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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黑格尔

辩证法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1770—1831年),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黑格尔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亚特一个官吏家庭。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1788年10月去图宾根神学院学习,主修神学和哲学。1793—1796年在瑞士伯尔尼一贵族家中担任家庭教师。1797年末—1800年在法兰克福任家庭教师。1801年到耶拿,1805年获得副教授职。1816—1817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818年后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并于1829年当选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11月14日病逝于柏林。黑格尔青年时代恰逢法国大革命,卢梭的思想对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被法国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动。他反对封建专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并把立宪政治制度视之为理想的国家制度。1815年拿破仑战争的失败、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使他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放弃了激进的政治主张,开始赞颂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主张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黑格尔晚年对普鲁士王国表现出忠顺态度,但对法国革命始终持有好评,对德国保守派——历史法学派持反对态度。黑格尔一生撰有大量政治论著,生前发表的有《评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等级议会的讨论》(1817年)、《法哲学原理》(1821年)、《论英国改革法案》(1831年)。后人编辑出版的有《德国法制》(1893年)、《黑格尔政治和法哲学著作》(1913年)等。

黑格尔的国家观继承和发展了康德、费希特以来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他用哲学的思辨揭示国家的本质,反对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从国家的外部特征解释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不是契约的任意产物。他的国家概念指的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黑格尔用唯心主义的观点对国家与社会进行了区分,认为市民社会是“外在的国家”,是主观意志、个人利益的结合形式。国家以它至高无上的意志、伦理精神把整个民族凝聚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国家先于并高于家庭、市民社会,是它们存在的前提,是决定的力量,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形式。它是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个人只是国家的一些环节,生活在国家中,才能获得个人的人格、自由和价值。黑格尔对德国古典哲学中整体国家观的倾向给予充分发挥,表明了他对古希腊以伦理和整体为特征的城邦国家观的崇尚。

在国家制度方面,黑格尔认为世袭君主制是国家制度的顶峰,王权是普遍利益的最高代表,国王拥有最后的主观决断权。但他主张限制王权,认为三权只是政治国家统一意志的象征,只能依法签署议会通过的决议。他对行政权的论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指出行政权是执政权,应当掌握在为社会服务、与普遍利益相一致的等级手中。他反对封建的官职世袭制度,主张任用官吏应以才智为标准并向一切市民开放。他强调国家制度的整体性和有机性,反对机械的分权理论。黑格尔渴望德意志统一和复兴是与其民族主义思想结合在一起的,他提出国家、民族要独立自主,论证了战争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并把日耳曼民族视为优等民族“世界精神”的完美体现。

黑格尔的政治思想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理论的终结,它深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政治要求,他的整体国家观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自由主义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揭示了国家与社会的真实关系,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

黑格尔主要的哲学著作

《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包括《小逻辑》《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在他死后由他学生整理出版的还有《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美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