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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厚黑丛话卷四(11)

小孩与母亲发生关系,共有三个场所:(1)一个小孩,一个母亲,一个外人,同在一处,小孩对乎母亲格外亲爱。这个时候,可以说小孩爱亲;(2)一个小孩,一个母亲,同在一处,小孩对乎母亲依恋不舍。这个时候,可以说小孩爱亲;(3)一个小孩,一个母亲,同在一处,发生了利害冲突,例如:有一块糕饼,母亲吃了,小孩就莫得吃,母亲放在口中,小孩就伸手取来,放在自己口中。这时候,断不能说小孩爱亲。

孟子看见前两种现象,忘了第三种,故创性善说。荀子看见第三种现象忘了前两种,故创性恶说。宋儒却把三种现象同时看见,但不知这三种现象原是一贯的,乃造出气质之性的说法,隐指第三种现象;又用义理之性四字,以求合于孟子的性善说。人的性只有一个,宋儒又要顾孟子,又要顾事实,无端把人性分而为二,越讲得精微,越不清。

孟子创性善说,以为凡人都有为善的天性,主张把善念扩充之以达于天下。荀子创性恶说,以为凡人都有为恶的天性,主张设法制裁,使不至为害人类。譬诸治水,孟子说水性向下,主张疏瀹,使之向下流去。孟子喜言诗,诗者宣导人之意志,此疏瀹之说也。荀子说水会旁溢,主张筑堤,免得漂没人畜。荀子喜言礼,礼者约束人之行止,此筑堤之说也。告子曰:“性犹湍水也。”治水者疏瀹与筑堤二者并用。我们如奉告子之说,则知孟荀二家的学说可以同时并用。

苏东坡作《荀卿论》,以为:荀卿是儒家,何以他的门下会有李斯,很为诧异,其实不足怪。荀卿以为人之性恶,当用礼以制裁之。其门人韩非,以为礼之制裁力弱,不若法律之制裁力大,于是改而为刑名之学,主张严刑峻法,以制止轨外的行动。李斯与韩非同门,故其政见相同。我们提出性恶二字,即知荀卿之学变而为李斯,原是一贯的事。所以说:要批评他人的政见,当先考察他对于人性之观察。苏东坡不懂这个道理,所以他全集中论时事,论古人,俱有卓见,独于这篇文字,未免说外行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