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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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主权理念对反垄断法国际化的影响

公法性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特性,是反垄断法刑事立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理论基础。作为公法核心的主权理念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施均有深远的影响。首先,某些国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国际化意味着建立某种自治的国际体系,因此其自身的主权权利将会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也是美国就将反垄断问题纳入WTO框架问题的立场进行阐述时表达的看法。其次,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问题与主权问题密切相关。许多国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对他国主权的侵害。比如,美国等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做法时常成为他国外交抗议的内容。因此,认为反垄断法国际化会产生限制主权的效果,从而抗拒国际协作,依赖单边主义行为模式的做法成为反垄断法国际冲突的重要原因。

一、国家主权理念的更新与歧途

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限制竞争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国家对内行使管辖权的重要表现形式。要实现反垄断法的国际化,势必对国家主权造成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将反垄断法一步步推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主权理念的进化是反垄断法国家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基础。

从主权理念的历史来看,主权首先意味着特定领土边界内的最高权力。行使这一权力的主体并不明确,但从一般概念上讲,就是主权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主权权力内涵日益丰富。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上,这些丰富的内涵集中体现在为市场竞争者创造有利的竞争环境,进而为领土以内的人创造福祉。而现存的国际组织当中,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欧盟(EU)等,都可以类推适用这一目标,亦即为成员领土范围内的竞争者创造有利的竞争环境并创造福祉。因此,国家不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唯一主角,国家主权的意义似乎正在被国际组织的作用所同化。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将主权所代表的权力具体化,比如,人们在多大限度上期望或者相信国家能够创造一个有利的竞争环境;如果影响竞争环境的因素超越了国界的范围,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有主权;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完成自身设定的目标;以及国家的实力强弱与国家的可信度之间是否具有比例关系。毫无疑问,主权权力已经发生了向其他主体的转移。至少一部分上移到了多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的手中。那么,在主权国家的内部,是否存在受让主权的主体呢?与国际组织一样,企业被认为是受让了部分国家主权的主体。20世纪的经济发展历程证明,跨国公司的发展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是一致的。两者同时对处于不同地点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进行管制,以期实现整体上的协调发展。因此,有人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主权正前所未有的从国家转移到跨国公司。[73]主权并没有成为超国家的或国际聚集政治特性的园地,而是退化为聚集政治力量的企业势力的系统。

无论是上移还是下移,无可辩驳的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者已经不再仅限于主权国家。这种转移可能造成一些对于主权的错误理解,比如最极端的主权过时论。但这无疑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在行使主权的舞台上,主权国家的主要作用并未改变,更没有消失。主权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控制使其能够决定国际组织所有重大的决策;主权国家对企业势力的控制使国家可以利用企业势力达成许多目标,进而实现国家利益,特别是扩大反垄断法的管辖权,使之超越领土的限制。

二、国家主权理念的反垄断法应用

如前所述,当代主权理念内部存在反垄断法国际化的发展空间。将之应用于反垄断法的国际化当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主权虽然对内具有处理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但是,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主权天然地受到限制。因为各国拥有平等的主权,任何一个国家在对外行使国家主权时,均需要同时尊重他国的主权。而这种尊重,表达的就是一主权的自我限制。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权所受到的限制也在加深。国际公法当中已经达成共识的结论是:主权具有相对性,国家并不享有无条件主权,至少要受到国际公法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会对主权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却是一个复杂得多的问题。一方面,当新的国家出现,或者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当新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出现,主权可能变得更加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当全球化带来全球经济、文化的融合,或者全球性多边反垄断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国家主权似乎又不那么重要了。在全球化推进的时代,在这个高速变化着的时代,主权理念的也在不断地更新。准确把握时代的主权理念,与反垄断法国际化的前景密切相关。

其次,国际公法,包括国际交往对于主权的限制不应该被不恰当地夸大。如果反垄断法国际化在为主权理念添加新内容的过程中,走入了极端主权理念的歧途,反垄断多边协作机制的构建就会缺乏最基本的前提。我们必须看到,国际公法虽然对主权加以限制,但其远没有达到消灭主权的程度。国际公法所能做的就是限制国家的自由,也可能限制了国家的某些执行力,甚至暗含表达消灭许多国家以创造出一个新国家的意思。但是,主权国家完全抛弃自身的自由和权力的情况至多存在于理论当中,不可能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因此,至少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体系的国际化会导致主权完全丧失的可能性并不存在。而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所作出的有限的限制,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横向的主权丧失,而不是纵向的主权丧失,因为一国在丧失某种自由或权力的同时,也得到了其他的主权国家对这种权力或者自由的自我限制。因此,这种丧失毋宁说是让渡,是一国行使主权的表现。

再次,在反垄断法国际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国际化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建立具有自治能力的反垄断法多边协作机制。毫无疑问,这一机制将会对国家主权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类似于已经较为成熟的欧盟竞争法就对欧盟成员国对内行使管理权的限制。这一限制结果是当今信奉单边主义力量的国家所不愿接受的。比如,美国将不再能频频使用域外管辖权。因此,抗辩的声音可以预见:主权国家对内基于地域原则行使反垄断管辖权,对外基于保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需要(即保护国家主权的需要)行使反垄断管辖权,这些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同样是一种主权的让渡,是实现反垄断国际协作的一种自然产生的副产品,而不是主权的丧失。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是人类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肩负着实现多重法价值的任务,同时又显著地受到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影响。这就注定了反垄断法国际化进程中,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内在矛盾带来的国际冲突。历史的看,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受到不同的价值理论和国家政策的影响,具有不同的特征。而在同一个时代,不同经济体市场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对于竞争文化的不同理解也必然导致反垄断法在不同的经济体内大不相同,国家利益的关切使得这种不同演变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实际冲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前所未有地扩大的同时,各个经济体之间的联系却前所未有的密切,这就促使不同经济体的反垄断法在差异性扩大的同时,实施中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相互牵连和空前尖锐的利益矛盾。在这种形势下,反垄断法的国际冲突实际上已经影响着世界各国——无论是反垄断法的主动实施者,还是国内反垄断法一片空白的被动接受者——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国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