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美人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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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于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

宗教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个人的宗教信仰和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人权宣言》第18 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为了表示对各国宗教事务的关注,1986 年联合国设立了一个关于宗教事务的特别报告员。美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攻击,也突出地反映在对中国的宗教政策问题上。在同中国的交往过程中,美国在宗教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往中国脸上抹黑,并利用宗教问题不断向中国施加压力。美国政府公开声称,美国把宗教自由政策作为其对华政策的重点,并在同中国官员的双边会谈中经常提出这个问题。1998 年克林顿访华后给美国一宗教领袖艾克斯汀的信中指出:“只有当中国的人权,包括宗教自由得到保证时,我们与中国之间的关系才可能达到顶峰。”中美之间围绕着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和宗教交往自由几个问题进行了尖锐的斗争。

一、关于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是否信教以及信什么教及教派的自由。

美国攻击中国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他们说,虽然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实际上宗教信仰自由受到种种限制。中国“信仰宗教的人不能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因为几乎所有政府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都要求具备共产党员身份,而共产党员身份又是和宗教信仰不相容的,这对信教者是一个严厉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是信仰宗教的人,不可能担任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实际上不能享受平等的政治待遇。这就影响了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限制了宗教在中国的发展。

美国还攻击说,中国“迫害宗教人士”,拘禁教会领袖或信徒。中国有许多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被关押。在西藏地区有许多信仰喇嘛教的信徒被当局关押在监狱里,有的信徒被迫逃出国外。美国国务院在一年一度的国别人权报告中,都要编造一些谎言,罗列一些个案来攻击中国搞“宗教迫害”。美国在同中国的交往中———无论是宗教界的交往,还是政府间的交往,他们经常拿出一个名单,说这些人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而被逮捕,对我施加压力,要求我们放人。

中国认为,美国对中国的攻击完全是无中生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就是说,公民是否信教,是个人的私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对待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要一视同仁。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我国《刑法》第251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些年来,我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这说明中国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严肃的、认真的、负责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说中国“没有宗教信仰自由”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在中国,信仰宗教的人与不信仰宗教的人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广大宗教界人士以他们的爱国热忱和聪明才智为我国政治、经济、文教、科学等各个领域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人们的尊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都有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全国当选为各级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宗教界人士就有1.7 万人。他们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充分行使自已的民主权利。怎么能说信仰宗教的人不能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呢?

当然,在文化大革命中,像中国社会各个方面一样,中国的宗教事业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但中国政府在纠正“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也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改革开放20 余年来,中国政府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的宗教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前,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近9 万处,宗教教职人员30 来万,宗教团体3000 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0 多所。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以基督教为例,从基督教传入中国到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基督教徒仅发展到70 万人,目前中国有基督教徒约1000 万人,较之1949 年增长了14 倍。80 年代以来,中国基督教每年恢复、新建教堂在600 所左右,迄今总数已超过1 。2 万所,还有约2.5 万处聚会点分布在全国各地,主要是农村地区。如果中国公民没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国的宗教事业是不会有这么大的发展的。

二、关于宗教活动自由

宗教活动自由是指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自主地进行传教、宗教仪式(如祷告、礼拜等)和办理教务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有宗教活动自由来保证。没有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在宗教自由方面,美国对中国攻击得最多的是中国没有宗教活动自由。

美国攻击说,“中国限制宗教活动”。政府试图把宗教活动限制在政府控制和认可的宗教团体以及登记在册的宗教场所之内。政府要求所有地方的宗教活动都必须向政府登记并接受官方的“爱国”宗教组织的监督。这就是对宗教活动自由的限制。美国认为,人类的“良知”和“信念”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因而是不需要登记的。他们还说,中国政府监督着宗教书籍的出版发行。在中国管理宗教事务机关的官员极少是信仰宗教的。这些宗教事务的管理机关经常对信教群众进行“爱国教育”,破坏了许多寺庙的宗教活动。在一些地方,当局采取强硬措施来控制未获批准的宗教活动,如关闭地下宗教场所,破坏宗教设施等,甚至对家庭的宗教活动也采取强制措施。他们还指责中国政府“不允许宗教活动宣传西藏独立,不允许表现任何‘分裂主义’”。对于那些被中国政府视为表达不同政见的宗教活动,当局都及时进行镇压。当中国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后,美国某些人竟然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指责中国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搞政治迫害。美国还将此作为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提出反华议案的理由之一。

中国认为,中国的宗教信徒有宗教活动的自由。他们的宗教活动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当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注册登记手续,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中国对具备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登记;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权行为,可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这样,有利于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切实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中国各级政府设立的宗教事务部门,对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和法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们并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中国的各个宗教团体都是自主地办理自己的教务。说中国管理宗教事务的机关干预宗教活动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美国攻击中国没有宗教活动自由,犯了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就是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非法的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我们认为,在看待宗教活动问题上,必须把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法的宗教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 条对宗教自由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指出宗教自由“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有些信徒聚众闹事,搞打、砸、抢、烧,有的公开鼓吹分裂,企图推翻政府。这难道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吗?这类行为已经不是宗教信仰问题,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于某些人披着宗教活动的外衣,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推翻政府,鼓吹分裂国土的行为都不会置之不理。依法惩处这类披着宗教外衣的违法犯罪分子是为民除害,造福社会。不论搞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是信仰宗教的人,还是不信仰宗教的人,都要依法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更好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中国,没有任何人是真正因为宗教信仰而被惩处的。所谓中国“迫害宗教人士”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信教群众还是非信教群众,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如果犯了法,都要依法治罪。不能说对犯了罪的宗教信徒治罪就是迫害宗教。在我国犯罪的人员中,有很多人是不信仰宗教的,如果按照美国的说法,我们对他们进行惩罚,那就是在迫害不信仰宗教的人。这种说法显然是荒唐的。对违法犯罪的宗教信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是否信仰宗教无关。假借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与正常的宗教活动无关。如果把我国惩处那些披着宗教外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说成是迫害宗教人士,只能说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某些人居心不良。

美国对中国宗教政策的攻击还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那就是把正常的宗教组织与邪教组织混为一谈。我们在保护宗教活动时,必须把正当的宗教组织与邪教组织区别开来。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一种国际现象。世界上经常发生邪教徒闹事的事件,如瑞士的“太阳圣殿教事件”、美国的“大卫教派事件”、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事件”、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等等。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容忍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美国取缔大卫教派、日本取缔奥姆真理教等邪教组织、乌干达政府通缉“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的头目都说明了这个问题。中国取缔邪教组织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比如,被正统基督教视为异端的“呼喊派”,以宗教活动为名,公开从事反政府、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扬言“要把教会组织起来,与政府对抗到底”,煽动受骗信徒哄闹政府机关,围攻政府干部,并进行奸污妇女、诈骗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就完全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我们取缔这样的邪教组织,拘捕其头目符合广大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本不是限制宗教活动的自由。再比如,“法轮功”组织用练功的名义,秘密结社,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控制信众,敛取钱财,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是典型的邪教组织。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保障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美国在这方面指责中国确实是没有道理的。

中国坚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决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就是中国对待宗教活动的基本政策。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在中国的监狱里确实关押着某些宗教信徒,但他们决不是因为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而被关押,而是因为他们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美国指责中国限制宗教活动自由,实际上说的是中国不允许利用宗教从事反政府活动的自由,不允许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祖国的自由,不允许利用宗教危害人民群众的自由。中国确实是这样。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会容许这种自由。

三、关于宗教交往自由

宗教交往自由是指宗教界对外进行交流的自由,严格说来,它也是宗教活动自由的一种形式。美国在这方面也没有放松对中国的攻击。

美国攻击说,中国政府限制中国的宗教界同外国的宗教界的交流。中国政府不允许中国的天主教信奉罗马教皇的权威,限制外国人的宗教活动。他们说,信奉罗马天主教廷的个人或组织被迫并入得到政府批准的、但至今仍不信奉教皇为最高尘世权威的天主教爱国协会中。外国人在中国行使他们的宗教权利时,也受到严格限制。近些年,中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法令禁止外国人传播福音、建立宗教学校和任命宗教领袖,也禁止他们带入《圣经》和散发宗教小册子。①

中国认为,中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但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容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国务院1994 年1 月3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是中国在与西方宗教交往过程中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国人民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历史性选择。

天主教13 世纪传入中国,元朝灭亡曾中断,16 世纪再次传入中国。西方的天主教很早就表现出对中国的不尊重,特别是对中国的民俗和民众的感情不尊重。祭祀孔子和祖先,这是中国的民俗,但1645 年,教皇英诺森十世判定中国天主教徒的这种习俗为异端,明令禁止。后来清朝多次派使节向教廷表明“事君亲,敬师长”是中国的民俗,要求撤销禁令,但教廷不允许。1715 年,教皇重申禁令,康熙皇帝于是决定禁止传教。雍正元年(1723 年)正式禁教。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仪之争”。

近代以来,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所利用,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他们参与贩卖鸦片和策划1840 年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参与1900 年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参与策划、起草对华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治外法权”,并将“治外法权”延申至中国信徒,干涉中国司法;以教案为借口强化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统治;煽动教徒仇视中国人民革命,反对新生的人民政权;操纵、控制中国教会,使中国的神职人员和广大教徒处于无权地位。

当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中国人民被迫起来同日本帝国主义进行斗争时,罗马教廷不但不谴责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反而支持日本侵略中国,充当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帮凶,表现了对中国人民的敌视。

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建立了傀儡政权———伪“满洲国”,罗马教廷率先予以承认。1934 年2 月10 日,为梵蒂冈与伪“满洲国”建交事,吉林教区主教高德惠(法籍)访问了伪“满洲国”外交大臣谢介石。事后长春天主堂公布《天主公教发表书》,正式宣布梵蒂冈承认伪“满洲国”,东北各教区脱离中国成为伪“满洲国”天主教会。公开支持日本肢解中国。

1938 年10 月20 日,正当中国抗日战争如火如荼之际,教皇庇护十一致信伪“满洲国”皇帝溥仪。信的全文如下:

教皇庇护十一致满洲国溥仪皇帝陛下:

祝健康,祝昌盛!

在刚才逝去之九月间,我以对其应有之荣誉接待了陛下所遣特使韩云阶先生阁下。

陛下派特使,并给他带来如此友好的信件,我向皇帝陛下表示深切的感谢。皇帝陛下为宗座的繁荣昌盛,向我亲切表达良好祝愿,我也向陛下表达同样的祝愿。我还以十分愉快的心情接受了陛下惠赠的礼品精工玉刻香炉。见此内心的象征,昌盛欢欣。烟香含有祈祷的意义。

我衷心为贵国以及全人类幸福、和平繁荣恳切地所作的祈祷上达于天,一如香烟上升于天柱台前。

借此良机,对信仰天主教的信友和教会机构在满洲国内享有合法自由,谨向陛下表示我诚挚的感谢。由此,陛下亦可深信在其他方面亦很清楚的显示关于爱国和尊敬服从国家权力,天主教友是不甘落在人后的。

此外,尊敬的皇帝,我为皇帝陛下和我最亲爱的陛下人民,祈求全能天主赐以繁荣和幸福。

1938 年10 月20 日

我在位的第十七年发自罗马近郊的冈多尔福

这封信充分表明罗马教廷支持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肢解。1939 年2 月12 日,即日本帝国主义在南京大屠杀之后不久,

新任教皇庇护十二不但不谴责日本的暴行,还致信伪“满洲国”皇帝溥仪,表明罗马教廷对日本帝国主义在南京的大屠杀予以默认。信的全文如下:

致满洲国大皇帝陛下:

尊敬的皇帝陛下:

祝平安,祝昌盛!

众枢机主教已选我登上天主教会的最高宝座,职责所在,谨以奉闻于皇帝尊前。首先我要向陛下保证:已故前任教皇对于陛下及陛下人民的敬意,和我的意愿是完全吻合的。

怀着对陛下深情厚意的信任,我对信奉天主教人信众及其正当的机构,在贵广大帝国内,将续享贵政府法律的垂顾与保护,抱有坚定的希望。至于他们,我充分相信,于理应服从合法政权,于热爱祖国,是不会落于人后的。祈求全能天主降恩惠于陛下,并赐我们相互的关系,常给人以纯粹爱德的印象。

1939 年2 月12 日,

我在位的第一年发自罗马伯多禄殿近侧

庇护十二世

1939 年3 月14 日,梵蒂冈驻华宗座代表蔡宁总主教向中国天主教徒发布“命令”,要中国天主教徒甘心情愿地在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下当驯服的亡国奴,对待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抗日战争置之不理。摘录如下:

最尊敬的主教:我信而坚持,负有神圣职务之人中,无一人对于政治愿有丝毫之参与一如教会所严禁者。在目前危险的时局下,是项禁令更极须遵守。因此,请各位可敬的主教郑重告诫属下司铎以明志和忍耐,埋头于神圣职务,不偏右,不偏左,即表面上的行动也当避免。

蔡宁1939 年3 月14 日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在中国人民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斗争中,罗马教廷完全站在中国的敌人一边。

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多次发出“通谕”,煽动教徒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

尽管如此,中国天主教会仍在1957 年、1958 年先后将选出的一名代理主教和两名主教报罗马教廷,但罗马教廷不但不批准,反而以“超级绝罚”相威胁,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天主教徒的感情。中国的天主教徒坚定地走自选自圣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不是很自然的事情吗?总结近代中国的历史经验,我们反对外国势力借宗教干涉中国的内部事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符合中国的国情。如果梵蒂冈要改善同中国的关系,就要放弃敌视中国的政策。我们可以同梵蒂冈建立关系,但不允许梵蒂冈借宗教干涉中国的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

可见,在宗教问题上,美国对中国的攻击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它违背了客观事实。美国的攻击,只不过暴露了他们打着人权的旗号,在宗教领域搞对抗,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在宗教问题上,我们愿意同美国进行讨论,但坚决反对美国借宗教之名,行干涉中国之实的作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某些人企图利用宗教问题插手中国事务,这是我们绝对不能答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