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合同制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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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企业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实用指引(3)

在案中,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销产品,该产品的销售收入,无论高于合同规定的代销价格或低于该价格,都应当属于甲方。乙方作为行纪人,并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而乙方尽力为甲方谋取利益,是己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当然,由于乙方的努力,增加了甲方的销售利益,这是事实,但认为该项利益属于己方是不符合法律和行纪合同的性质与宗旨的。因此,乙方未与甲方协商即将高于代销合同销售价格的销售收入直接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予以截留,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履行行纪合同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类似的纠纷,应当予以防范。

(第三节)居间合同实用指引

一、居间舍同签订环境当人们想买房或租赁办公地时,首先想到的是中介,而在双方达成共识之时,就要签订居间合同,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居间舍同概念及特征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订约机会、为订约媒介等交易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中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合同约定实行的中介服务行为。

居间人所进行的中介服务行为表现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中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其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所谓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媒介作用,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2.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届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但是其活动是否能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因此,委托人是否履行给付义务,也是不确定的。

3.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面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问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因此居间合同为诺成、有偿合同。同时,成立居间合同不需采取特定形式,故为不要式居间。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经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经纪合同都属提供服务的合同,即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它们的区别是: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彳r服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则一般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视为一定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只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且如果是因居闻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则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

(三)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1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公司有一栋写字楼要出租,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己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便利的人选——丙,丙公司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由求租人支付。

2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

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侧如甲企业知道某物在菜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企业却不知道,甲企业向乙企业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企业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企业如愿在某地购买丁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己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企业先找的乙企业,但最终乙企业转化为甲企业的委托人。

(四)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签订

一般来讲,一份居间合同应具备以下一些条款。

1.委托方和居间方的姓名、地址等概况。

委托方或居间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还应有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这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等重要法律的依据。

2.委托的具体事项。

委托人委托的具体事项就是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委托人和居间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居间人传达的信息、提供的机会或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居间行为的成果,一般不能是居间行为本身。

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居间费的数额、计算方法和支付的时间地点。

居间费也叫做服务费、报酬。居间费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与居间人所付出的劳动大体相当。主管机关有标准的应依该标准确定。如果约定的报酬畸高而显失公平,委托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居间费的计算方法多样,可采取定额方式也可以采取提成计算方式,可一次结清,可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地点要明确、具体。

5.保密条款。

要约定保密的范围、内容及期限。

6.违约责任条款。

主要是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须计明违约金的数额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7.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合同出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要约定的是选择仲裁还是起诉。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有权选择有关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1.按约定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向其支付报酬。

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或依习惯确定,协商不成或不习惯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同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向其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三、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

这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当忠实地履行此项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密义务。

居间人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委托人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照台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3.尽力义务。

居间人应当按照台同的要求尽力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4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就订约事项,尽其所知。据实报告于双方当事人。

在这种合同中,如果居间成功,则居间报酬是由当事人双方平摊的。既然居间人从双方那里获得报酬就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案例:

2001年11月10日,某市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与泰硕物业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硕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泰硕公司出售公园小区6号、8号、14号综合楼,约定“买卖成交时,按成交价的1.2%作为佣金,在第一笔房地产款项交付时,同时支付佣金,滞纳金每日5‰……拒付佣金或拖延支付佣金,自佣金应付之日起,受托人可依法起诉委托人,追回佣金及滞纳金并加收违约金10%。”泰硕公司接受委托后,按明天公司提供的花园小区图纸资料为其联系客服。2001年11月25日,泰硕公司业务员到该市金桥集团,金桥集团留下了明天公司花园小区的图纸,并为泰硕公司出具了“看房工作记录卡”。同事,金桥集团提出能否根据要求另行设计房型。泰硕公司业务员告知其花园小区的3号楼仅规划定点,尚未有设计图,可以向明天公司反馈此情况。此后,泰硕公司从中多次联系,促成明天公司与金桥集团于2001年12月18日达成购买花园小区3号楼等处商品房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价总金额为人民币444万元。2002年2月24日,金桥集团支付明天集团3号楼预付房款人民币70万元。

泰硕公司促成明天公司与金桥集团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即按委托书约定,要求明天公司支付佣金。泰硕公司业务员发现委托书没签有3号楼,便顺手在本公司的委托书原件上加上了“3号”。明天公司因此拒不支付此笔佣金。

泰硕公司于2002年11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明天公司支付中介费人民币53280元,并按(委托书)中的约定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明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我公司虽与原告泰硕公司签订了售房委托书,但原告并没有起到中介作用。并且我公司销售给金桥集团的花园小区3号楼没包括在委托原告售房的楼号里。委托书上的3号楼是原告擅自添加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20日,该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原告泰硕物业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人民币53280元,驳回了原告泰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这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本案中,泰硕公司在接受明天公司委托后,积极为明天公司联系客服,从金桥集团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正是由于泰硕公司的居间中介工作,才促成被告明天公司于金桥集团达成商品房销售协议。当事人双方签订委托书中虽没对3号楼进行约定,但明天公司交付给泰硕公司的图纸资料中含有此楼内容,且泰硕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中确定为被告明天公司的3号楼等处楼房销售提供了居间服务。故按照公平原则,明天公司应对泰硕公司的工作支付一定的报酬,支付报酬的数额可参照双方委托书对佣金的约定。又因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中没有明确对花园小区3号楼的约定,故不能按委托书约定追求被告明天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泰硕公司要求明天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