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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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商事信托(3)

股权投资基金又分为向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创业投资基金”,在国外也称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和向已经开始经营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或叫作“成长期基金”;此外,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对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杠杆融资、行业合并以及亏损企业的重组等进行投资。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事实上就是股权投资基金,既可以是公募基金,也可以是私募基金,目前以私募为主,指向企业的非上市股权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上述只是根据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对投资基金进行了大致分类,事实上,有专家认为投资基金还可以有更加具体的分类:公募的、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私募的、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公募的、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基金是单位信托基金或共同信托基金;而私募的、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金是对冲基金。

2.我国投资基金立法的回顾

鉴于投资基金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我国立法者早在1993年3月就成立了《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开始对我国的基金立法进行探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允许注册于境外的基金投资于国内的产业。然而对内资投资基金的法规迟迟没有出台。1999年,科技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若干建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此,我国产业基金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经过漫长而激烈的立法讨论,立法者想起草一部总括所有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法》的初衷最终瓦解,最后决定首先规范证券投资基金。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获颁通过,正式承认集合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对于集合资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市场却仍然没有正式承认。因此,我国的投资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起步,经过10多年时间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反而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发展。

2001年以后,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开始走向逐步规范和调整阶段。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数量及其资本额开始大幅增长,处于一种先摸索试点后立法的状态。仅2007年10-11月间新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总额即达73.24亿美元,共对44家企业进行了股权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1.18亿美元。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确定了基本要求,这实质上是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早的规范性文件之一。2006年底我国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渤海产业基金设立,2007年9月,第二批五支总规模56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投资基金获准筹备成立,其中大部分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元。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批准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允许这两家券商以自有资金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标志着我国券商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正式开始。显然,我国政府正在开始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规模,推动和鼓励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然而,目前已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都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完全由私人资本设立的商业化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还未有批准的先例。

为了尽快结束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无序发展、无法可依的状况,原国家计委曾制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可是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终于没能完成。除了由于当时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没有实践经验外,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也存在争议,原计委、科委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权限无法达成一致。由于没有一部《产业投资基金法》,一方面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大量的地下基金处于无序状态。这些游资可能随时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同时还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滋生腐败。

3.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典型的是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型基金。

(1)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目前私募基金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指以公司形式成立并运作的投资基金,具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自己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负有受托人责任。这样,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治理制度和信托法要求的受托人责任可以双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中小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投资,按照投资比例获得回报。然而这种方式的基金也有诸多限制。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型私募基金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另外,由于公司作为法人应依法纳税,而投资者在收取股利时也要纳税,这样投资者的收益受到影响。而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以及增减资表决时手续繁琐,也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兴趣。

然而我国的私募基金很少采用公司形式,因为修订前的《公司法》

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私人资本投资成立公司型基金的可能性。在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只对信托型基金作出了规定,没有具体规范公司型基金,原因也是由于我国实践中还没有公司型基金。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为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国内内资投资性公司的要求,从此设立公司型投资基金成为可能。发起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组建公司(基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业务。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与利润提成,并计入公司的运营成本。