应出具付清楼款证明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乙方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甲方应当自房地产交付乙方之日起承担保修一年的责任。若因非甲方原因使该房地产遭受损毁,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一百五十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后,乙方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六条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从甲方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一百八十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直至市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七条甲方出售的房地产位于地块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按占地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保留附表四之所列项目权益为本身拥有。
第十九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后,应按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甲方应在房地产权转移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五中,附表五须经双方签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的)。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附表一、二、三、四、五及附图一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合同用墨水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表一、二、三、四、五及附图一共页,为一式——份,甲方、乙方、公证处(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自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折优惠,共计: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十、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销售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产品描述
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单价及总价
2、供货价格
A、在同等产品中,我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贵单位;
B、按照标书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的优惠价格执行。
3、价格调整
每一个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如价格调整浮动至4%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的将计为下一个季度(个别产品除外)。
4、执行更新价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后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5、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第三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种方式支付。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每个季度(或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发票及甲方订单,经甲方将产品订单与产品验收单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季度(或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2、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的%)即人民币——_(¥——);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即人民币——(¥——);/余款(货款总额的%)即人民币——(¥——),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第五条包装及运输
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包装上应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2、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如: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注:一般送货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以最短时间将对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第七条检验
1、货到后,甲方按订单内容收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均以订单要求为准,对于使用单位要求更换规格型号的情况,乙方必须通过物产管理部采购管理室的同意后更换,对于清单外的产品按照招标书的要求以“达到一定采购量”的价格出售给甲方。
2、甲方收到产品的同时填写一般产品采购验收单,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验收单复印一份给乙方。季度(或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3、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的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4、对于应急采购产品按甲方对产品的要求,乙方保证在8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八条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所有产品为投标书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符合标书中之规定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与投标书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招标书规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第九条售后及其他服务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货的情况双方需做好验收记录,以备结算时对帐。
2、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每批订单将指定专人负责跟单送货,送货人应佩戴公司标志,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跟单送货;将作好送货情况交接表,以避免因更换送货人员而耽误退换或补货等的及时性。
3、将采用电子商务系统功能模块(BS/CS),实现更多用户自助功能。
第十条环保和安全要求
1、乙方承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产品瑕疵
1、在交货之前,乙方应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2、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招标书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性能。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应本着信守合同、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宜。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4、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约定时间送到全部产品(经甲方允许可以延期送的产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5、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与招标书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的内容。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违约方应于收到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由于严重的水灾、火灾、地震、政府政策调整等和其他公认的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合同延期执行,该方可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部分不承担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但应在72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随后的十天通过挂号信邮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减轻和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履行合同职责。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受阻方可暂时停止执行合同的受阻部分。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及其他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通知
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
注:以传真、电报通知的必须同时以挂号及特快专递再行通知。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争议处理期间除正在审理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共6页),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一、建材订货合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第三条验收方法——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交货规定
第六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的补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